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山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 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於2018年5月29日印發,共十六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9日印發的《辦法》(晉政辦發 〔2007〕109號)同時廢止。 。

辦法發布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檔案 晉政辦發〔2018〕56號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山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07年8月29日印發的《山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晉政辦發〔2007〕109號)同時廢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8年5月29日

辦法全文

山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制度,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節約用地制度,嚴格保護永久基本農田,守住全省耕地保護紅線,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的意見》(中發〔2017〕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省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8〕2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加強耕地保護和改進占補平衡實施方案>的通知》(晉發〔2017〕43號)精神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市政府對《山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耕地保護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以及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負責,市長為第一責任人。

第三條 省政府對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履行情況進行考核,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農業廳、省統計局(以下簡稱“考核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考核檢查工作。

第四條 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在耕地占補平衡、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相關考核評價的基礎上綜合開展,實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相結合的方法。年度自查由各市政府每年自行組織開展;從2016年起,每五年為一個規劃期,期中檢查在每個規劃期的第三年開展;期末考核在每個規劃期結束後的次年開展。

第五條 考核部門根據《山西省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山西省高標準農田建設總體規劃(2014—2020年)》確定的相關指標,對各市耕地保有量(耕地保護率)、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等提出考核檢查指標建議,經省政府批准後由考核部門下達各市。省政府與各市政府簽訂耕地保護目標責任書,作為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

第六條 全省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提供的各市耕地面積、生態退耕面積、永久基本農田面積數據以及耕地質量調查評價與分等定級成果,作為考核依據。各市政府按照國家統一規範,加強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的動態監測,每年向考核部門提交監測調查資料,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考核部門依據國土資源遙感監測“一張圖”綜合監管平台以及耕地質量監測網路,採用抽樣調查和衛星遙感監測等方法和手段,對耕地、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和高標準農田建設等情況進行核查。

第七條 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突出重點、獎懲並重的原則。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採用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綜合評價方法,結果採用評分制,滿分為100分。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參照國家耕地保護目標考核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

第八條 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農田保護面積、耕地數量變化(耕地保護率)、耕地占補平衡、永久基本農田占用和補劃、高標準農田建設、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耕地動態監測以及耕地保護制度建設等方面情況。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縣(市、區)還應檢查該項任務落實情況。

第九條 各市政府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檢查基本評價指標,每年3至5月組織年度自查,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情況。考核部門匯總自查情況和有關督察檢查情況後,將有關情況向各市通報,並納入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十條 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中檢查主要檢查規劃期前兩年各地區耕地責任目標落實情況。各市政府按照本辦法和期中檢查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期中檢查年的5月底前向考核部門報送自查報告。考核部門根據情況選取部分市進行實地抽查,結合各市自查、實地抽查和相關督察檢查等,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檢查結果向各市通報,並納入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

第十一條 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考核主要對規劃期內各市耕地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全面考核。 各市政府按照本辦法和期末考核工作要求開展自查,在規劃期結束後次年的5月底前,向省政府報送耕地保護責任目標任務完成期末考核自查報告,同時抄送考核部門。考核部門對各市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期末履行情況進行全面抽查,根據市級自查、實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檢查等對各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排序,考核結果向社會公告。

第十二條 市級政府對年度自查、期中檢查、期末考核自查情況及相關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三條 省政府根據考核結果,對認真履行耕地保護責任、成效突出的市級政府給予表揚;有關部門在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畫、土地整治工作專項資金、耕地提質改造項目和耕地質量提升資金時予以傾斜。對考核發現問題突出的市要明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進行整改;整改期間暫停該市相關縣(市、區)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

第十四條 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結果,列為市級政府主要負責人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年度自查、期中檢查和期末考核結果抄送省委組織部和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糧食局等部門,作為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糧食安全責任考核、領導幹部問責和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市級政府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制定縣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7年8月29日印發的《山西省市級政府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辦法》(晉政辦發〔2007〕10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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