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條件
1).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當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法人應持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特殊行業要持有有關部門頒發的生產、營業許可證。2).必須實行獨立的經濟核算。只有實行獨立核算的借款人才能與銀行簽定借款契約,建立債權債務關係,保證貸款的按期歸還;同時,符合該條件的借款人,會計核算資料要比較齊全,便於銀行了解其經營情況以及檢查、監督其貸款的使用。
3).必須具有一定數量的自有資本。貸款人自有資本的多少,是衡量其自我發展能力大小、承受風險能力、償還債務能力大小的重要標誌。同時,只有把銀行貸款與借款人自有資本結合起來,才能充分調動借款人和銀行兩方面合理使用貸款的積極性,提高貸款的經濟效益。
4).已經開立基本帳戶和一般存款帳戶;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畫。
5).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淨資產總額的50%。
6).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符合貸款人的要求。
7).申請中期、長期貸款的、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所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8).按規定取得了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貸款證》。
貸款種類
1、按貸款責任劃分一、自營貸款:系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並由貸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二、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作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三、特定貸款:系指經國務院批准並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採取相應補救措施後,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
2.按貸款期限劃分
一、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二、中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貸款。
三、長期貸款:系指貸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貸款。
3.按貸款的保障性劃分
一、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
三、票據貼現:系指貸款人以購買借款人未到期商業票據方式發放的貸款。
4.按貸款對象劃分
一、國營工商企業貸款:系指商業銀行對國營工交企業和國營商業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的合理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二、集體工商企業貸款:系指商業銀行對集體工交企業和集體商業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的合理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三、私營企業貸款:系指商業銀行對私營企業的合理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四、三資企業貸款:系指商業銀行對三資企業的合理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五、個體貸款:系指商業銀行對個體工商戶的合理資金需要而發放的貸款。
六、消費貸款:系指對消費者發放的用以滿足其消費需要的貸款。我國目前已開辦了耐用品消費貸款、汽車貸款、住房貸款、教育貸款等。
5.按貸款風險劃分
評估銀行貸款質量,採用以風險為基礎的分類方法(簡稱貸款風險分類法),即把貸款分為正常、關注、次級、可疑和損失五類;後三類合稱為不良貸款。
五類貸款的定義分別為:
正常貸款:借款人能夠履行契約,沒有足夠理由懷疑貸款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償還。
關注貸款:儘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對償還產生不利影響的因素。
次級貸款:借款人的還款能力出現明顯問題,完全依靠其正常營業收入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可能會造成一定損失。
可疑貸款:借款人無法足額償還貸款本息,即使執行擔保,也肯定要造成較大損失。
損失貸款:在採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式之後,本息仍然無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極少部分。
6.按其它標誌劃分
(1) 按貸款定價方法劃分:固定利率放款,浮動利率放款。
(2) 按貸款周轉性質劃分:流動資金貸款,固定資金貸款。
(3) 按貸款償還方式劃分:一次還清貸款,分期償還貸款。
(4) 按貸款的幣種劃分:人民幣貸款,外幣貸款。
貸款呆帳
銀行發放貸款,必須堅持有借有還的原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任意免除借款人的還款義務。由於下列情況之一者,銀行確實無法收回的貸款可列為呆帳。
借款人依法宣告破產、撤銷、解散或其他原因終止企業法人進行清償後,不能還清的貸款,分以下幾種類型:
1.全民所有制企業(含租賃承包、下同)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3條、第21條、第22條第二款,由人民法院宣告破產,銀行根據人民法院裁定的破產財產清償順序清償欠款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
2.集體所有制企業(含租賃、承包、下同)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經當地縣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關閉,借款人終止企業法人並向法人登記機關辦理法人終止登記並公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企業停止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用企業所有財產清理變賣和可以收回的應收款項進行清償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
3.全民所有制企業依法宣告破產或集體所有制企業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正式宣布關閉、企業貸款凡取得擔保的,由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人清償被擔保人的貸款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
4.外資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其他形式的不同經濟所有制聯合經營的企業依法終止企業法人並公告,依照法定程式對其資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算後,不能還清的銀行貸款;
5.固定資產性質貸款所建工程項目經原批准機關決定撤銷、停建、借款人依法終止企業法人的,貸款凡有擔保,由擔保人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擔保人清償被擔保人的借款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貸款沒有擔保的,借款人以資抵債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
6.實行抵押貸款的企業,經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人民政府正式宣布撤銷、解散、關閉,或企業不能承擔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義務,銀行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清償後,仍不能收回的貸款。
貸款證
貸款證是由人民銀行向申請辦理貸款證的企業頒發的,是企業向銀行借款所必須提供的資格證明書。實行《貸款證》制度對金融機構的意義是:提高貸款透明度,降低信貸風險;便於銀行管理好信貸資產質量;幫助金融機構清理風險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