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採購招標的代理。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定義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指對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進口機電設備除外)、材料採購招標的代理。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依法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質證書、在資質證書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的社會中介組織。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工程招標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依法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資格標準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分為甲級、乙級和暫定級。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中介組織,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

(二)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沒有行政隸屬關係或者其他利益關係;

(三)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開展工程招標代理業務所需設施及辦公條件;

(四)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內部管理的規章制度;

(五)具備編制招標檔案和組織評標的相應專業力量;

(六)具有可以作為評標委員會成員人選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庫;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甲級

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可以承擔各類工程的招標代理業務。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上述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3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16億元人民幣以上(以中標通知書為依據,下同);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5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10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驗,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

(五)註冊資本金不少於200萬元。

乙級

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申請乙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機構,除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取得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資格滿1年;

(二)近3年內累計工程招標代理中標金額在8億元人民幣以上;

(三)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專職人員不少於12人,其中具有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人員不少於6人(其中註冊造價工程師不少於3人),從事工程招標代理業務3年以上的人員不少於6人;

(四)技術經濟負責人為本機構專職人員,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管理的經歷,具有高級技術經濟職稱和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

(五)註冊資本金不少於100萬元。

暫定級

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只能承擔工程總投資6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工程招標代理業務。

資格認定辦法

申請

申請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機構,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報告;

(二)《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申請表》及電子文檔;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四)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章程以及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專職人員身份證複印件、勞動契約、職稱證書或工程建設類註冊執業資格證書、社會保險繳費憑證以及人事檔案代理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個人簡歷等材料,技術經濟負責人還應提供從事工程管理經歷證明;

(七)辦公場所證明,主要辦公設備清單;

(八)出資證明及上一年度經審計的企業財務報告(含報表及說明,下同);

(九)評標專家庫成員名單;

(十)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申請甲級、乙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還應當提供工程招標代理有效業績證明(工程招標代理契約、中標通知書和招標人評價意見)。

申請甲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應當向機構工商註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40日內完成審查,公示審查意見,公示時間為10日。

乙級、暫定級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具體實施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變更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在資格證書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情形發生之日起30日內,到原資格許可機關辦理資格證書變更手續,原資格許可機關在2日內辦理變更手續:

(一) 工商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

(二)技術經濟負責人發生變更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變更資格證書的情形。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辦理變更後15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申請資格證書變更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格證書變更申請;

(二)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資格證書正、副本複印件;

(四)與資格變更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撤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招標代理資格:

(一)資格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準予資格許可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資格許可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作出準予資格許可的;

(四)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申請作出資格許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銷工程招標代理資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格證書的,應當予以撤銷。

資格證書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編碼,由審批部門負責頒發,並加蓋審批部門公章。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制定資格證書編號規則,各級別資格證書全國通用。資格證書包括正本一本和副本四本,企業因經營需要申請增加資格證書副本數量的,應持增加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資格證書副本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最多增加四本。

監督管理

工程招標代理機構應當按照《認定辦法》的規定,向資格許可機關及時、準確地提供企業信用檔案信息。信用檔案信息應當包括機構基本信息、完成的招標代理業績情況、招標代理契約的履約、以及招標代理過程中有無不良行為等情況。

省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通過核查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條件、專職人員實際履職或執業情況、市場經營行為、招標代理服務質量等信用檔案信息狀況,充分運用網路信息化等手段,加強對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的動態管理。
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對下級資格初審或審查部門的審批材料、審批程式,以及招標代理機構的申請材料等進行檢查或抽查。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並完善代理機構信用檔案信息的記錄、匯總、發布等工作,建立跨地區的聯動監管機制。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