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

協會概況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是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受中國焙烤食品糖製品工業協會指導和山西省輕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管理,服務于山西省範圍內從事和熱心焙烤事業的團體或個人的社團組織。
其宗旨是:自律、溝通、交流、促進、維權、服務。
其主要工作是:
1、開展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焙烤食品的科研、生產、銷售及消費的發展動向和趨勢,向有關部門提出制定我省焙烤食品工業的發展規劃、技術政策、產品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2、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增強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意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3、建立焙烤信息中心,出版專業技術刊物,向會員提供國內市場信息、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
4、舉辦各種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促進學習交流 ,參加國內外專業展銷會、交易會。開展行檢行評,參與制定、修訂焙烤食品行業有關標準,並組織事實與監督;
5、堅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技術交流和合作。組織技術攻關、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活動,促進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作用,協助政府開展質量認證;
6、向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調整經濟糾紛;
7、組織會員出國考察或進行商務洽談,開拓國際市場,促進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及世界各國焙烤業同行的交流與合作等等。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是由太原雙合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和太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等35家單位發起,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現有會員156個,常務理事14名,理事31名,會員分布於山西省11個地市。

協會章程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
第二條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是由太原雙合成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和太食品添加劑有限公司等三十五個單位發起,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行業性組織。
第三條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的宗旨是:自律、溝通、交流、促進、維權、服務、。貫徹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團結我省焙烤業同仁和熱心於焙烤事業的各界人士,促進我省焙烤業與各省、區、市、港、澳、台及世界各國焙烤業界的交流,繁榮我省焙烤業市場,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企業及本會會員提供技術、信息等服務。
第四條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是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成立,接受中國焙烤食品糖製品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山西省輕工業行業管理辦公室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設在山西省太原市建設南路643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開展行業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工作,了解國內外焙烤食品的科研、生產、銷售及消費的發展動向和趨勢,向有關部門提出制訂我省焙烤食品工業的發展規劃、技術政策、產品標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
(二)、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增強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意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公平競爭;
(三)、建立焙烤信息中心,出版專業技術刊物,向會員提供國內市場信息、技術、諮詢等各項服務;
(四)、舉辦各種報告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等,促進學習交流,參加國內外專業展銷會、交易會。開展行檢行評,參與制定、修訂焙烤食品行業有關標準,並組織實施與監督;
(五)、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的聯繫,開展國際間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技術攻關、技術交流和技術培訓活動,促進新產品的開發和新技術的推廣作用,協助政府開展質量認證;
(六)、向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係,調解經濟糾紛;
(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或進行商務洽談,開拓國際市場,促進與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及世界各國焙烤業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政府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它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包括焙烤行業中的社團法人及從事食品工業生產、流通、管理、科研、設計等領域的企業、事業單位;
(二)、個人會員包括企業的經營者和投資者,焙烤業的各種技術人才的代表性人士,與本會工作有聯繫的經濟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及其他有關人士,台灣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焙烤業界知名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團體或個人會員,均能擁護並遵守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章程,自願提出加入本會申請,能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按期繳納會費;
(二)、團體會員應具有法人資格;
(三)、個人會員應熱心於焙烤事業;
(四)、在本行業內有良好信用的團體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及福利;
(二)、向本會反映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批評和監督;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四)、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承擔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積極參加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的活動,支持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開展的各項工作;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在本行業內保持良好信用。
第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章程規定義務的;
(二)、有損害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名譽或違背山西省焙烤食品行業協會宗旨行為的;
(三)、一年內無故不參加本協會組織活動的,或拖欠會費達一年以上,且經催促不繳納的;
(四)、在本行業內不能保持良好信用者。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選舉或罷免理事;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有關重要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如遇特殊情況,可增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同時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聘任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以上人選須報山西省民政廳批准。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權。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衷於本行業發展,善於團結業內人士,在本行業有良好口碑,有良好的信用者;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理事長、秘書長最多可以連任二屆,屆滿必須離任。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會務事項。
第三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遇領導機構人員增補、變更,由理事長會議審議,補報理事會通過,報山西省民政廳批准。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有辦事機構,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負責處理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可設若干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名譽會員。
第五章 經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有償服務或活動的收入;
(三)、國內外團體、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資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給會員再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人員實行社會公開招聘,不得與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有任何親友關係。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開支以向會員提供服務為原則,經費收支情況每年經國家認定的審計機構審計後向山西省民政廳報告,並向全體會員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建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9月1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本章程的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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