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基金支出的項目
工傷保險基金用於下列支出:(1)工傷保險待遇支出,即用於參加工傷保險的工傷職工個人待遇方面的支出,包括工傷職工的醫療費、生活護理補助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輔助器具配置費、康復性治療費,職工因工死亡後其親屬從經辦機構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
(2)勞動能力鑑定費用,指在勞動能力鑑定過程中,聘請醫療專家對工傷職工的勞動能力進行鑑定所支出的費用。
(3)儲備金支出,用於統籌地區重大事故的調劑支出。
(4)法律、法規規定的用於工傷保險的其他費用。
工傷保險基金支出撥付程式及支付方式
1.基金撥付的程式。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工傷保險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基金撥付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使用資金,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戶撥付資金給經辦機構的過程,主要分兩個步驟:一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根據核定的基金年度預算及月份收支計畫,按月填寫用款申請書,並註明支出項目、金額,加蓋本單位用款專用章,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同級財政部門;二是財政部門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的用款申請書及時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資金從財政專戶撥付給經辦機構。
2.基金支付的方式。
基金支付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傷殘津貼、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或委託銀行、郵局、社區進行社會化發放;二是工傷醫療費、職業康復費、輔助器具費的支付方式還處在探索和調整過程中,尚沒有固定的、具體的模式,現介紹幾種支付方式,供參考:
(1)按服務項目付費。指對工傷醫療服務過程中的每一項服務項目制定價格,工傷職工在享受醫療服務時,逐一對服務項目付費或計費,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向工傷職工或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償付費用。
(2)按服務單元付費。指將服務的過程按照一個特定的參數劃分為相同的部分,每一個部分成為一個服務單元,例如,一個門診人次、一個住院人次和一個住院床位。醫療機構根據歷史資料及其他因素制定出平均服務單元費用標準,然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的服務單元進行償付。
(3)按人頭付費。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每月或每年按醫療機構服務的人數和規定收費定額預付給服務提供方一筆固定的費用,在此期間,供方提供服務協定規定範圍內的一切醫療、康復服務,不再收費。
(4)按病種收費。指根據國際疾病分級法,將住院人病症按診斷、年齡、性別等分為若干組。每組又根據疾病的輕重程度及有無合併症、併發症分為幾級,對每一組不同級別,都制定相應的標準償付費用,按這種費用標準對該組某疾病的治療全過程一次性向醫療機構償付。
屬於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康復費用、輔助器具配置費用,應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協定機構直接結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照服務協定的規定及時結算並支付費用;要規定結算程式、明確結算期限、簡化結算手續,提高社會化管理服務水平。協定機構要配備相應的人員,負責核算工傷職工的有關費用,按協定規定提供費用結算所需的有關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