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商會)(以下簡稱“聯合會”),是2004年4月由時任浙江省省委書記習近平同志和時任山西省省長張寶順同志在浙江省“山西浙江經貿洽談會”上,為促進兩地經濟、企業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組建的,是兩地政府順應新的發展形勢,連線晉浙兩地企業與政府之間的平台,是吸引和凝聚兩地更多的企業開展更大範圍、更大規模經濟交流與合作的橋樑與紐帶。
聯合會是浙江在晉企業家自願參加的社會團體,是自我管理與發展,自我約束與服務的非盈利性組織。聯合會於2005年5月18日正式掛牌成立,主管單位是山西省商務廳,並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交流辦公室和山西省投資促進局的工作指導。聯合會以“交流、團結、自律、維權、發展、奉獻”為宗旨,堅持“連線兩地政府,共享資源信息,服務會員企業,又好又快發展”的辦事方針,並把以“建設最有價值的魅力聯合會”作為自己工作的奮鬥目標。
聯合會現有會員和會員單位400餘家,團體會員2000餘家。據統計,目前在晉的浙江人超過30萬人,創辦的企業近5000多家。涉及能源化工、地產開發、服裝鞋業、建築裝飾、通訊電子、五金機電、珠寶首飾、包裝印刷、園林綠化、文化教育、綜合投資、醫藥、百貨、旅遊、餐飲、汽配、鋼鐵、礦產等各個行業和領域。在晉的浙江商人遍布三晉大地。其中,具有一定規模的生產企業近千家,在晉投資總額已達2000億元左右,有上千家浙江企業在晉設立了常駐機構,吸納200餘萬人就業,向國稅、地稅繳納稅金逾20多億元,為山西的發展和中部的崛起做出了卓越的貢獻。
聯合會組織機構由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會議、黨支部、秘書處等組成。會長會議是聯合會的日常工作決策機構,秘書處是聯合會日常工作的辦事機構。
聯合會遵循浙江省委省政府“立足全局,發展浙江,跳出浙江,發展浙江”的戰略部署,將浙商的精髓與晉商文化有機的融合,樹立社會認同的價值觀,把打造品牌浙商、誠信浙商作為使命和責任。致力於創建最有價值的、充滿魅力的聯合會;致力於打造充滿溫馨的,富有濃濃鄉情的“山西浙商”的娘家。
機構設定及職責
一、秘書長工作職責
⑴ 在會長會議集體領導下,協助會長開展工作。全面
負責本會日常工作,並對本會負責;
⑵ 對本會有關會議的決議、決定,負責組織實施,並
將實施情況定期向會長會議匯報,接受監督;
⑶ 負責組織策劃本會的各項活動,不斷提高本會的社
會形象,擴大社會影響;
⑷ 負責研究制定和提出有關規章制度的建議方案,確
保本會工作規範和功能全面發揮;
⑸ 負責對本會內外上下的聯繫協調,保持與各級政府
特別是主管部門間的緊密聯繫,保持工作渠道暢通,使本會
切實做到服務晉浙經貿合作、服務在晉浙商企業;
⑹ 負責做好對浙江企業和當地社會經濟動態的調查研
究,並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和運作方案,促進兩地的經濟合作和發展;
⑺ 負責制訂本會工作計畫,確定年度工作目標,並使
每年計畫有新內容、新目標、不斷開創本會工作新局面;
⑻ 負責提出本會全年資金收支預算建議方案;
⑼ 負責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作安排和人員管理,指導本會所屬各專業委員會和分會的工作;
⑽ 承辦本會的其他各項工作。
二、辦公室
1.主任工作職責:
⑴ 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秘書處日常事務;
⑵ 協調督促各部工作,完成當前及年度工作;
⑶ 接待安排到訪客人和代表團;
⑷ 做好聯合會的各項後勤保障保衛工作;
⑸ 負責本會各項公益事業的開展;
⑹ 做好聯合會按規定召開的各類會議的準備工作;
⑺ 負責安排好各種會議的實況記錄,並整理列印、歸檔保存;
⑻ 負責辦理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的人事管理;
⑼ 負責秘書處檔案的管理;
⑽ 協助黨支部書記開展黨建工作,搞好組織生活等黨務
活動;
⑾ 做好聯合會年度重大事件、活動的記載工作;
⑿ 完成會長和秘書長交辦的各項任務。
2. 會計工作職責:
⑴ 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秘書處全年收支的預決算;
⑵ 負責會員會費的收取;
⑶ 負責聯合會各項活動的預決算及結算工作;
⑷ 負責工資發放和日常單據報銷工作;
⑸ 負責本會年度財務審計及年檢工作;
⑹ 負責本會各項費用的交納;
⑺ 建立固定資產台帳,做好本會財產管理工作;
⑻ 完成會長和秘書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會員服務部
主管工作職責:
⑴ 在秘書長領導下,負責受理會員和在晉浙商的投訴及維權工作;
⑵ 負責舉辦各種知識講座和培訓,為會員單位服務;
⑶ 負責與會員聯繫,每年定期走訪會員單位,傾聽他們的訴求和意見,並將情況書面匯總上報,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困難;
⑷ 積極發展新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幫助和支持省內
各地市成立浙商行業分會;
⑸ 負責與各兄弟商(協)會及分會的聯繫;
⑹ 負責收集整理浙江在晉企業基本資料;
⑺ 負責提出建議,組織策劃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活動,
協助籌集解決各項活動的經費;
⑻ 負責宣傳國家出台的相關政策法規並及時通報會員
單位,促進會員單位經濟活動健康有序發展;
⑼ 完成會長和秘書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四、事業開發部
主管工作職責:
⑴ 在秘書長領導下,積極組織會員單位參加省內外各
種經貿洽談會和產品展銷會;
⑵ 牽線搭橋,與省內外、國內外客商洽談經濟技術合作;
⑶ 集中會員單位的各種資源,策劃、開辦經濟、社會效
益俱佳的大項目;
⑷ 積極發展與周邊省份浙商聯合會的交流與合作,實現
區域合作的更大平台;
⑸ 負責蒐集整理山西各地及在晉浙江企業投資項目動
態,建立滾動的項目庫,為山西、浙江兩地及企業間的雙向選擇提供及時、詳盡的諮詢服務;
⑹ 負責實地考察和收集整理山西各地及外省市招商引
資政策及投資環境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投資項目的諮詢服務;
⑺ 完成會長和秘書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五、宣傳部:
主管工作職責:
⑴ 在秘書長領導下,辦好“山西浙商”期刊;
⑵ 辦好“山西浙商信息”期刊,為會員單位之間的交流
提供平台和服務;
⑶ 做好與兄弟省市浙商聯合會(商會)和晉、浙兩省業
務主管部門的信息交流和溝通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服務;
⑷ 做好聯合會舉辦的各種活動的策劃工作;
⑸ 負責本會網站的維護管理工作,及時更新網站,搞好本會的對外宣傳;
⑹ 負責本會區域網路及所有計算機設備的管理、維護,確保正常使用;
