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
職工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相關法規
《北京市企業勞動者工傷保險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9年第48號)第四章第十二條至第二十八條對工傷保險待遇的項目、標準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
第四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二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被保險人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診療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
被保險人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一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一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工傷、職業病醫療管理辦法,規範工傷醫療。
被保險人治療非工傷所致的疾病,其醫療費用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實行工傷醫療期。
工傷醫療期是指被保險人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和領取工傷津貼的期限。
工傷醫療期應當按照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一個月至二十四個月,嚴重工傷或者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三十六個月。
工傷醫療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工傷醫療期的時間由指定治療工傷的醫院或醫療機構提出意見,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並通知企業和被保險人。 第十四條 被保險人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被保險人本人受傷前十二個月內平均月工資。工傷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應當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第十五條 被保險人因工負傷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當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標準分別為本人工資的90%至75%。其中:一級90%,二級85%,三級80%,四級75%;
(二)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18至24個月工資。其中:一級24個月,二級22個月,三級20個月,四級18個月;
(三)舊傷復發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四)異地安家的,發給相當於本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旅途所需車船費、旅館費、行李搬運費和一伙食補助費,按本單位職工出差標準報銷。
第十六條 被保險人工傷評殘後經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確認需要護理的,應當按月發給護理費。護理費依照全部護理依賴、大部分護理依賴和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按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發給。
第十七條 工傷職工的養老和非工傷醫療按照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
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的,到達退休年齡時應辦理退休。傷殘撫恤金低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養老金標準計發;傷殘撫恤金高於按養老保險規定計發的養老金標準的,按傷殘撫恤金標準計發。
第十八條 被保險人因工致殘被鑑定為五級至十級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傷殘等級分別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相當於傷殘職工本人6至16個月工資。其中:五級16個月,六級14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1O個月,九級8個月,十級6個月;
(二)工傷人員復工後,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企業按工資降低部分的90%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晉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
(三)舊傷復發的,停工醫療期間按本人舊傷復發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享受工傷津貼和工傷醫療待遇。
(四)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十級,如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企業同意的,或者勞動契約期滿,終止契約後本人自行擇業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補助金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10級5個月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