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學院

為規範研究生教學過程管理和學業過程管理,維護研究生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研究生教育環節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和《山西財經大學學生日常行為管理規定》(晉財大校〔2009〕57號)等學風建設有關制度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基本信息

山西財經大學研究生考試管理辦法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研究生考試是指山西財經大學各類在籍研究生在校期間參加的課程考試、中期測評考試、水平測試、綜合考試、課程作業等。

第二條研究生在學期間,應按照學校各項規章制度、教學計畫、培養方案的規定完成學業。

第三條研究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者;

(三)考試開始前答題或考試結束後繼續答題者;

(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者;

(五)在考場或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範圍內喧譁、吸菸或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者;

(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者;

(七)將答卷或其他規定不得帶出考場的用品擅自帶出考場者;

(八)用規定以外的筆、紙答題或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以及用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者;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四條研究生在考試中違紀,該課程成績以“0”分計,本門課程重修。由研究生本人寫檢查,同時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考試違紀行為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處分;

(二)在一次考試中有多項違紀行為者,給予警告處分;

(三)在學期間第二次考試違紀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四)在學期間第三次考試違紀規者,給予記過處分;

第五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或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者;

(二)抄襲或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者;

(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者;

(四)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設備獲取考試相關信息者;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或冒名代替他人考試者;

(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考試材料者;

(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者;

(八)傳、接與考試相關的物品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者;

(九)塗改成績單、偽造導師簽字者;

(十)其他作弊行為。

第六條研究生在考試中作弊,該課程成績以“0”分計,本門課程重修。由研究生本人寫出書面檢查,同時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者,給予記過處分;

(二)在學期間累計二次考試作弊者,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三)在學期間累計三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七條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或代替他人考試者,應從重處理。

第八條研究生受紀律處分,取消參加當年各種獎勵的評比資格。

第九條研究生受到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的相關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研究生受紀律處分,同時違反校內其他部門管理規定的,按相關管理規定予以處理;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研究生受紀律處分後,處理部門應向所在學院及時通告。

第十二條研究生在考試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若有以下行為可酌情從輕處理:

(一)主動承認錯誤,如實交待錯誤事實,檢查深刻,有悔改表現者;

(二)主動說明自己的問題,積極協助調查他人的違法違紀行為,對違法違紀事件的處理有突出貢獻者;

(三)確係為他人脅迫或誘騙,認錯態度較好者;

(四)其他根據違法違紀情節、後果可從輕處分者。

第十三條研究生在考試中出現違紀作弊行為,若有以下行為應從重處理:

(一)拒不承認錯誤者;

(二)無理取鬧,態度惡劣者;

(三)對檢舉揭發人、履行職責的教師、同學等相關人員進行報復、威脅、恫嚇者;

(四)群體違紀帶頭者;

(五)其他應予從重處理者。

第十四條本辦法沒有列舉的其它考勤考試行為參照相近條款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8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山西財經大學博士研究生管理辦法

為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加強博士研究生管理,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和黨的教育方針。以培養人才為中心,以提高博士研究生培養質量為宗旨,規範管理,注重創新,促進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又好又快發展。

二、管理方式

開展研究生教育,我校採用集中管理、專業培養的管理方式。即研究生在學期間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由研究生學院統籌管理,業務培養、教研活動由博士點所在學院、導師組和導師按專業責任制管理,教學管理工作由研究生學院和博士點所在學院分工負責。

三、工作職責

(一)研究生學院負責學校博士研究生教育教學的管理工作。

各學院負責所屬學科的專業建設,協調導師隊伍建設,執行博士研究生的培養方案,確保研究生培養質量的不斷提高。

導師組具體承擔研究生教育培養、教學環節的工作任務,充分發揮集體指導的作用,確保研究生教育的培養質量和專業特色。

導師積極開展研究生學習、科研和論文指導等工作,不斷提高研究生的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

(二)研究生學院、各個學院、導師組之間權責的劃分的原則是事權和財權相對稱,博士研究生培養費用主要有學生活動費、教學經費、招生業務費、論文評審費、預答辯費、答辯費、導師業務費、博士研究生科研經費、論文列印費、社會實踐費、導師指導費等費用。其中學生活動費和論文評審費由研究生學院統籌管理,招生業務費和教學經費由研究生學院、各個學院按照事權進行劃分,預答辯費、答辯費、導師業務費由導師組進行管理,博士研究生科研經費、論文列印費、社會實踐費、導師指導費由導師進行管理。

研究生學院主要履行集中管理職責,具體包括:

1、博士研究生黨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2、博士研究生的教學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

3、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評估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4、編制博士研究生招生計畫;

5、博士研究生招生的命題、考試、複試工作的組織協調;

6、博士研究生的學籍管理工作;

7、組織博士研究生導師的遴選、考核管理工作;

8、組織博士研究生論文評審工作;

9、組織實施學科建設規劃和學科評估工作;

10、組織博士研究生論壇和對外宣傳工作;

11、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各學院主要履行專業培養職責,具體包括:

1、擬定並執行本學院各專業博士研究生培養方案;

2、制定本學院各專業博士生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

3、本學院各專業博士研究生的教學安排、教學實踐安排;

4、本學院各專業博士研究生導師隊伍及導師梯隊建設,本專業博士生導師的學術交流和博士生導師經費管理使用;

5、協助研究生學院做好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試的命題、博士研究生招生複試錄取工作。

導師組主要履行集體指導職責,具體包括:

1、開展博士研究生培養工作;

2、開展博士研究生科研工作;

3、負責博士研究生的學術交流;

4、負責博士研究生的課題攻關;

5、組織本專業博士研究生開題報告、預答辯、畢業論文答辯工作;

6、配合研究生學院和學院做好博士生招生、考試、錄取工作。

導師主要履行研究生指導職責,具體包括:

1、聘期內,按博士生培養方案的要求,全面完成本屆學生的指導和培養任務;

2、每年完成本專業研究生課堂教學任務不少於32課時;

3、每年以本專業名義在國家級刊物發表專業論文不少於1篇;

4、聘期內以本專業名義主持國家級課題1項或省部級課題3項(經費聘期內至少10萬元);

5、聘期內完成本專業著作不少於10萬字;

6、參加博士點學科建設、博士生培養方案的制定和實施、博士生招生、博士生日常管理等工作;

7、跨學科、專業的導師必須按照本專業研究方向完成上述教學和科研任務;

8、兼職導師研究成果要符合培養專業的要求,成果必須署名山西財經大學;

9、跨學科、專業的導師和兼職導師的考核都由本專業所屬學院進行考核。

四、博士生導師組與導師經費問題

成立各專業博士生導師組,導師組組長由學科帶頭人擔任,成員由專業導師擔任。導師組長津貼和導師指導費發放標準參照《山西財經大學人事分配製度改革方案》執行。

五、附則

(一)本辦法由研究生學院負責解釋。

(二)本辦法自2009年9月4日校長辦公會議通過之日起執行,原《山西財經大學關於加強博士研究生管理的意見》(晉財大校〔200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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