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6月23日
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規範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資金專款專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我省《關於全面推進我省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晉政辦發〔2013〕80號)、《關於印發山西省深化採煤沉陷區治理規劃(2014-2017年)的通知》(晉政辦發〔2015〕21號)等檔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是指納入《山西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方案(2016-2018年)》(晉政發〔2016〕31號)的項目。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包括居民搬遷安置、礦山地質和生態環境調查、沉陷區災害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固廢堆積治理、道路學校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是指按規定籌集並用於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貸款按照“統一授信、統借統還”的模式運作。山西省人民政府授權並指定山西扶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扶貧公司)作為全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的投融資主體,在省人民政府相關部門監督指導下,統籌管理全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貸款資金和中央財政補助資金。
第五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資金意見中精準、快速、放大的原則安排使用。
第六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實施,省、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購買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服務的資金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貸款資金不作為政府債務管理。
第七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的籌集、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
第二章 部門職責
第八條 省級各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共同做好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
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省領導小組)綜合協調辦公室負責擬訂年度治理計畫,匯總全省項目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負責監督檢查、協調聯絡等工作。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制訂、下達採煤沉陷區居民搬遷安置和安置小區的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投資計畫,設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運行監控,項目完工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制訂、下達採煤沉陷區災害環境恢復和土地復墾投資計畫,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詳細調查工作,設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運行監控,項目完工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
省環保廳負責制訂、下達固廢堆積治理資金投資計畫,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詳細調查工作,設定績效目標,進行績效運行監控,項目完工後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驗收等工作。
省財政廳負責爭取國家財政資金支持,審核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的投資計畫,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監督管理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的使用,組織開展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的內控審計和績效管理工作。
省金融辦負責制定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投融資政策和管理辦法,協調對接金融機構。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確定項目實施主體,完善項目審批,組織項目實施,統計上報工作進展情況,組織開展內控審計工作。
第九條 省扶貧公司負責項目資金承接、使用、管理等各項工作。
第三章 資金籌集
第十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包括中央財政補助資金、貸款資金和其他資金。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返還我省上繳中央的“兩權”價款資金;貸款資金是指金融機構對項目發放的貸款;其他資金是指除上述資金以外的資金。
第十一條 中央財政補助資金全額注入省扶貧公司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十二條 省扶貧公司作為融資主體,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對接落實貸款,並負責項目貸款的具體運作。
第四章 資金使用
第十三條 省扶貧公司承接的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與其他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
第十四條 省扶貧公司落實的貸款資金主要用於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
第十五條 實施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要嚴格按照省級有關部門制定的具體方案和下達的投資計畫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項目資金使用範圍和工程進度等使用項目資金,加強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項目實施主體要建立嚴格的資金台賬制度,實施專戶、專賬管理,嚴格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第五章 資金撥付
第十八條 省級有關部門根據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制訂投資計畫,經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向設區的市、縣級歸口管理部門和省扶貧公司下達投資計畫。
第十九條 省扶貧公司根據項目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畫和省財政廳的資金分配意見,將資金撥付到各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司。
第二十條 各設區的市根據省級項目主管部門下達的投資計畫及時將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主體。
第二十一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期限為3年,治理資金原則上按照工作任務分年度撥付使用,對工程實施進度較快、當年計畫提前完成的市縣,可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一次性撥付資金的申請,省扶貧公司根據提前下達的投資計畫及時撥付資金。
第六章 資金償還
第二十二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按照“誰使用、誰償還”的原則,資金按規定的比例由各級負擔,中央應負擔部分作為項目資本金投入,省、市、縣、企業按原應承擔數額承擔最終還款責任。
第二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原則負責催繳相關企業貸款,不能按時催繳到位的,由屬地政府墊付償還。
第二十四條 省扶貧公司督促市公司按時還款,並對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還款的情況進行跟蹤,及時歸集全省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項目還款資金,按期償還資金本息。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及貸款契約約定,不按期歸還貸款本息的,由省扶貧公司責令限期歸還;逾期仍不歸還的,由省財政廳通過與設區的市、縣級財政部門年終結算扣繳資金。
第七章 績效評價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是指對項目投入、產出和效果三方面的評價,重點是項目產出和結果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評價。
經濟性是指項目資金支出的節約或浪費情況;效率性是指項目的時間完成情況、投入產出效率及項目的質量情況;效果性是指績效目標的實現情況及項目完工後的其他社會經濟環境效益。
第二十七條 省領導小組綜合協調辦公室、省發展改革委、省國土資源廳、省環保廳等部門應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第二十八條 項目完工後,省財政廳根據績效評價工作總體安排對部分項目進行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資金預算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 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實行定期統計報告制度。各設區的市應於每月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向省領導小組綜合協調辦公室報送專項資金預算執行及項目建設進展情況月報,同時抄送省扶貧公司。
第三十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對採煤沉陷區治理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季度內審機制,按季度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內部審計,並於每季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向省領導小組綜合協調辦公室報送審計報告,同時抄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一條 審計部門應將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審計列入年度審計工作計畫,定期進行審計監督。
第三十二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嚴格對項目實施過程、資金運行狀況及績效目標的預期實現程度進行監控。對於偏離目標實現的行為,要及時糾正。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實施主體的監督管理,嚴格規範其資金使用,防範風險。
第三十四條 省級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對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於不按照規定安排使用和管理採煤沉陷區綜合治理資金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省扶貧公司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