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概況:
概況:山西省食品工業協會(簡稱山西食協),設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平陽路東二巷3號山西食協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食品工業組織,是由全省食品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院校、社團、食品專業組織及從事食品產業的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山西食品安全協會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經濟結構調整為主線,以改革開放和科技進步為動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目的。堅持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反映食品行業需求,維護食品行業合法權益,為食品行業開展多方位服務,協調發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聯繫與合作,在行業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努力促進全省食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主要職能和任務:
在企業與政府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在食品行業開展統籌、規劃、協調工作,加強對食品企業的指導和諮詢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工業企業誠信管理體系平台,並在中國食品工業協會授權下全面開展食品安全師的培訓與頒證等工作。協會會風:
求實、創新、和諧、高效。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主管部門:
本協會接受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接受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山西省食品工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山西省食品工業協會(簡稱山西食協),回執設在山西省太原市文源巷18號。英文譯名:ShanxiFoodIndustryAssociation.Address:Wenyuanstreet18#ShanxiTaiyuan.第二條山西食協(以下簡稱本協會)是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全省食品工業組織,是由全省食品行業的企業、事業、科研、院校、社團、食品專業組織及從事食品產業的工作人員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以經濟結構調整為主線,以改革開放和科技進步為動力,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目的。堅持科學發展觀,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遵循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反映食品行業需求,維護食品行業合法權益,為食品行業開展多方位服務,協調發展跨地區、跨行業、跨部門的聯繫與合作,在行業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樑與紐帶作用,努力促進全省食品行業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第四條本協會的會風是:求實、創新、和諧、高效。
第五條本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認真貫徹黨和國家各項有關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主管部門是山西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接受中國食品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主要職能和任務為:在企業與政府之間起橋樑紐帶作用,接受政府部門的委託,協助政府在食品行業開展統籌、規劃、協調工作,加強對食品企業的指導和服務。(一)開展食品行業的產業結構、產品結構、組織結構等方面的調查研究工作,提出食品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制定的建議,為政府和有關部門決策提供參考。
(二)調查、分析我省食品安全情況,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對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有針對性、切實可行的意見建議,協助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技術標準和執法措施,積極宣傳貫徹落實《食品安全法》及相關法規,總結推廣保障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質量的先進管理制度、科學方法和套用技術。
(三)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推進我省食品工業企業誠信體系建設,接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食品工業企業誠信諮詢相關工作。
(四)建立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規會約,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維護行業內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行業要求,溝通會員與政府及其他組織聯繫,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係,協調行業之間的關係。
(六)在食品行業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開展技術交流與諮詢服務活動。組合推廣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交流與合作。
(七)參與制定和修訂食品行業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標準,組織貫徹實施並進行監督。積極開展國內外食品產品認證工作。
(八)組織調查國內外食品行業發展趨勢,進行預測預報;舉辦有關行業發展的專題研討會、交流會;組織國內外食品行業技術、產品、設備展覽展銷等活動,拓寬本省食品在國內外的市場。
(九)舉辦各種類型和各種形式的人才、技術、誠信建設、食品安全規範、企業管理、市場行銷等培訓班,努力提高食品行業的整體素質。
(十)推薦名優產品和馳名商標,引導市場消費,打擊假冒偽劣,開展保證產品質量的活動。
(十一)組織開展行業內非物質文化遺產、地理標誌產品、證明商標的使用、宣傳,研究開發新型食品產品,繼承傳統食品遺產,為弘揚本省傳統食品文化做出貢獻。
(十二)參加社會公益活動,組織開展本行業內的公益事業活動。開辦經濟實體,增強本會的服務能力。
(十三)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實行入會和退會自願的原則。第九條在本省境內從事食品生產、管理流通、科研、設計、教學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法人,均可提出申請加入本協會,經批准作為本協會的團體會員。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三)在食品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能起到良好的模範帶頭作用。
第十條在本省境內從事食品產業和相關行業的企業家、科學家、飲食文化專家、教師教授、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管理人員和工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經批准作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在某一食品行業或相關行業領域具有重要影響或顯著貢獻;
(三)熱愛食品行業,關心並支持行業協會工作。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本協會提交入會申請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在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休會期間,由本協會秘書處按程式辦理,提交下屆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通過;
(四)由本協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理事、理事單位等證書。
第十一條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權利,對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和組織的有關活動享有優先參加權和優惠權;
(四)在生產、技術、經營管理和行業信息等方面,有獲得本協會發布的各種信息、情報資料和要求本協會組織專家進行各種諮詢、指導的權利;
(五)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和通過本協會向政府反映自身願望及要求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權利。
二、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服從行規行約的義務;
(二)維護本協會聲譽和合法權益的義務;
(三)承擔本協會委託的工作的義務;
(四)積極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的義務;
(五)積極為本協會提供有關生產、建設、技術、企業管理等各方面的資料和先進經驗的義務;
(六)按期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義務(本會會費的交納時間為每年的第一季度,會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
證,退會手續由本協會授權的秘書處辦理。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被剝奪政治權利者和依法取締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團,其會籍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對予以除名和自動取消會籍的會員,要收回其會員證,並予以通報。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七)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六)聘任名譽會長、顧問、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七)提出下屆理事會候選人;
(八)決定會員的吸收、退會或除名;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討論批准工作計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駛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會長會議
會長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根據工作需要,可通知副秘書長、協會分支機構、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列席)。會長會議由會長或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會議的職責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重要檔案和指示。
(二)研究涉及全行業、帶有全局性的重大或突發問題。
(三)聽取秘書長關於協會工作的匯報,檢查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和進展情況。
(四)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第三、八、九、十項職權;
(五)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議定理事會第五項職權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或副會長、秘書長。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會長全面領導本協會工作,主持決定本協會工作的重大事項,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負責本協會工作,常務副會長受會長委託可行使會長職權。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聽取副會長、秘書長工作報告;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副會長或秘書長受會長委託,協助會長主持本會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二條秘書長在會長、常務副會長領導下負責本協會的日常事務工作。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派出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五、本協會與所屬的各專業委員會是領導關係,與各市、縣食協是指導關係。
第三十三條根據協會工作需要,本協會可聘請政府有關部門領導及行業內有一定影響的省內外專家、學者及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組成專家、顧問委員會,作為本協會的諮詢、顧問機構。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經費來源:(一)會費;
(二)捐贈;
(三)社會資助;
(四)開展業務和諮詢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六條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或社團登記管理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第四十四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條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