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陽縣財政局

(二)綜合股。 (八)農業股。 (十二)監察股。

機構簡介

山陽縣財政局內設14個股室所辦,下轄7個局屬單位和30個鄉鎮財政所,全系統共有在職職工257人,其中:縣直單位108人,鄉鎮財稅所149人。男職工184人,女職工73人。科級幹部15人,一般幹部178人,工勤人員64人。大學本科學歷的22人,大學專科學歷115人,中專111人, 高中7人,國中2人,中專以上文化程度占職工總數的96%。共產黨員116人,占職工總數的45%。有專業技術人員49人,其中:中級職稱19人,初級職稱30人。占職工總人數的19%。承擔著全縣財政收支、財稅政策的貫徹執行和財政監督管理等工作。近年來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上級業務部門的精心指導下,通過全體財政幹部的積極努力,2004年、2005年先後被商洛市委、市政府命名為“文明單位”和“文明單位標兵”,多次受到縣委、縣政府的表彰獎勵,2005年在縣糾風辦組織的行風、政風民主評議中名列全縣第二。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財政、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財政、預算、地方稅收、財務、會計、國有資產管理方面的規範性檔案,並按規定報請批准後監督執行。
(二)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財政發展規劃、政策,擬訂和執行本縣財政政策、改革方案及其他有關政策;根據本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擬訂財政發展戰略和中長期發展規劃;按照部門預算的原則,編制並組織執行本縣公共預算,檢查預算執行情況。
(三)承擔縣本級各項財政收支管理的責任。負責編制年度預決算草案並組織執行;受縣政府委託,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報告縣本級和全縣年度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財政決算;擬訂全縣經費開支標準、定額,負責核准部門(單位)的年度預算。
(四)負責本縣各項地方稅收和非稅收入管理,負責地方稅政管理;按規定管理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其他非稅收入;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核或上報省政府審批地方稅收的減免工作;管理財政票據。
(五)組織擬訂全縣國庫管理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庫業務,按規定開展國庫現金管理工作。
(六)按規定管理全縣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組織實施資產清查登記、調撥、收益處置和監督檢查工作。
(七)負責擬訂政府採購制度並監督管理。
(八)負責辦理和監督縣財政的經濟發展支出、中央和省、縣政府性投資的財政撥款,參與擬訂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制訂基本建設財務制度,組織實施投資項目評審工作。
(九)負責全縣農業綜合開發管理工作。
(十)負責審核和匯總編制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擬訂全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和辦法;擬訂並執行政府與企業的分配製度和辦法,收取全縣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組織實施企業財務制度,負責國有資本金的統計分析;按規定管理資產評估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參與財政金融業改革和發展研究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社會保障資金(基金)的財務管理制度,編制本縣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管理財政社會保障、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
(十二)負責管理本縣行政經費、公檢法司經費、外事經費及其財務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各級財政建設資金、扶貧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等各類專項資金的使用。
(十三)貫徹執行國家關於政府內外債管理的制度和政策,擬訂全縣政府性債務管理制度和辦法,防範財政風險;負責統一管理政府內外債務;負責審核、申報擬申請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贈)款項目;管理國際金融組織對本縣貸款項目的財務工作。
(十四)管理全縣會計工作。擬訂全縣會計管理的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監督和規範會計行為;指導和監督本縣註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
(十五)負責全縣財政資金的監督檢查工作,反映財政收支管理中的問題,提出加強財政管理的意見和建議。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縣財政局(縣農業綜合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設12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局機關黨務、政務工作;負責機關綜合協調、信息傳達、公文管理、政務督辦、檔案起草、統計報表、機要、保密、文檔管理、安全、信訪、維穩、人口和計畫生育、辦公自動化、會務、接待、車輛管理等工作;負責稅政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並組織實施;承擔部門法制、依法行政、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勞資福利、職級晉升、考核獎懲、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落實機關各項制度、會議決定事項、領導批示、縣委政府安排的中心工作、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工作;負責機關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二)綜合股。
分析預測全縣財政經濟形勢,研究本縣財政發展戰略並提出建議;擬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政策,組織實施政府非稅收入國庫集中收繳;管理住房改革預算資金;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土地、礦產等國有資源收入支出政策;管理財政票據;承擔清理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具體工作。
(三)預算股。
研究擬訂全縣財政政策、財政體制、預算管理制度和中長期財政規劃的建議;研究提出財政預算分配政策和預算管理改革的建議;提出增收節支和平衡財政收支的政策措施與建議;編制年度全縣財政預決算草案和年度縣本級預決算方案;匯總審核縣本級部門人員經費、公用經費支出標準和定額;承擔本縣部門預算審核、批覆和調整工作,統一辦理預算追加事宜;負責財政指標管理和財政體制結算工作;負責對鄉鎮的財政轉移支付工作,指導鄉鎮級財政預算管理工作;執行罰沒收入政策,承辦具體事項;承擔與縣人大財經委員會的有關聯絡事宜;負責與財政審計有關的工作;承擔省直管縣財政體制改革相關工作。
(四)國庫股。
