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章程

《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章程》,經山西省教育廳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第1次會議評議,2014年9月3日省教育廳黨組擴大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檔案全文

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是一所培養財經類高等技術套用型人才的專科學校,是首批國家示範性高等職業院校。學校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山西會計學校,1979年更名為山西省會計學校,1982年更名為山西省財政會計學校,1985年在其基礎上成立了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2002年經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與太原理工大學聯合舉辦太原理工大學財經學院。2011年,山西省財政會計學校成建制劃入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掛山西省財政會計學校、山西省財政幹部學校的牌子)。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及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學校名稱為: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簡稱:山西財專。

英文名稱為:Shanxi Finance & Taxation College。

第二條 學校註冊地址為:山西省太原市萬柏林區千峰南路25號。

郵政編碼為:030024。

第三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把立德樹人作為教育的根本任務。實施素質教育,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四條 學校堅持科學的辦學理念,遵循高等財經類職業教育和人才培養規律,全面提升內在品質和社會影響。立足山西,面向全國,為經濟管理、服務一線培養素質高、業務精、技能強、適應崗位周期短的財經類高等技術套用型專門人才。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五條 學校的舉辦者是山西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是山西省財政廳,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是山西省教育廳。

第六條 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舉辦者的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方針政策和基本標準,並據此指導學校的發展規劃,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監督學校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二)核准學校章程,支持學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獨立、自主辦學,糾正學校違反本章程的行為;

(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校長、副校長,以及其他應由舉辦者任命的人員;

(四)制定經費撥款標準和使用辦法,保障學校辦學經費的穩定來源和逐年增長;

(五)制定教育教學質量標準,組織對學校教育教學質量的監督和評估,推進學校教育教學改革,最佳化學校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

(六)支持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自主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自主確定內部收入分配;自主規劃和管理校園基建以及其他項目;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任何非法干預,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

(八)加強學校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護學校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九)審查批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舉辦者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三)根據人才培養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計畫,開展課程建設、教材建設和教學設施建設;

(四)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五)依法自主開展與境內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的交流和合作;

(六)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七)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保障安全;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學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章程以及學校規章制度的規定行使辦學自主權,遵從學校辦學宗旨以及高等教育公益性目的;

(二)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回響國家經濟社會發展對學校辦學的各項要求,以人才培養為中心,堅持立德樹人,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以及文化傳承創新等各項職能;

(三)制定嚴格和明確的權利行使制度,按照國家和學校的信息公開規定依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舉辦者、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校內民主監督及社會監督;

(四)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執行國家教育收費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執行國家和山西省人事分配政策,保障教職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長;

(五)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規模、教育形式和專業設定

第九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和辦學條件,合理確定辦學規模。

第十條 學校的主要教育形式為全日制學歷教育,學制三年,招生對象為普通高中畢業生和具有同等學力者。根據社會需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學歷和非學歷教育。學歷教育以專科教育為主。

第十一條 學校的專業設定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以教學條件為基礎,與學校整體定位和發展方向相匹配,遵循穩定、最佳化和適度調整的原則,主要設定財經大類、電子信息大類和旅遊大類等專科專業。

第十二條 學校根據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學生學籍管理制度。根據專業人才培養目標和要求,制訂人才培養方案,有計畫地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考核學生成績。

學校為思想品德合格、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畫規定內容,達到結業要求的學生頒髮結業證書,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

第四章 領導體制

第十三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十四條 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照法律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級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進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幹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四)按照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加強學校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落實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校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五)按照建設學習型黨組織的要求,組織黨員認真學習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組織黨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科學、文化、法律和業務知識;

(六)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七)領導學校的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他們依照各自的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

第十五條 校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

黨委書記主持校黨委全面工作,黨委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黨委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實行任期制,每屆任期五年。黨委對黨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十七條 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黨委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構。黨委由黨委書記(或由黨委書記委託的副書記)召集和主持,按照學校黨委會議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

第十八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校黨委的領導下,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對校長負責。

校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擬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四)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擬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六)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由校長委託的副校長)召集和主持。按照學校校長辦公會議事規則,討論決定事項,對重要行政事項做出決策。

第二十條 中國共產黨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對黨員進行遵紀守法教育,作出關於維護黨紀的決定;

(二)檢查黨組織和黨員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情況,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

(三)協助黨的委員會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推進廉潔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設;

(四)檢查、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案件,按照有關規定決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章規定的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職員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教代會”)制度。教代會是學校教職員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依照相關規定和章程行使職權,履行職責,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教代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學校根據科學合理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定黨政工作機構;根據教學活動、專業建設和科學研究的需要,設定相應教學科研機構;根據工作需要,成立專門委員會和領導小組等相關機構。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由校內各專業帶頭人組成,主要履行專業建設、學術評價、學術發展、專業設定、教學和科研成果、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等方面重要學術事項的諮詢、評估和審議等職責。

第二十四條 學校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由教學經驗豐富的教授、專家代表組成,主要職責是對教學工作進行督導、研究、檢查、評估,提出教學工作諮詢意見等。

第二十五條 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工會委員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

