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建立健全環境保護基本制度。擬訂全區環境保護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區環境功能區劃;組織擬訂並監督實施全區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轄區內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區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全區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三)承擔落實減排目標的責任。組織實施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證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按規定負責污染物排放許可;督查全區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
(四)管理指導全區排污費的徵收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保產業發展;參與應對氣候變化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的責任;受區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規定許可權審批開發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按照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組織實施本轄區水體、大氣、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的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擬訂生態保護規劃,組織評估生態環境質量狀況,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各種類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的環境保護工作,協調、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負責向區政府提出建設各類國家級、省級、市級自然保護區申報、審批建議;協調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牽頭抓好秸稈禁燒工作,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
(八)負責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擬訂輻射安全規劃、計畫;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放射源和射線裝置安全;監督管理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負責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
(九)負責環境監測、統計和信息發布。制定並組織實施環境監測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對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估、預測預警;組織建設和管理全區環境監測網和環境信息網,建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區環境綜合性報告和重大環境信息。
(十)組織環境保護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負責督促企業開展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並實施監督。
(十一)提出國際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全區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理全區環保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區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
(十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三)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人事勞動科牌子)
(二)污染控制科(掛環境安全應急管理科牌子)
(三)監督管理科(掛行政許可科牌子)
(四)法制宣傳科(掛信訪科牌子)
(五)自然生態保護科
三、人員編制
機關行政編制10名,工勤人員編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