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

依法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認定教師資格應成立專門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機構,負責本校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的認定工作。 (四)《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育基礎理論知識考試合格證》原件和複印件。 (七)《山東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山東省教育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高等學校:
為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規範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我廳制定《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制度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制度,規範高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以下簡稱《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國務院《教師資格條例》和教育部《<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法定的職業許可制度,中國公民在高等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必須依法取得教師資格。高等學校要把教師資格作為聘用教師和晉升教師職務的基本條件。
第三條 山東省教育廳學生(師範)處負責全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並依法對高校實施教師資格制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依法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認定教師資格應成立專門的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機構,負責本校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的認定工作。
未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負責本校申請人所提供的認定材料的初審工作。初審內容為學歷核查、國語測試等級核查、體檢結果核查、思想品德鑑定及教師身份核實等。
第四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每年受理二次。具體時間為:上半年5月,下半年10月。以所在學校為單位提交申請。
第五條 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
(二)具備中國公民身份,擬聘為高等學校教師的人員。
(三)具有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四)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
1.達到《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測試辦法及標準(試行)》中所規定的要求。
2.系統地學習過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等課程,並考試合格。
未系統學習過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等課程的,應按規定補修有關課程,並參加省教育廳統一組織的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育基礎理論知識考試,成績合格。
3.國語水平應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
4.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在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高等學校擬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師職務或具有博士學位者申請認定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只需具備上述條件中(一)、(二)、(三)和第(四)款第4項中規定的條件。
第六條 申請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寫的《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學歷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四)《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育基礎理論知識考試合格證》原件和複印件。在高等師範院校系統地學習過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等課程,並考試合格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國家語言文字部門頒發的《國語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
(七)《山東省申請教師資格人員體格檢查表》。
(八)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合格證明。
第七條 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考試是國家職業資格考試,分為教育基礎理論知識考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試兩個部分。
教育基礎理論知識考試由省教育廳統一組織。考試科目為《高等教育學》、《高等教育心理學》、《高等教育法學與教師職業道德》、《大學教學論》。教育基礎理論知識考試與高校教師崗前培訓結合進行,培訓由省教育廳人事處組織實施,考試由省教育廳學生(師範)處組織實施。考試成績合格,發給《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教育基礎理論知識考試合格證》,同時,作為高校教師崗前培訓合格成績。
受委託的高校負責組織對本校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測試,並提出測試意見。未受委託的高校,教育教學能力測試由省教育廳委託山東省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認定指導中心組織實施。
第八條 申請人思想品德情況的鑑定或者證明材料按照《教師資格申請人思想品德鑑定表》要求填寫,由其工作單位負責填寫。必要時可要求有關單位提供更為詳細的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申請人體檢項目及要求按《山東省教師資格認定體檢工作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和依法接受委託的高等學校認定教師資格必須嚴格執行以下程式:
(一)工作部署:省教育廳下發檔案,部署認定工作。公布具體工作日程及有關事宜。
(二)組織報名:各高等學校根據省教育廳的部署對本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做出安排,組織教師報名,填寫相關申請表格,提交教師資格認定的基本材料。未受委託的高校,應組織申請人參加教育教學能力測試。
(三)材料初審:學校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主要審查申請人的教師身份、學歷、國語水平、思想品德、身體狀況、教育教學能力情況等方面是否符合規定。做好材料的登記、編號和信息錄入等工作準備。
(四)綜合審查:經批准受委託可認定本校擬聘人員高校教師資格的高校,組織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對申請人的教育教學基本素質和能力進行測試,並進行綜合審查,提出專家和學校審查意見,並按要求對相關材料加蓋公章(要求備案名單表冊每頁由學校主管教師資格的領導簽名,並加蓋學校公章),報省教育廳核准備案。
(五)資格認定。省教育廳集中受理各高校報送的申請材料,根據省教師資格專家審查委員會綜合意見及受委託的高校專家意見,決定是否認定申請人高等學校教師資格。對經審核,認定了高等學校教師資格者,由省教育廳報教育部統一編號,並在教師資格認定管理信息系統中做出認定記錄。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於受理申請期限終止之日起30個法定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認定的結論,並通知申請人。符合法定認定條件者,頒發《教師資格證書》。《教師資格證書》加蓋省教育廳公章、鋼印後生效。
(六)備案管理。對取得教師資格人員,其《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一份存入本人檔案,其餘由省教育廳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歸檔保存。申請材料中(二)(三)(四)(五)原件退還本人。
第十一條 受委託學校要認真履行職責和義務,堅持認定條件和程式,依法開展認定工作。省教育廳加強對全省高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對在高校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不能認真履行職責的受委託高校,省教育廳有權取消委託。
第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材料騙取教師資格證書和使用假教師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省教育廳有權予以沒收,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五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
第十三條 撤銷教師資格由學校提出意見,報省教育廳批准。被撤銷教師資格者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四條 教師資格證書遺失或者損毀影響使用的,由本人向原發證機關報告申請補發,遺失的教師資格證書由原持證人登報聲明作廢,持作廢聲明申請補辦;損毀的教師資格證書由原發證機關在補發的同時收回。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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