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建設工程承發包的內容非常廣泛,可以對工程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材料及設備採購供應、臨理、施工等階段進行階段性承發包,也可以對工程項目建設的全過程進行總承發包。
1.項目建議書
項目建議書(又稱立項申請)是項目建設籌建單位或項目法人,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國家和地方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生產力布局、國內外市場、所在地的內外部條件,提出的某一具體項目的建議檔案,是對擬建項目提出的框架性的總體構想。項目建議書的內容包括:
(1)項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據;
(2)產品方案、擬建規模和建設地點的初步構想;
(3)資源情況、建設條件、協作關係和設備技術引進國別、廠商的初步分析;
(4)投資估算、資金籌措及還貸方案構想;
(5)項目的進度安排;
(6)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的初步估計,包括初步的財務評價和國民經濟評價;
(7)環境影響的初步評價,包括治理“三廢”措施、生態環境影響的分析;
(8)結論;
(9)附屬檔案。項目建議書可由建設方自行編制,也可委託諮詢機構編制。
2.可行性研究
項目建議書是項目發展周期的初始階段,對於工藝技術複雜、涉及面廣、協調量大的大中型項目,還要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是指“項目實現的可能性探討”,是基本建設程式的主要環節,建設前期工作的重要步驟。
可行性研究分兩個階段進行,即“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可行性研究”兩個階段。這兩個階段的內容基本類同,但研究深度不同。可行性研究應根據經過審查的初步可行性研究和審批的項目建議書進行工作。
可行性研究應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項目提出的目的和依據;
(2)需求預測和擬建規模;
(3)資源、原材料、燃料供應及公用設施情況;
(4)建設條件和地點選擇方案;
(5)設計方案和設備選型;
(6)環境保護、防震、防空要求;
(7)生產組織和勞動定員;
(8)建設工期和實施進度;
(9)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方式;
(10)經濟效果和社會效益分析論證。
可行性研究可由建設方自行編制,也可委託諮詢機構編制。
3.勘察設計
勘察包括工程測量、水文地質勘察和工程地質勘察,目的是查明工程建設地點的地形地貌、地層土壤岩性、地質構造、水文條件等自然地質條件,為工程項目的選址、設計和施工提供科學的依據。設計是從技術和經濟卜對擬建工程進行全面規劃的工作。
勘察工作可以單獨發包,也可與設計一起發包。比較而言,勘察與設計一起發包較為有利。設計發包分為:
(1)一般是施工圖設計招際。技術複雜及缺乏經驗的項目增加技術設計招標。初步方案設計由上述招標的中標人承擔。
(2)設計方案競選。大中型項目的設計分三個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和施圖設計。
4.物資採購供應
工程建設物資包括材料和設備兩大類,招投標採購方式主要適用於大宗材料、定型批量生產的中小型設備、大型設備和特殊用途的大型非標準部件等的採購,各類物資的招標採購都具有各自的特點。建築材料的採購供應一般採用公開招標、詢價報價和直接採購等;設備的採購供應一般採用委託承包、設備包乾和招標投標等。
5.建設工程監理
工程管理過去的狀況是:建設單位自管,管理機構臨時組成,管理人員不能穩定,管理經驗不能積累,投資效益不能提高。工程監理機構就是接受建設單位的委託,對建設項目的全過程或階段實行監督管理。監理招標的標的是“監理服務”,通常採用邀請招標方式。
6.建築安裝工程施工
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是把設計圖紙付諸實施的決定性階段,是把設計圖紙轉變成物質產品的過程。建築安裝工程承包招標是指招標人(業主)在施工圖設計完成後,為選擇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承包人所進行的招標。這種招標其承包範圍僅包括工程項目的建築安裝工程施工活動,不包括工程項目的建設前期準備、勘察設計及生產準備等。此階段採用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工程的承發包。
方式
1.工程承發包方式分類
工程承發包方式,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雙方之間的經濟關係形式。從承發包的範圍、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契約計價方法、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等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工程承發包方式進行不同分類,其主要分類如下。
(1)按承發包範圍(內容)劃分可分為:建設全過程承發包;階段承發包和專項(業)承發包。階段承發包和專項承發包方式還可劃分為:包工包料、包工部分包料、包工不包料3種方式。
(2)按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劃分可分為:總承包;分承包;獨立承包;聯合承包和直接(3)按契約計價方法劃分可分為:固定價契約;可調價契約和成本加酬金契約。
(4)按獲得承包任務的途徑劃分可分為:計畫分配;投標競爭;委託(協商)承包和指令承包。
2.按承發包範圍(內容)劃分承發包方式
