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管理企業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相應資質,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契約約定,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的企業。主要有項目管理服務、項目管理承包等集中方式。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相應資質,受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契約約定,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的企業。
●工程項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項目管理服務(PM)
項目管理服務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契約約定,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業主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可行性分析和項目策劃;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業主提供招標代理、設計管理、採購管理、施工管理和試運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業主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契約、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項目管理企業一般應按照契約約定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
2、項目管理承包(PMC)
項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按照契約約定,除完成項目管理服務(PM)的全部工作內容外,還可以負責完成契約約定的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等工作。對於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基礎工程設計)工作的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工程設計資質。項目管理承包企業一般應當按照契約約定承擔一定的管理風險和經濟責任。
3、根據工程項目的不同規模、類型和業主要求,還可採用其他項目管理方式。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可以向建設單位提供如下管理服務:
1、在工程項目決策階段,為建設單位進行項目策劃和可行性分析,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
2、完成工程初步設計工作;
3、協助建設單位與工程項目的總承包企業或勘察、設計、供貨、施工等企業簽訂契約,並受建設單位委託監督契約的履行;
4、在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為建設單位提供工程造價諮詢、招標代理、設計管理、採購管理、施工管理和竣工驗收等服務,代表建設單位對工程項目進行質量、安全、進度、費用、契約、信息等管理和控制;
5、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它管理服務。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提供以上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管理服務,應當具備相應的工程諮詢資質、工程造價諮詢資質、工程招標代理資格、工程勘察資質、工程設計資質、工程監理資質。
工程諮詢、造價諮詢、招標代理、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企業也可以組成聯合體對工程項目進行聯合管理和服務,聯合體各方應符合工程項目管理內容對資質的要求。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建設單位簽定委託契約並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工程項目管理企業接受建設單位委託,按照契約約定承擔工程項目管理業務時,不應在同一個工程項目上再承擔工程施工業務,也不應與承擔工程施工業務的企業有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害關係。
【參考檔案:】
《關於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建築市場司
《關於培育和發展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若干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地方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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