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辦法

第十條 第十一條 第二十條

【頒布單位】 山西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91227
【實施日期】1999122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獎勵在我省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省科學技術事業及經濟、社會的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只設立一項省級科學技術獎--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以下簡稱省科技進步獎)。 山西省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不再設立其它科學技術獎。
第三條 省科技進步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鼓勵科學技術創新,鼓勵攀登科學技術高峰,建立和完善人才培養和使用的激勵機制,促進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與經濟社會發展的密切結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加速科教興晉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的貫徹實施。
第四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維護省科技進步獎的嚴肅性。 省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省科技進步獎授予在基礎研究、套用基礎研究、技術發明、技術開發、重大工程建設、推廣套用先進成果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的科學技術成果,以及在上述領域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者組織。各級政
府行政部門不得作為候選單位參加省科技進步獎的評選活動。
第六條 省科技進步獎是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組織的榮譽,授獎不作為鑑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法律依據。
第七條 山西省人民政府設立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根據評審工作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學者組成若干專業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省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委員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不超過3年。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的組成人選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省科技進步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條 省內社會力量設立面向本省的科學技術獎,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審批登記手續,報科學技術部備案;設立面向全國或者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科學技術獎,由科學技術部審批登記。具體辦法遵科學技術部《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章 省科技進步獎的設定

第十條 省科技進步獎包括以下內容:
(一)科技功臣;
(二)套用研究;
(三)成果推廣和產業化;
(四)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
第十一條 科技功臣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巨大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
第十二條 套用研究授予在技術發明、完成重大工程、重大技術創新、技術開發和完成科學技術計畫。項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在實施技術發明項目中,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
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此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是指該項技術發明為國內外首創,或者雖然國內外已有但尚未在國內外各種公開出版物上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思路有創新,技術上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經濟技術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面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3、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套用於經濟和社會發展中,取得良好的套用效果。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許可證,且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的技術發明項目,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等,在未獲得行政機關審批之前,不得申報省科技進步獎。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公民、組織; “技術開發項目”是指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創新價值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套用推廣。
(三)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社會效益的公民、組織;“社會公益項目”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套用推廣。
(四)重大工程項目授予在完成重大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 “重大工程項目”是指列入國家或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重大綜合性基本建設工程、科學技術工程。
第十三條 成果推廣和產業化授予在推廣套用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及高新技術產業化等方面,完成重大工程、計畫、項目,並有創造性貢獻等方面的下列公民、組織。
(一)星火計畫、火炬計畫、推廣計畫等項目在實施中有明顯的技術創新內容,取得重大經濟效益的。
(二)在農村技術承包工作中,消化、吸收、引進了新的技術,在實施中技術推廣難度較大,並有所創新或發展,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在高新技術產業化活動中,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附加值,推進了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並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
第十四條 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授予在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中闡明自然現象、特徵和規律,做出重大的科學發現的公民。 此款所稱重大的科學發現,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的;是指該項自然科學新發現為國內外首次發現,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並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系統性的貢獻。
(二)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在學術上處於國際領先或者先進水平,對於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三)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的;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套用。
第十五條 科技功臣不分等級。套用研究、成果推廣和產業化、基礎研究與套用基礎研究分一等獎、二等獎2個等級。 省科技進步獎每年獎勵項目總數不超過200項。

第三章 省科技進步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

第十六條 省科技進步獎每年評審一次。
第十七條 省科技進步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省轄市、地區行政公署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二)山西省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三)中央駐晉的科研院所、大專院校和企業;
(四)經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其他部門和單位。
第十八條 推薦的單位限額推薦省科技進步獎候選人;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及必要的證明材料。
第十九條 涉及國防、國家安全的項目,可以按項目所屬專業領域向國家有關部委設立的部級科學技術獎推薦。
第二十條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推薦材料的受理工作。在受理推薦項目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評審費。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對受理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和初審。對審查合格的材料,提交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業評審委員會評審。
第二十一條 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業評審委員會向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提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建議。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根據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專業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種類及等級的決議。
第二十二條 省科技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評審結果由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獎勵委員會辦公室向社會公布,徵求公眾意見,接受社會監督。異議期30日。
第二十三條 科技功臣的獎勵報請省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 套用研究、推廣和產業化、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的獎勵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代表山西省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四條 科技功臣的獎金數額為50萬,其中部分屬獲獎者個人所得,部分由獲獎者用作科學研究經費。套用研究、推廣和產業化、基礎研究和套用基礎研究獎金數額為:一等3-5萬元、二等1-2萬元。 省科技進步獎的獎勵經費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四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省科技進步獎的,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代表省人民政府撤銷獎勵,追回獎金,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六條 推薦的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省科技進步獎的,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 省內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本省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省內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本省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收取費用的,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並處以所收取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參與省科技進步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從省科技進步獎獲獎項目中擇優選取,予以推薦。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由山西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山西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西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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