⑺ 完成會長和秘書長交辦的各項工作。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
第二條 性質: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合作的發展需要,在晉浙兩省政府職能部門的指導、協調下,由在山西參與開發建設的各行各業、不同所有制的浙江企業自願參加的全省性聯合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服務、中介和協調機構,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宗旨:全心全意為浙商企業服務,密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維護浙商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浙商企業守法經營,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浙商企業形象;組織浙商企業充分發揮綜合和群體的優勢,為浙晉兩省的社會主義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同時也吸引更多的浙江企業來山西發展,並成為浙晉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
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的所有活動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依照“雙重管理,屬地為主”的原則,其業務主管部門為山西省商務廳,業務指導單位為山西省投資促進局,並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西省民政廳民間社團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同時也接受浙江省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的辦公地址在山西省太原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並調查研究貫徹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願望和合理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收集、整理、傳遞有關經濟信息、政策信息,加強企業間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三)組織協調浙江企業開展與省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團體的業務聯繫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發展內外貿易和經濟技術、企業管理、人才培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
(四)承擔“行業”自律職能,受政府委託和經“行業”民主協商,制定“行業”共同遵守的經營服務公約、規則,樹立和發揚良好的職業道德。
(五)組織浙江企業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浙商企業整體地位,樹立浙商企業良好形象的各種社會活動。
(六)吸引和引導更多的浙商企業來山西投資發展,充分發揮浙晉兩省經濟技術合作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山西省浙江企業聯合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山西的浙江企業;
(四)自願繳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聯合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不在規定的時間內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聯合會秘書處查實情況,書面提出處理意見,經會長、監事會長參加的常務副會長會議審議表決,視違規行為對本會造成的不良後果,分別給予通報批評、本人公開認錯、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選舉和罷免會長、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須事先徵得業務主管部門同意。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決定會長、監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的候選人;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名譽會長、名譽秘書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須事先徵得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進行。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視情況臨時決定召開,但會前十五日要發出會議通知。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視情況臨時決定召開,但會前十五日要發出會議通知。。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任期為三年。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參與有關重要活動。
(四)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四)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並分管專項工作。
第三十條 為加強本會的內部監督機制,設立監事會長一職。其任期和任職條件與正副會長相同。監事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常務理事以上領導成員的工作,對嚴重不稱職、不作為的主要領導成員,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可提請理事會予以罷免。
(二)監督本會的財務管理,如發現問題,經主管單位同意,有權對本會的開支情況進行內部審計。
(三)10個以上(包括10個)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單位聯名提出的提案,經監事會長同意可列入理事會議程審議。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完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8年5月31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