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的終止,也稱法人的消滅,是指法人資格的消滅,即法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和法律上的人格,不再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態。
法人如有下列原因之一,就會發生終止的法律後果:(1)依法被撤銷;(2)自行解散(大多發生於公民自願組成的法人);(3)依法宣告破產(法人破產由人民法院宣告);(4)其他原因。
在上述原因發生後,法人其主體資格並不立即消滅,只有經過清算,法人主體資格才歸於消滅。《民法通則》第40條規定:“法人終止,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停止清算範圍外的活動。”清算是清理法人的財產,了結其作為當事人的法律關係,從而使法人最終消滅的程式。民法通則第47條規定,企業法人自行解散,應當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企業法人被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應當由主管部門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機關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織,進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