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協調管理全縣各領域的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工作;組織制訂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發展、科學技術進步、智慧財產權戰略的具體政策措施;研究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促進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重大問題;研究確定科技發展的布局和優先領域;推動全縣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提高科技創新能力。(二)組織編制全縣科學技術、智慧財產權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各類科技計畫和重大科技專項與工程;負責協調基礎研究、套用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工作,牽頭組織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重要領域的關鍵技術攻關。
(三)負責編制和實施縣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重大創新基地建設、科研條件保障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推進科技基礎條件平台建設和科技資源共享。
(四)負責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新技術產業政策,擬訂相關領域高新技術發展及產業化的規劃和政策措施,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相關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和協調高效技術產業開發區工作;負責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和製造業信息化工作。
(五)牽頭擬訂科技促進農業發展的規劃與政策,組織實施農業科技計畫,加強農業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建設,開展以科技惠民為重點的新農村建設工作,推動農業科技進步,促進現代化農業發展。
(六)牽頭擬訂科技促進社會發展的政策,組織實施社會發展科技計畫,加強社會發展領域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體系的建設;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中藥現代化科技發展規劃,推進全縣中藥產業發展。
(七)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促進產學研結合的相關政策措施,擬訂科技支撐項目課題計畫,提出科技成果推廣和技術市場管理政策建議,指導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組織相關重大科技成果套用示範,推動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
(八)提出科技體制改革的措施建議,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工作,加強科技進步工作的巨觀管理和統籌協調工作,審核相關科研機構的組建和調整,最佳化科研機構布局,推進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九)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提出相關政策建議,組織實施全縣科技人才隊伍建設的各類計畫。
(十)制定科普規劃,擬訂科技成果獎勵和促進技術市場、科技中介組織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民營科技機構的發展,承擔縣人民政府相關科技成果展示的有關會議,負責科技保密和科技評估、科技統計管理工作。
(十一)組織擬訂對外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的政策措施,負責政策間雙邊或多邊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的組織工作,負責縣內外科技、智慧財產權合作與交流。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進步目標體系,指導縣直有關部門科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