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北商會

山西省河北商會自2008年10月開始籌備,於2010年12月經山西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晉民管社(2010)第12號》批准成立,是由山西省委統戰部直接主管,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民間社會團體。商會是由在山西省境內從事生產經營、商務活動的河北籍人士創立的企業、商戶和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社會組織。商會是會員企業與政府溝通協調的重要紐帶;是會員企業溝通感情、互通信息、交流情報、分享商機、同建項目、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是會員企業在市場開發、對外拓展、融資合作等過程中的品牌依託;是促進山西與河北兩地經貿往來的橋樑。

主要任務

山西省河北商會以誠信、服務、創新、共贏為宗旨,其主要的任務是:
一、根據山西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發展規劃,開展調查研究,了解會員的需求;
二、加強與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溝通,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依法維護會員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主動與各省、市、自治區及海外的工商會建立聯繫,密切合作和友好往來,為晉冀兩地政府提供經濟信息,推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等方面的合作,為地方招商引資、經貿洽談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
四、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服務,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技術,業務交流,產品推介會,展覽會,經貿洽談等商務活動;
五、承辦兩地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協助兩地政府搞好對本會會員和會員單位的教育管理。
六、推薦優秀人才
商會會員企業中擁護黨和政府德才兼備樂於奉獻熱心商會工作的優秀人士做好推薦工作推舉擔任地方的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政議政更好地為社會服務。
山西省河北商會實行會員制,會員可以通過商會這個廣闊的平台,充分發揮各自的聰明才智創造才富、發展共贏。
歡迎河北籍在山西境內註冊經營的企業、商戶、團體、個人加入山西省河北商會,為展現燕趙大地兒女風采,為繁榮兩省經濟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山西省河北商會
地址:太原市平陽路48號雲水國際大酒店

聯繫人:小暢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山西省河北商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縮寫:HCCSP。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以河北駐晉企業及河北籍(或祖籍河北)人士在山西省境內投資經營的企業、個體商戶和團體,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誠信、服務、創新、共贏為組織、宗旨。團結駐晉河北企業商戶、河北籍在晉工商及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並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在社會生活和經營活動中的和法權益。引導會員爭做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的經營者,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發展水平,為繁榮山西和河北經濟,增強國力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的業務指導和和山西省民政廳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平陽路111號雲水榭水上樂園有限公司四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晉冀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樑和紐帶,其業務範圍是:

1、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成員素質。進行普法宣講活動,提高會員的法制意識;

2、舉辦各項有益的聯誼活動,增強本會凝聚力;

3、加強本會與當地和家鄉黨政部門及各商團組織之間的聯繫,為繁榮山西和河北經濟的發展發揮積極作用;

4、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5、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成員之間,會員與山西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6、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幫助成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際市場。

7、為會員提供培訓、融資、科技、管理、法律等服務,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

8、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遵紀守法、合法經營的河北籍駐晉工商企業、商戶和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6、享受本會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和有關福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推舉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11、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會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機關同意後,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三年,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過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貸表)表決通過,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並經山西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山西省民政廳和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共山西省統戰部審查同意,並報山西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通過,並報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山西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共山西省委統戰部和山西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山西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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