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建

工程代建

項目代建制最早起源於美國的建設經理制(CM制)。CM制是業主委託一稱為建設經理的人來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費用。項目代建制可以稱為全過程建設及諮詢管理。 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託的業務範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

基本概念

項目代建制最早起源於 美國的建設經理制(CM制)。CM制是業主委託一稱為建設經理的人來負責整個工程項目的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設計、採購、施工、竣工試運行等工作,但不承包工程費用。

建設經理作為業主的代理人,在業主委託的業務範圍內以業主名義開展工作,如有權自主選擇設計師和承包商,業主則對建設經理的一切行為負責。採用CM制進行項目管理,關鍵在於選擇建設經理,一般來說,精通管理、商務、法律、設計、施工等知識和技能,並具有豐富經驗和良好信譽,是一名優秀建設經理所必須具備的素質。

實質

政府投資項目“代建制”,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經過規定的程式,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工程管理公司或具備相應工程管理能力的其它企業,代理投資人或建設單位組織和管理項目的建設.  由政府選擇有資質的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促使政府投資工程“投資、建設、管理、使用”的職能分離,通過專業化項目管理最終達到控制投資、提高投資效益和管理水平的目的。實踐證明,“代建制”是控制建設規模、建設工期和建設投資的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

必要性

長期以來,我國各級政府對直接投資的項目管理方式多實行“財政投資,政府管理”的單一模式,即“建設、監管、使用”多位一體的模式,該模式發揮了一定作用,但也存在著諸多弊端:

(一)一些政府部門既負責投資審批監管建築市場,又直接組織工程項目的建設實施,存在著政企不分、責任不明、監管不力、效益不高等問題,有的甚至還滋生腐敗;

(二)一些政府投資工程由臨時組建的基建班子負責組織實施,部分單位缺乏建設所需的工程管理、技術人員,不具備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專業技術、經驗和水平,項目結束機構即行解散,造成了人、財、物和信息等社會資源的浪費;

(三)政府投資工程由建設單位自建自用,致使所有者(政府)和使用者的責任與利益分離,使用單位受自身利益的驅動,極易造成爭項目、爭資金,導致“釣魚”工程和超規模、超標準建設等現象的產生;

(四)經營性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建設壟斷現象嚴重,不能適應市場化改革的需要;

(五)政府投資工程各自組織建設,難以實施有效監督,難以及時糾正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規問題。 因此,必須對政府投資工程建設組織實施方式進行體制創新和流程再造,這是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一項治本之策,是保證工程質量、提高投資效益的重要措施,也是轉變政府職能的客觀要求,更是從源頭上遏制腐敗、減少行政成本和提高效率的重要保障。

三、實行“代建制”管理的經驗與啟示  各地實施“代建制”,從改革的取向和總體效果來看是有成效的,已實施“代建制”的項目投資全部被控制在概算範圍內,工期也能按計畫完成,取得了明顯的社會效益。

主要特點

(一)通過公開招標、邀請招標或直接指定等方式選擇項目管理公司,作為項目建設期間的法人,全權負責項目建設全過程的組織管理。

(二)工程項目管理的實質,是把過去由建設單位(使用單位)的職責在建設期間劃分出來,以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公司代替建設單位行使建設期項目法人的職責。將傳統管理體制中的“建、用合一”改為“建、用分開”,並割斷建設單位與使用單位之間的利益關係,使用單位不直接參與建設,實現了項目管理隊伍的專業化,從而有效提高項目管理水平,有效控制質量、工期和造價,保證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三)“代建制”管理解決了過去建設項目責任主體不明,責任不清的問題。以契約的形式,界定了出資者、建設管理者、使用者等各當事人的責任、權利、義務,從而建立約束和激勵機制,從質量、工期、造價及安全等方面入手,對項目的預期目標實行嚴格控制和有效約束。

(四)為投融資體制改革探索了一條成功之路,在相當程度上克服市財政性基本建設項目多年來權責不分、無法控制的現象。

(五)克服了對投資造成的人為影響,基本杜絕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的現象,進一步提高了投資效益。

(六)使用單位無需再抽調人員成立基建班子,減輕了工作壓力。

(七)建立了三者之間的相互約束的監督機制,在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主要設備、材料的選擇上均能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招標投標、契約管理、監理等制度,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一方說了算的現象。是黨風廉政建設從源頭治理建設領域腐敗的有力措施和手段。

(八)建設投資使用不會偏離,項目建成投入使用後,形成資產可定時建帳入庫,防止長期耗費或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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