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院

巡院在唐後期隸屬於御史台,監察地方,經濟財政成為巡院監察的重點。大曆時,劉晏為鹽鐵使,在江淮以北的轉運路線上設揚州、陳許、汴州等13個巡院,主要負責保證轉運路線暢通,並配合新行的鹽法緝查私鹽。貞元八年(公元792年)以後,度支、鹽鐵轉運使、甚至戶部均分置巡院,使巡院數額增加,由此前的道普及到州,形成了留後、巡院、分巡院三級制。從史籍和墓誌看,巡院名稱可考者有65個。知院官(揚子、河陰、江陵、東都、京師、嶺南等稱留後)為巡院的長官,多由御史、檢校尚書省郎官充任,掌院內財務出納,錢貨收支,“稽勾緡錢,掌司財幣”。知院官下,設判官、巡官數人,職掌與三司使下的判案官、巡官相似。巡院下負責勾檢的胥吏有巡覆官、勾檢官、勘會官、巡檢官等,各有所司,分別負責賬簿勾稽與檢覆巡查。長慶四年(公元824年),嚴格地方戶賬及墾田賬的制定。“如有隱漏,仍委御史台及所在巡院察訪聞奏”。大和七年(公元833年)詔敕規定:“諸道方鎮刺史等,有聚斂貨財,潛行饋遺者,委御史台糾察以聞,仍委度支鹽鐵分巡院同為訪察。”其他監察諸道兩稅外擅加徵稅等也是如此。這時巡院隸屬於御史台,開成四年(公元839年)御史中丞高元裕強調“三司監院官帶御史者,並屬台司,凡有紀綱公事,得以指使”,說明了巡院這種隸屬關係。此外,巡院在監察方鎮、州刺史、縣令等職責上,直接隸屬於書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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