工程驗收

工程驗收

工程驗收,是指對單項工程或全部工程檢驗和接收的建設程式。當一項隱蔽工程已完建尚未覆蓋之前;或一項單項工程已完成或達到某一特定高程,如初期運行、攔洪高程等,或按契約規定當一項發包工程達到某一段落時,均要進行分部分項工程驗收。

基本信息

簡介

工程驗收工程驗收
水利水電工程驗收應依據《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進行,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按驗收主持單位可分為法人驗收和政府驗收。法人驗收應包括分部工程驗收、單位工程驗收水電站(泵站)中間機組啟動驗收、契約工程完工驗收等;政府驗收應包括階段驗收、專項驗收、竣工驗收等。驗收主持單位可根據工程建設需要增設驗收的類別和具體要求。

一、竣工驗收的組織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工作,質量監督機構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
二、驗收人員由建設單位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小組。驗收組組長由建設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託的負責人擔任。驗收組副級長應至少有一名工程技術人員擔任。驗收組成員由建設的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建設單位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與項目無直接關係的技術負責人或質量負責人組成,建設單位也可邀請有關專家參加驗收小組。驗收小組成員中土建及水電安裝專業人員應配備齊全。

三、竣工驗收標準竣工驗收標準為國家及上海市的強制性標準,現行質量檢驗評定標準、施工驗收規範、經審查通過的設計檔案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規定。

驗收依據

工程驗收工程驗收
1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
2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
3經批准的工程立項檔案、初步設計檔案、調整概算檔案;
4經批准的設計檔案及相應的工程變更檔案;
5施工圖紙及主要設備技術說明書等;
6法人驗收還應以施工契約為依據。

驗收內容

1檢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設計進行建設;
2檢查已完工程在設計、施工、設備製造安裝等方面的質量及相關資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情況;
3檢查工程是否具備運行或進行下一階段建設的條件;
4檢查工程投資控制和資金使用情況;
5對驗收遺留問題提出處理意見;
6對工程建設做出評價和結論

常規驗收

1初步驗收Pac(Preliminaryacceptance--Pac)
2竣工驗收Cac(Completionandacceptance--Cac)
3最終驗收Fac(Finalacceptance--F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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