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市市政行業協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崑山市市政行業協會成立於2004年12月30日,目前是第三屆。現有會員單位120家,其中市政施工企業78家,燃氣企業14家,給排水企業2家,監理、諮詢、設計、檢測等7家,建材等3家,崑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開發區規建局、花橋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建設局等各相關部門16家。
協會由市政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申請組成,並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經崑山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受崑山市住建局的指導和監督,系蘇州市市政工程協會會員單位,江蘇省市政工程協會第四屆理事單位,中國市政協會第五屆理事單位。
協會設會長1名,副會長6名,常務理事31名,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3名。協會日常事務管理工作由協會秘書處負責實施。

入會須知

一、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不設個人會員。
二、申請入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承認並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意願。
3、在本團體的業務具有良好的社會影響力。
4、必須具備相應等級的資質。
三、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材料:
(1)入會申請書,一式二份;
(2)單位營業執照複印件、資質證書複印件、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3)企業簡介。
(4)提供公司全景及辦公場所的照片8張。
(5)企業形象宣傳片(DVD)2—3分鐘。
2、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議審核並審批;
3、由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頒發會員證書。
四、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3、獲得本團體政策優惠和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五、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1、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2、履行本團體行業行風行規;
3、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4、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5、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6、按規定交納會費。
六、聯繫方式:
協會地址:崑山市朝陽西路235號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崑山市市政行業協會。
第二條 崑山市市政行業協會是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經崑山市民政局批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崑山地區性社會團體。是崑山地區從事市政公用行業的工程施工、諮詢監理、工程監督、科學研究、勘察設計、燃氣、供水等企、事業單位、部門和個人自願聯合組成的行業性團體。
第三條 崑山市市政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堅持社會主義方向,貫徹執行各級政府有關市政行業的方針、政策,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起橋樑和紐帶作用,積極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反映行業願望和要求,為會員服務,推動崑山市市政公用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崑山市市政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受崑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指導,並接受崑山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會址為江蘇省崑山市朝陽西路23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在國家和省、市有關社團管理的法規、條例範圍內活動,業務範圍為:
(一)研究探討崑山市市政公用行業的發展方向、理論和方針政策,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有關建議。
(二) 制定行規行約,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教育職工熱愛本行業,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 組織經驗交流,採取多種形式為市政行業培訓專業人員,提高職工素質;
(四) 推動市政行業橫向經濟聯合與經濟合作,組織業務諮詢、技術和管理的交流;
(五) 受政府的委託,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工作,承擔主管部門委託辦理的有關事宜;
(六)開展與協會宗旨相適應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凡經政府確認的或經資質審查後已確定等級的崑山市政公用行業企、事業單位或其它有關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履行章程所規定的義務,自願申請,經批准並交納會費,即可成為本協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入會登記,並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協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 享受協會會員應有的權益及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和有關信息資料;
(四) 對協會的各項工作有建議和批評權;
(五) 有退出協會的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協會章程,履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的利益;
(二) 積極參加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託的任務,為協會開展工作提供方便;
(三) 及時、正確地向協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四) 認真履行本行業管理的規定和有關行業法規;
(五) 按規定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不履行義務或無故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制定和修改協會的有關規章制度;
(五) 決定終止事宜;
(六) 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理事在任期內不能履行職責或工作調動以及其它原因需更換時,由所在單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選,報常務理事會確認,秘書處備案。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秘書長提名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任命;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單位的名額控制在會員單位總數的20%以內。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六名,名額控制在全體會員單位總數的5%以內。會長、副會長由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提名,經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
副會長應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委託其代其履行職權。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秘書長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提名本會秘書長人選,經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後正式任命;
(四)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設立秘書處,設副秘書長三名。秘書處負責處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工作計畫;
(二)協助本協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工作;
(三)決定秘書處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主編協會會刊;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六)如遇特殊情況,可由秘書長委託副秘書長主持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身體健康,能勝任其職務的;
(三)維護協會名譽和協會宗旨;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主要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企業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所辦經濟實體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五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崑山市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常務理事會議決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章程,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崑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同意,報民政局審核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崑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崑山市民政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崑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和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崑山市市政行業協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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