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洋漁業公司原總經理崔偉民違紀違法案
崔偉民在擔任湛江海洋漁業公司總經理期間,擅自參加長江商學院組織前往英國、日本考察的活動,共支付活動經費人民幣14萬元、境外開支49.96萬元。崔偉民利用職務之便將本應由其本人支付的63.96萬元考察費用拿回公司報銷,並占為己有,涉嫌貪污。在調查中,還發現崔偉民指使他人虛構工程項目,套取工程款245.28萬元並挪作他用等問題。2013年5月,崔偉民被移送司法機關。2013年9月,崔偉民受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崔偉民貪污一審刑事判決,判處崔偉民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0元
被告人 崔偉民無視國家法律,利用擔任湛江漁業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之便,採用虛構虛假工程的手段,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 崔偉民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及湛江漁業公司的批准,出國學習考察並報銷相關費用的行為構成貪污罪的證據不足,指控的該部分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 崔偉民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及湛江漁業公司批准而出國學習考察,違反了企業內部的出境報備制度,系違規行為。根據上級主管部門及湛江漁業公司的內部規定,相關的費用應由 崔偉民負擔,其所退繳的人民幣140000元,應當退賠給湛江漁業公司。被告人 崔偉民貪污公款445600.61元尚未退繳,應繼續予以追繳。根據本案的事實和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十九條、第六十四條、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 崔偉民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0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5月16日止。判決沒收的財產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納完畢。)
二、被告人 崔偉民退繳的人民幣140000元(現暫扣於中共湛江市紀律檢查委員會),依法退賠給中國水產湛江海洋漁業公司。
三、被告人 崔偉民貪污的公款人民幣445600.61元尚未退繳,應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