校工會是教代會的工作機構,負責教代會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山西省財政稅務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校團委”)是先進青年的民眾組織,依據其章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會是由學生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學生民眾組織,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聯合會是由學生社團代表選舉產生的學生民眾組織,服務、管理、協調和統籌學生社團、社團活動,進行學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務。

第二十九條 學校實行黨務、校務公開制度。學校重大事項的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以外,決策事項、決策依據、決策過程和決策結果依規及時公開。

第五章 基層組織

第三十條 學校設立系,是實施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的基層組織機構,實行校系兩級管理。系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建設發展規劃和工作計畫,研究制定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師資隊伍建設和學生工作的具體意見和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全面完成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教學任務;

(三)堅持以提高教學質量為中心,做好各常規教學環節的管理工作;

(四)加強教學基礎建設,充分發揮基層教研室的作用,認真組織教學研究活動;

(五)加強教學檢查工作,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

(六)組織開展科研學術和社會服務活動;

(七)充分發揮黨總支的政治核心作用,認真做好乾部、教師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強所屬輔導員和班主任隊伍建設;

(八)深入調查研究,隨時了解和掌握學生的思想狀況,協同有關部門,有針對性地做好學生的思想工作,積極開展有益於青年學生身心健康的各項教育活動;

(九)做好入學教育、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工作;

(十)完成學校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設立系黨總支,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規定, 並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支持本系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在其職責範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三)加強黨組織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建設。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系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系黨員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領導本系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民眾組織。

第三十二條 系黨政聯席會議是系重大問題的決策形式,按照議事規則,討論和決定本系的重要事項。

第六章 教職員工

第三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管理人員、教學輔助人員、工勤人員以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組成。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

第三十四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聘任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和教師職務聘任制度;對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對管理人員實行管理職級制度;對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契約制度。

學校與受聘人員遵循雙方平等自願的原則,簽訂聘任契約。

第三十五條 學校根據教學和科研的需要,設定教師職務和其他專業技術職務。

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按照其相應系列的職務標準設定。

第三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享有憲法、法律規定的權利外,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和各級各類獎勵及榮譽稱號;

(三)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乎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並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通過正當途徑,按照相關程式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五)學校規定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七條 學校教職員工除履行憲法、法律規定的義務外,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依法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二)遵守學校規章制度,愛崗敬業、勤奮工作、盡職盡責,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和科研秩序;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開展教書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務育人,促進學生的全面發展;

(四)樹立良好的師德師風,遵守學術道德規範,為人師表;

(五)學校規章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八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考核評價和激勵機制。

學校對教職員工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等方面進行定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對各類人員聘任、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理、處分的依據。

學校對在教學、科研、社會服務、學校管理和後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違反學校規章制度和聘用契約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理或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校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不斷改善教職員工的工作和生活條件,為教職員工接受繼續教育,開展教學、科研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

第四十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為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開展教學、科研和社會服務等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進修、培訓制度。

第四十一條 學校建立教職員工權利保障機制,設立申訴機構,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教職員工申訴事項,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

第四十二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組織、參加校內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對取得突出成績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學校對違法、違規、違紀學生給予相應的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理、處分。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獎助學金、勤工助學、困難補助等形式的資助項目,關心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學校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就業指導與推薦等服務。

第四十六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維護學生合法權益。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式,受理學生申訴事項,保護學生正當的申訴權利。

第八章 經費和財產

第四十七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積極拓展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四十八條 學校經費的使用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統籌兼顧,保證重點,厲行節約,合理有效地使用教育經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十九條 學校財產歸國家所有,學校對其擁有的財產有占有和使用權。

第五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財產管理的一系列規章制度,明確財務和財產的管理機制,規範經費來源與使用,以及財產的採購、管理、使用、報損,最大限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和財產的使用效能。

第五十一條 學校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

第五十二條 學校對擁有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規章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

第五十四條 為充分發揮社會捐贈對學校建設和發展的推動作用,學校接受社會各界捐贈辦學資金,提供辦學資源。學校接受捐贈要堅持捐贈自願、專款(物)專用、捐贈賬目公開的原則。接受捐贈屬學校行為,未經學校同意,學校任何部門和個人不應以學校名義在社會上募捐或接受捐贈。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學校的校訓是“至誠,至信,至善,至美”。學校校徽的整體外觀為“圓”型,中心為古錢幣構圖,外圈上側為學校英文名稱,下側為學校手寫體簡稱。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經教代會討論,校長辦公會審議,黨委會審定,報山西省財政廳同意後,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學校向社會和校內公布本章程。

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時,經校黨委決定,啟動本章程修訂程式,修訂後的章程報山西省財政廳同意後,報山西省教育廳核准,並發布生效。

(一)本章程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定發生變化;

(二)學校的舉辦者與管理體制發生變化;

(三)學校發生合併、分立、更名、類別變更等變化;

(四)學校辦學宗旨、發展目標、管理體制、運行機制等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本章程執行的環境或實質內容發生重大變化。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職能的基本準則。校內其他規章依據本章程制定,與本章程相牴觸的校內其他規定,以本章程為準。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由校黨委負責解釋。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核准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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