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11號
《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已經2009年12月15日市政府第3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
市 長 閻 立
二○一○年一月八日 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規範陽澄湖大閘蟹生產經營秩序,保護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制定的《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以下簡稱陽澄湖大閘蟹)是指產自陽澄湖水域,符合陽澄湖大閘蟹國家地理標誌產品批准公告和國家標準,經國家主管部門審核批准以“陽澄湖”地理名稱命名的中華絨螯蟹。
陽澄湖水域範圍以國家地理標誌產品批准公告和《地理標誌產品陽澄湖大閘蟹》國家標準確定的區域為準。
陽澄湖大閘蟹銷售時應當附有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識。
第三條 陽澄湖大閘蟹的生產、銷售、保護及相關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蘇州市、常熟市、崑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和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對陽澄湖大閘蟹保護工作的領導,提供保護經費,設立保護機構,建立保護工作責任制,並對保護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五條 鼓勵有關行業協會、專業合作組織參與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工作。引導和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性管理約束機制,規範行業行為,鼓勵行業先進,督促本行業單位和人員,誠實經營,依法經營,共同保護陽澄湖大閘蟹。
第二章 保護管理機構
第六條 蘇州市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保護委)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管理工作。市保護委由蘇州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以及市農業(漁業)、財政等部門和常熟市、崑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及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等單位組成。市保護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保護辦),負責陽澄湖大閘蟹日常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保護委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陽澄湖大閘蟹保護措施,確定保護模式和發展計畫等;
(二)確定專用標識和銷售標誌的樣式,根據陽澄湖大閘蟹的年度產量確定專用標識的製作數量,並予以公告;
(三)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新聞發布和宣傳工作;
(四)指導、協調、督查各成員單位對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工作。
第八條 市保護辦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管理陽澄湖大閘蟹的保護管理信息系統,製作、發放管理信息憑證;
(二)確定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
(三)負責專用標識的發放、使用的管理,對地理標誌使用權及專用標識使用情況組織年度核查;
(四)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和專用標識的鑑別;
(五)負責將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或者2年內未在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識的生產者名錄報市質監部門;
(六)完成市保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在保護委的統一協調下,按照各自職能開展監督管理工作。
(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標準化工作;負責對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的製作、使用申請受理和監督管理;負責將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範組織生產或者2年內未在受保護產品上使用專用標識的生產者名錄逐級上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
(二)農業(漁業)部門負責建立陽澄湖大閘蟹的生產管理信息,包括生產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內容;根據管理信息出具產自陽澄湖水域的證明;負責組織實施陽澄湖大閘蟹標準化養殖,對養殖活動提供技術指導並予以監管;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的安全檢測和檢疫;協助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的確定以及陽澄湖大閘蟹質量檢驗。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規範陽澄湖大閘蟹的市場經營行為,協助做好陽澄湖大閘蟹質量檢驗工作。
(四)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對出口陽澄湖大閘蟹的檢驗、檢疫和監督管理。
(五)財政部門負責保障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保護工作經費。
第十條 常熟市、崑山市、相城區人民政府和蘇州工業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成立陽澄湖大閘蟹保護機構,負責本轄區內的保護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市(區)保護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登記陽澄湖大閘蟹生產者的身份名稱、水域位置、網圍面積、蟹苗來源和投放數量等信息數據;
(二)負責登記陽澄湖大閘蟹經營者的名稱、地址、品牌信譽、產品來源、數量、日期等信息數據;
(三)負責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的建設及日常監督管理;
(四)負責陽澄湖大閘蟹專用標識和管理信息憑證的發放及回收;
(五)負責陽澄湖大閘蟹管理信息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及匯總,並報送市保護委;
(六)承擔市保護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
第十二條 陽澄湖水域內的大閘蟹生產者,可以依據《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規定》,提出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使用申請,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取得地理標誌使用權後,應當使用專用標識及專有名稱,並依照本辦法規定接受監督管理。
申請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一)地理標誌產品專用標誌使用申請書。
(二)由農業(漁業)部門出具的大閘蟹產自陽澄湖水域的證明。
(三)有關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陽澄湖大閘蟹生產者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陽澄湖大閘蟹國家地理標誌產品批准公告的規定,實行標準化養殖,並建立養殖台帳。
生產者有權獲得陽澄湖大閘蟹保護管理的相關信息,並要求有關部門進行指導和技術服務,了解地理標誌產品的標準、管理規範和保護措施等。
第十四條 取得地理標誌使用權的陽澄湖大閘蟹生產者應當在銷售前,在指定的交易監管場所,對陽澄湖大閘蟹加施專用標識。
未加施專用標識的,不得以陽澄湖大閘蟹名義銷售。
第十五條 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應當加強對專用標識的管理,不得在非交易監管場所存放專用標識。
陽澄湖大閘蟹交易監管場所的工作人員在加施專用標識前,應當驗明生產者養殖憑證和管理信息憑證,並及時上傳管理信息數據。
交易監管場所應當保證專用標識的使用與管理信息數據的一致性。
第十六條 陽澄湖大閘蟹的銷售者應當在銷售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專用標識的使用說明。
第十七條 陽澄湖大閘蟹的生產者可以在產品包裝上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專用名稱。
陽澄湖大閘蟹的銷售者可以在銷售場所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專用名稱。銷售非陽澄湖大閘蟹的場所,不得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專用名稱。
第十八條 未取得地理標誌使用權的其它大閘蟹生產者應當按照行政區劃標註大閘蟹產地,不得使用陽澄湖地理名稱作為產地標識。
第十九條 銷售陽澄湖大閘蟹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明示等級,特級雄蟹≥200g,雌蟹≥150g;一級雄蟹≥150g,雌蟹≥125g;二級雄蟹≥125g,雌蟹≥100g。
第二十條 出口陽澄湖大閘蟹按照出境水生動物檢驗檢疫的相關規定監管。
第二十一條 生產、銷售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製作陽澄湖大閘蟹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識和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專用名稱的;
(二)轉讓陽澄湖大閘蟹的專用標識、管理信息憑證的;
(三)銷售、使用偽造的專用標識的;
(四)使用與陽澄湖大閘蟹的專用標識、專有名稱相近似,易產生誤解或者混淆的名稱、標識的;
(五)在非交易監管場所存放陽澄湖大閘蟹的專用標識的;
(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七)使用法律法規禁止使用的物品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罰 則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質量技術監督、出入境檢驗檢疫、工商行政管理、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三條 生產者違反本辦法,未按照規定對陽澄湖大閘蟹實施標準化養殖的,由縣級以上農業(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取得陽澄湖大閘蟹地理標誌使用權的,應當上報國家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註銷其地理標誌使用權:
(一)未建立銷售台帳的;
(二)未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專用標識的使用說明的;
(三)專用標識的使用與管理信息數據不一致的;
(四)交易監管場所在加施專用標識前未驗明生產者養殖憑證和管理信息憑證或者未及時上傳管理信息數據的;
(五)在非交易監管場所存放陽澄湖大閘蟹的專用標識的;
(六)轉讓陽澄湖大閘蟹的專用標識、管理信息憑證的;
(七)銷售、使用偽造的專用標識的;
(八)擅自製作陽澄湖大閘蟹的地理標誌、專用標識和擅自使用陽澄湖大閘蟹專用名稱的;
(九)使用與陽澄湖大閘蟹的專用標識、專有名稱相近似,易產生誤解或者混淆的名稱、標識的;
(十)陽澄湖大閘蟹銷售時未加施專用標識的。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標註陽澄湖地理名稱為大閘蟹產地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從事陽澄湖大閘蟹保護工作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10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