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左市政府信息公開考核評議制度

第六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第八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第一條 為確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對有關部門貫徹落實《條例》及相關規定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辦公廳是全市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市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和市監察局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分級負責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委託市信息化工作辦公室負責對各縣(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和各直屬機構的考核;縣(區)政府辦公室或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級政府各部門和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的考核。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六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 納入各級行政機關年度績效考評及領導幹部考核內容。
第七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市政風評議測評體系,接受社會評議。社會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內容:
(一)政府信息公開領導機構、主管部門及工作機構的建立情況;
(二)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工作計畫、目標、措施制訂及組織實施情況;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目錄的編制和更新情況;
(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工作情況;
(五)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六)政府信息公開場所落實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形式及便民服務情況;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情況;
(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舉報投訴及受理辦結情況;
(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實情況;
(十)民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滿意情況;
(十一)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九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實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辦法,根據評分標準,確定各級行政機關考核等次。
第十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的20%。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有關規定,情節嚴重、影響較大,依照《崇左市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年度考核直接評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於每年12月至次年1月進行。
第十三條 政府信息公開考核的基本程式:
(一)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制訂年度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報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審定後實施;
(二)被考核單位要參照考核方案及考核細則做好自查自檢工作,並形成書面工作總結;
(三)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組成由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參加的考核組進行考核;
(四)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綜合考核結果後,提出考核意見,經本級政務公開領導小組審核,報本級政府批准;
(五)經本級政府批准的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依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結果實施獎懲。
(一)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表彰;
(二)年度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各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沒有按期完成整改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分別由各級監察部門對其主要負責人按有關規定追究其行政過錯責任,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第十五條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六條 市屬範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
市屬範圍內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工作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