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縣民政局

(十)負責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8、承辦行政區劃有關的工作,負責鄉鎮、村居(社區)的設定、撤併和更名工作;主管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13、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嵩明縣委辦公室 嵩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嵩明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嵩辦發〔2010〕2號)檔案,設立嵩明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一、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建立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
(三)加強救災職責,建立健全自然災害應急體系。
(四)加強民間組織登記管理職責,健全民間組織服務社會功能。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市各級有關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制定部門規範性檔案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組織、協調救災工作,加強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指導災區搞好生產自救和妥善安排好災民的生活,負責組織核查災情、申報、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和經常性社會捐助工作,做好捐助(贈)款物的管理和使用,定期向社會公布接收、發放和使用情況。承擔嵩明縣救災捐贈辦公室有關具體工作。與公安部門配合開展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組織因災倒損民房、地質災害異地搬遷安置工作。
(三)擬訂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和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工作。依據相關政策規定,指導、配合鄉(鎮)搞好城鄉低保對象的調查核實和審定,監督和檢查全縣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經費的使用。指導農村敬老院等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工作。
(四)貫徹執行國家優撫政策和法規,負責全縣優待撫恤政策的檢查督促落實,承辦革命烈士的審核、追認、褒揚和撫恤工作,承辦評定和調整傷殘等級的審核和申報工作。
(五)負責退役士兵、轉業士官、軍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點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
(六)承擔依法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進行登記、管理的責任。
(七)承辦行政區劃調整的調研、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維護和管理,調處邊界糾紛,承辦地名命名、更名的審批工作,規範地名標誌的設定與管理,負責地名檔案資料的收集管理和立卷歸檔工作。
(八)牽頭、協調社區建設和村民委員會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對全縣村(居)民委員會村務公開的督查工作。推進農村社區建設。
(九)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有關福利事業發展的方針和政策,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推進殯葬改革,負責婚姻、殯葬、收養、救助服務工作。
(十)負責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嵩明縣民政局機關設6個內設機構和機關黨總支。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處理政務,辦理事務,搞好服務;為局領導當好參謀助手,負責上情下達、下情上報,保證政令暢通和機關正常運轉;負責對全局重要工作任務的綜合協調、檢查落實、督查督辦;擬制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適時提出做好民政工作的意見和建議;負責局機關公文的草擬、審核、列印、收發、登記、傳閱、資料整理、立卷歸檔、保密及公章的管理;負責信訪、信息工作,接待處理來信來訪和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的答覆工作;負責局機關行政管理、安全保衛、政務公開、創先爭優、文明單位建設工作;負責民政經費的預算、決算,按規定管好用好民政經費;負責局機關辦公用品的採購、保管、發放及車輛的調配、維修、保養和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人事、工資、機構編制、崗位培訓和職務等級晉升等相關業務工作,以及對外接待聯絡工作;負責局機關辦公區、住宅區公共設施的維護管理工作,局機關報刊、學習資料的征訂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局務會以及全局重要會議、大型活動的組織籌備、會議記錄等工作;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低保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社會發展規劃、政策,健全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性救助工作;主管農村五保供養工作。負責指導農村敬老院建設管理工作;負責60年代精簡退職人員的生活補助工作;負責城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社會救濟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政府救災救濟的方針、政策,開展救災救濟工作;負責各種災情的調查、核實、上報和救濟工作;負責採購、接收、分配、儲備、管理救災物資,監督救災款、物的使用;承擔縣人民政府救災捐贈辦公室工作,負責接收捐贈款物等工作;負責收養登記和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優撫安置科(嵩明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負責全縣優撫對象的優待撫恤工作;負責退伍士兵、轉業士官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擁軍優屬工作,協調開展雙擁工作。負責公務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退出現役軍人的傷亡撫恤和革命烈士的審核、追認、褒揚、撫恤以及傷殘等級的評定、調整和報批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點的建設和服務管理工作;負責烈士陵園的管理、維護工作;承擔嵩明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事務工作;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社會事務科
承辦行政區劃調整的調研、審核、報批工作;負責轄區內的地名命名、更名、設標和日常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劃工作,調處邊界爭議糾紛,開展平安邊界創建工作;負責辦理民間組織的成立、變更、註銷登記工作;負責辦理民間組織有關投訴和舉報,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和取締非法組織;承辦勘界事宜;負責地名檔案的收集管理工作;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基層政權建設科
負責宣傳貫徹《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承擔基層政權和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實施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負責村務公開的檢查和督促;負責農村原大隊一級部分離職半脫產幹部、原辦事處在編幹部、建國前農村老黨員定期生活補助工作;指導鄉(鎮)開展村(居)民委員會幹部的培訓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婚姻登記工作;完成局領導臨時交辦的其他工作。
四、人員編制
嵩明縣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13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機構職能

嵩明縣民政局職能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鄉鎮民政組織建設。
2、負責全縣性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民間組織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查處違法行為。
3、負責全縣軍人優待撫恤和烈士褒揚工作,承擔烈士稱號的呈報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承擔縣雙擁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負責復員、退伍軍人、轉業士官、傷殘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幹部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導縣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工作。
4、組織、協調全縣救災工作,核查上報災情,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款物;指導災區進行災民生活救濟和開展生產自救;組織向貧困地區捐贈衣被等活動;管理全縣社會救濟工作;負責城鄉社會困難定期救濟、臨時補助及其他特殊救濟對象的救濟;組織全縣建立和實施城鄉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實施全縣城鄉困難民眾醫療救助工作;負責全縣扶貧幫困工作;指導全縣敬老院、福利院工作,落實農村五保供養政策。
5、承擔老年人和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和行政管理工作,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與管理工作。
6、指導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7、指導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指導社區服務管理工作。
8、承辦行政區劃有關的工作,負責鄉鎮、村居(社區)的設定、撤併和更名工作;主管全縣地名管理工作,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9、承辦婚姻登記工作;承辦收養登記工作。
10、主管殯葬管理工作,推行殯葬改革。
11、負責全縣各類社會福利企業的資質認定管理及其殘疾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
12、負責民政事業計畫財務和統計工作,指導、監督民政事業費的使用管理。
13、承擔縣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承辦縣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領導分工

局長王天壽:負責全局全面工作,分管辦公室、殯葬執法局(含公墓管理所)。
黨總支書記、副局長李愛斌:負責黨務工作,協助局長抓好行政管理工作,分管優撫安置科、基層政權建設科、紀檢監察、精神文明工作。
副局長李晰民:協助局長工作,分管低保科、社會事務科、計生、信訪工作。
副局長董如生:協助局長工作,分管救災科、老齡辦、軍乾所、工會、共青團、婦委會、老乾、統戰、平安創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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