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是指檢修工作負責人帶領工作人員到施工現場,布置好工作後,對全班人員不斷進行安全監護,以防止工作人員誤走(登)到帶電設備上發生觸電事故,誤受到危險的高空,發生摔傷事故,以及錯誤施工造成的事故。同時工作負責人因事離開現場必須指定臨時監護人。在工作地點分散,有若干個工作小組同時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必須指定工作小組監護人。監護人在工作中必須履行其職責,所有這種制度叫工作監護制度。

工作監護制度是保證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確的主要措施。執行工作監護制度為的是使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有人監護、指導,以便及時糾正一切不安全的動作和錯誤做法,特別是在靠近有電部位及工作轉移時更為重要。監護人應熟悉現場的情況,應有電氣工作的實際經驗,其安全技術等級應高於操作人。

①、完成工作許可手續後,工作負責人(監護人)應向工作班人員交待工作內容、人員分工、現場安全措施、帶電部位、和其他注意事項;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必須始終在工作現場對工作班人員的安全認真監護,及時糾正不安全行為

②、所有工作人員(包括工作負責人)不許單獨留在高壓室內和室外變電所高壓設備區內,如工作需要(如測量、試驗等)且現場允許時,可準許有經驗的一人或幾人同時在他室進行工作,但工作負責人在事前應將有關安全注意事項予以詳盡的指示。

③、帶電或部分停電作業時,應監護所有工作人員的活動範圍,使其與帶電部分保持安全距離,監護工作人員使用的工具是否正確,工作位置是否安全,操作方法是否正確等。

④、監護人在執行監護時,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但在下列情況下,監護人可參加工作班工作:

在全部停電時;在變、配電所內部分停電時,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員集中在一個地點,總人數不超過三人時;所有室內、外帶電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欄足以防止觸電的可能,不致誤碰導電部分時。

⑤、工作負責人或工作票簽發人,應根據現場的安全條件、施工範圍、需要等具體情況增設專人監護和批准被監護的人數;專責監護人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⑥、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必須離開工作點時,應指定代替人,交代清楚,並告知工作班人員;返回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工作負責人需長時間離開,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新的工作負責人,兩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⑦、值班員如發現工作人員違反安全規程或任何危及工作人員安全的情況時,應向工作負責人提出改正意見,必要時可暫時停止工作,並立即報告上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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