(1)建設全過程承發包又稱統包、一攬子承包、交鑰匙契約。它是指發包人一般只要提出使用要求、竣工期限或對其他重大決策性問題做出決定,承包人就可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勘察設計、材料設備採購、建築安裝工程施工、職工培訓、竣工驗收,直到投產使用和建設後評估等全過程,實行全面總承包,並負責對各項分包任務和必要時被吸收參與工程建設有關工作的發包人的部分力量,進行統一組織、協調和管理。建設全過程承發包,主要適用於大中型建設項目。大中型建設項目由於工程規模大、技術複雜,要求工程承包公司必須具有雄厚的技術經濟實力和豐富的組織管理經驗,通常由實力雄厚的工程總承包公司(集團)承擔。這種承包方式的優點是由於專職的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可以充分利用其豐富的經驗,還可進一步積累建設經驗,節約投資、縮短建設工期並保證建設項目的質量,提高投資效益。
(2)階段承發包它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就建設過程中某一階段或某些階段的工作,如勘察、設計或施工、材料設備供應等,進行發包承包。例如由勘察設計單位承擔勘察設計任務;由施工企業承擔工業與民用建築施工,由設備安裝公司承擔設備安裝任務。其中,施工階段承發包,還可依承發包的具體內容,再細分為以下3種方式。
①包工包料即工程施工所用的全部人工和材料由承包人負責。其優點是便於調劑餘缺,合理組織供應,加快建設速度,促進施工企業加強企業管理,精打細算,力行節約,減少損失和浪費;有利於合理使用材料,降低工程造價,減輕了建設單位的負擔。
②包工部分包料即承包人只負責提供施工的全部人工和一部分材料,其餘部分材料由發包人或總承包人負責供應。
③包工不包料又稱包清工,實質上是勞務承包,即承包人(大多是分包人)僅提供勞務而不承擔任何材料供應的義務。
(3)專項承發包
它是指發包人、承包人就某建設階段中的一個或幾個專門項目進行發包承包。專項承發包主要適用於可行性研究階段的輔助研究項目;勘察設計階段的工程地質勘察、供水水源勘察、基礎或結構工程設計、工藝設計,供電系統、空調系統及防災系統的設計;施工階段的深基礎施工、金屬結構製作和安裝、通風設備和電梯安裝;建設準備階段的設備選購和生產技術人員培訓等專門項目。由於專門項目專業性強,常常是由有關專業分包人承包,所以,專項發包承包也稱為專業發包承包。
3.按承包人所處的地位劃分承發包方式
(1)總承包簡稱總包,是指發包人將一個建設項目建設全過程或其中某個或某幾個階段的全部工作,發包給一個承包人承包,該承包人可以將在自己承包範圍內的若干專業性工作,再分包給不同的專業承包人去完成,並對其統一協調和監督管理。各專業承包人只同總承包人發生直接關係,不與發包人發生直接關係。
總承包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建設全過程總承包;二是建設階段總承包。
建設階段總承包主要分為: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採購總承包;勘察、設計、施工總承包;勘察、設計總承包;施工總承包;施工、設備採購總承包;投資、設計、施工總承包,即建設項目由承包商貸款墊資,並負責規劃設計、施工,建成後再轉讓給發包人;投資、設計、施工、經營一體化總承包,通稱BOT方式,即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投資,承包人不僅負責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規劃設計、施工,而且建成後還負責經營幾年或幾十年,然後再轉讓給發包人。
採用總承包方式時,可以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將工程總承包任務發包給有實力的具有相應資質的諮詢公司、勘察設計單位、施工企業以及設計施工一體化的大建築公司等承擔。
(2)分承包簡稱分包,是相對於總承包而言的,指從總承包人承包範圍內分包某一分項工程,如屋面防水、室內裝修等分項工程,或某種專業工程,如鋼結構製作和安裝、電梯安裝、衛生設備安裝等。分承包人不與發包人發生直接關係,而只對總承包人負責,在現場上由總承包人統籌安排其活動。
分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不能是總承包範圍內的主體結構工程或主要部分(關鍵性部分),主體結構工程或主要部分必須由總承包人自行完成。
分承包主要有兩種情形:一是總承包契約約定的分包,總承包人可以直接選擇分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後與之訂立分包契約;二是總承包契約未約定的分包,須經發包人認可後總承包人方可選擇分包人,與之訂立分包契約。可見,分包事實上都要經過發包人同意後才能進行。
(3)獨立承包它是指承包人依靠自身力量自行完成承包任務的承發包方式。此方式主要適用於技術要求比較簡單、規模不大的工程項目。
(4)聯合承包它是相對於獨立承包而言的,指發包人將一項工程任務發包給兩個以上承包人,由這些承包人聯合共同承包。聯合承包主要適用於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工程。參加聯合的各方,通常是採用成立工程項目合營公司、合資公司、聯合集團等聯營體形式,推選承包代表人,協調承包人之間的關係,統一與發包人(建設單位)簽訂契約,共同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參加聯營的各方仍都是各自獨立經營的企業,只是就共同承包的工程項目必須事先達成聯合協定,以明確各個聯合承包人的義務和權利,包括投入的資金數額、工人和管理人員的派遣、機械設備種類、臨時設施的費用分攤、利潤的分享以及風險的分擔等。
在市場競爭日趨激烈的形勢下,採取聯合承包的方式,優越性十分明顯,其表現在:它可以有效地減弱多家承包商之間的競爭,化解和防範承包風險;促進承包商在信息、資金、人員、技術和管理上互相取長補短,有助於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增強共同承包大型或結構複雜的工程的能力,增加了中大標、中好標、共同獲取更豐厚利潤的機會。