組織預算執行及分析預測;提出並擬訂本縣總預算會計制度、國庫管理制度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具體實施辦法;負責全縣財政資金調度,辦理各種預算內財政性資金、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財政專戶資金撥款;負責編制匯總縣級財政總決算、部門決算,辦理部門和單位決算批覆;負責總預算會計工作;管理財政和預算單位賬戶,負責審批部門和單位銀行開戶;負責編制縣級財政收支旬、月報和分析,報告縣級預算執行情況;負責組織實施財政、稅務、國庫預算收入信息管理系統聯網建設,承擔與稅務、國庫之間的聯絡事宜。
(五)行政政法股。
牽頭擬訂《行政單位財務通則實施細則》及行政性經費的管理制度、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接待和外事財務制度的擬訂;負責縣本級部門、單位的財務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行政、政法部門專項資金財政管理工作;承擔行政、黨派、群團、政法委、公安、法院、檢察院、司法、軍隊、武警等方面的部門預算管理工作;管理援助經費;承擔統一著裝管理工作。
(六)教科文股。
研究並擬訂教育、計生、科技、文廣、體育等方面的財政支出政策和中長期財務計畫;擬訂全縣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縣本級教育、計生、科技、文化、體育等部門行政管理費、事業費以及專項資金管理工作;承擔本縣文化企業資產與財務管理的有關工作。
(七)經濟建設股。
參與擬訂全縣建設投資的有關政策,擬訂全縣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研究提出全縣支持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財政政策,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方案的擬訂;擬訂企業財務制度及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編制辦法並組織實施;參與財政金融改革和發展政策研究工作,按規定管理政策性金融業務;負責企業扶持發展基金的籌措、資金管理辦法的擬訂以及相關項目上報工作;牽頭負責與縣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在財政投資領域的政策協調和項目安排,組織可行性分析論證;負責管理本縣國家糧食等專項儲備資金和糧油差價補貼;承擔建設、經貿、交通、環保、糧食、供銷、安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工作;審核提出建設資金支出預算建議,承擔政府性投資項目財政評審工作;負責全縣農民補貼網建設及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等涉農資金的發放管理工作;負責有關政策性補貼和專項儲備資金財政管理工作。
(八)農業股。
擬訂全縣財政支農資金管理辦法和有關行業、事業、企業財務管理制度;承擔農業、林業、水利、國土、扶貧等方面部門預算有關工作;管理財政支農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和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政策性農業和專項貼息資金,檢查執行情況;參與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負責退耕還林政策以及小麥、玉米良種補貼政策管理的兌現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庫庫區移民扶持補貼發放工作;承辦水文、氣象方面的財務管理工作。
(九)社會保障股
參與擬訂全縣社會保障、人力資源、衛生等方面的相關政策、制度、辦法,會同有關方面擬訂有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管理縣財政社會保障和就業及醫療衛生支出;承擔社會保障、人力資源、民政、衛生、藥品監督等方面的部門預算和有關預算工作;承辦參與編制全縣及縣本級社會保障預決算草案;審核全縣社會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
(十)農業綜合開發股。
擬訂農業綜合開發的方針政策及項目、資金、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管理和統籌安排中、省、縣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檢查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執行情況;指導縣區農業綜合開發工作。
(十一)國有資產採購、管理辦公室。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縣企業、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制度、辦法、資產配置標準,參與國有企業改革方案的擬訂,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擬訂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和考核標準,組織實施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考核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國有資本金權屬的界定、登記、劃轉、轉讓、糾紛調處工作,監督國有產權交易;研究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中的問題,提出調整建議,組織實施國有企業兼併破產工作;負責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產權界定、產權登記、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等基礎管理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進行預算管理,監督資本收益的使用;承辦縣本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長期閒置、超標配置資產的調劑工作,審批縣級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配置、產權變動、資產處置事項;監督管理本縣行政單位未脫鉤的經濟實體、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中的國有資產工作;研究擬訂和執行縣本級政府採購政策、制度和辦法;負責縣本級政府採購資金的管理,監管本級政府採購工作;承擔全縣行政、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的車輛編制及採購管理工作;負責對全縣政府採購信息進行統計分析,指導鄉鎮政府採購工作。
(十二)監察股。
承辦局黨組、局紀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具體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局機關及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督促協調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制訂本系統預防和治理腐敗的措施;受理對檢查、監察對象的控告及其申訴,檢查、調查處理監察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承擔縣財政局信訪工作;監督檢查財政資金使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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