(5)直接承包它是指不同的承包人在同一工程項目上,分別與發包人(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契約,各自直接對發包人負責。各承包商之間不存在總承包、分承包的關係,現場上的協調工作由發包人自己去做,或由發包人委託一個承包商牽頭去做,也可聘請專門的項目經理去做。
4.按契約計價方法劃分承發包方式
(1)固定價契約所謂固定價契約是指契約中確定的工程契約價在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固定價契約可分為固定總價契約和固定單價契約兩種。
①固定總價契約它是指承包整個工程的契約價款總額已經確定,在工程實施中不再因物價上漲而變化。所以,固定總價契約在確定契約價時應考慮價格風險因素,固定總價契約在簽訂時也須在契約中明確規定契約總價包括的範圍。這種契約價款確定方式通常適用於規模較小且施工圖齊全、風險不大、技術簡單、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的工程,這類契約價可以使發包人對工程總開支做到大體心中有數,在施工過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資金的使用。但對承包人來說,要承擔較大的風險,如物價波動、氣候條件惡劣、地質地基條件及其他意外困難等。
②固定單價契約它是指契約中確定的各項單價在工程實施期間不因價格變化而調整,而在每月(或每階段)工程結算時,根據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結算,在工程全部完成時以竣工的工程量最終結算工程總價款。
(2)可調價契約
①可調總價契約契約中確定的工程契約總價在實施期間可隨價格變化而調整。發包人和承包人在商定契約時,以招標檔案的要求及當時的物價計算出契約總價。如果在執行契約期間,由於通貨膨脹引起成本增加達到某一限度時,契約總價則做相應調整。可調價契約使發包人承擔了通貨膨脹的風險,承包人則承擔其他風險。一般適合於工期較長(如1年以上)的項目。
②可調單價契約
一般是在工程招標檔案中規定。在契約中簽訂的單價,根據契約約定的條款,如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物價發生變化等,可做調整。有的工程在招標或簽約時,因某些不確定性因素而在契約中暫定某些分部分項工程的單價,在工程結算時,再根據實際情況和契約約定對契約單價進行調整,確定實際結算單價。
(3)成本加酬金(費用)契約
又稱成本補償契約,它是指按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結算外,發包人另加上商定好的一筆酬金(總管理費和利潤)支付給承包人的一種承發包方式。工程實際發生的成本,主要包括人工費、材料費、施工機械使用費、其他直接費和現場經費以及各項獨立費等。其主要的做法有:成本加固定酬金;成本加固定百分數酬金;成本加浮動酬金;目標成本加獎罰。
①成本加固定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實報實銷,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一個固定數目。這種承包方式,酬金不會因成本的變化而改變,它不能鼓勵承包商降低成本,但可鼓勵承包商為儘快取得酬金而縮短工期。
②成本加固定百分數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工程成本實報實銷,但酬金是事先商量好的以工程成本為計算基礎的一個百分數。這種承包方式,對發包人不利,因為花費的成本越大承包商獲得的酬金就越多,不能有效地鼓勵承包商降低成本、縮短工期。現在這種承包方式已很少被採用。
③成本加浮動酬金
這種承包方式的做法,通常是由雙方事先商定工程成本和酬金的預期水平,然後將實際發生的工程成本與預期水平相比較,如果實際成本恰好等於預期成本,工程造價就是成本加固定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預期成本,則增加酬金;如果實際成本高於預期成本,則減少酬金。採用這種承包方式,優點是對發包人、承包人雙方都沒有太大風險,同時也能促使承包商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缺點是在實踐中估算預期成本比較困難,要求承發包雙方具有豐富的經驗。
④目標成本加獎罰
這種承包方式是在初步設計結束後,工程迫切開工的情況下,根據粗略估算的工程量和適當的概算單價表編制概算,作為目標成本,隨著設計逐步具體化,目標成本可以調整。另外以目標成本為基礎規定一個百分數作為酬金,最後結算時,如果實際成本高於目標成本並超過事先商定的界限(例如5%),則減少酬金,如果實際成本低於目標成本(也有一個幅度界限),則增加酬金。此外,還可另加工期獎罰。這種承發包方式的優點是可促使承包商關心降低成本和縮短工期,而且,由於目標成本是隨設計的進展而加回暖以調整才確定下來的,所以,發包人、承包人雙方都不會承擔多大風險。缺點是目標成本的確定,也要求發包人、承包人都須具有比較豐富的經驗。
5.按獲得任務的途徑劃分承包方式
(1)計畫分配在傳統的計畫經濟體制下,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的計畫部門分配建設工程任務,由設計、施工單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契約。
(2)投標競爭通過投標競爭,中標者獲得工程任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契約。我國現階段的工程任務是以投標競爭為主的承包方式。
(3)委託承包委託承包即由建設單位與承包單位協商,簽訂委託其承包某項工程任務的契約。主要用於某些投資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
(4)指令承包指令承包是由政府主管部門依法指定工程承包單位,僅適用於某些特殊情況。如少數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區工程,施工企業不願投標者,可由項目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指定承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