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發布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
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公安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的通知
魯人社規〔2018〕5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更好服務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編辦、省教育廳、省科技廳、省民委、省公安廳、省財政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交通運輸廳、省林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外辦、省旅遊發展委、省國資委、省地稅局、省體育局、省工商局、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青島海關、濟南海關、省國稅局、山東銀監局、山東保監局、中國鐵路濟南局集團有限公司等部門(單位)制定了《山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公安廳
2018年2月8日
規定全文
山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最佳化人才在魯創新創業環境、激發創新創業活力,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做好人才支撐新舊動能轉換工作的意見》(魯發〔2017〕26號)精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指的高層次人才,是指山東省從海內外引進和自主培養的各類高層次人才,主要包括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高層次外國人才和國內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高層次經營管理人才、高層次技能人才等。
第三條 本規定所指的綠色通道服務,是指山東省為高層次人才在魯創新創業提供的出入境和居留、戶籍、住房、配偶隨遷、子女入學、編制、職稱、崗位、薪酬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服務。
第四條 山東省向符合條件人才頒發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憑證(“山東惠才卡”),高層次人才憑“山東惠才卡”享受綠色通道服務。
第五條 山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建設工作在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下,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
第二章 服務對象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層次人才,可以獲得山東省綠色通道服務:
(一)按照中共山東省委組織部等部門《關於印發〈引進頂尖人才“一事一議”實施辦法〉的通知》(魯組發〔2016〕25號)引進的傑出人才和領軍人才。
(二)經省內單位推薦,入選國家級重點人才工程及相當層次的高層次人才。主要包括: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千人計畫”“萬人計畫”入選者,“百千萬人才工程”國家級人選,全國傑出專業技術人才,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長江學者”;國家科學技術獎首位獲得者,中國政府友誼獎、全國創新爭先獎、中華技能大獎獲得者,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獲得者,全國技術能手,國家級技能大師工作室主要負責人等。
(三)入選山東省重點人才工程及相當層次的高層次人才。主要包括:泰山系列人才工程入選者,“外專雙百計畫”個人入選者和入選團隊核心成員,齊魯文化名家,山東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齊魯傑出人才獎獲得者,山東省科學技術獎最高獎、一等獎首位獲得者,山東省傑出青年基金獲得者,專業技術二級崗位專家等。
(四)省內單位引進的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推薦入選國家級、省部級重點人才工程及相當層次的高層次人才;省直有關部門設立的重點人才工程入選者。其中,全職引進到省內事業單位工作的,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五)省內單位引進的世界500強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在重點領域和關鍵技術崗位上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急需緊缺專業的博士學位人員,具有較好創新創業業績的正高級職稱人員,以及其他經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第三章 服務內容
第七條 出入境、工作許可和居留。對引進外國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成員及其隨行家屬給予簽證、居留等便利。符合條件的外國高層次人才,由省外國專家管理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外國高端人才確認函》後,可向我駐外使領館申請辦理5至10年、多次入境的R字簽證。外國高層次人才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請有效期相同、多次入境的相應種類簽證。在山東省工作的,可申請辦理2-5年有效期的外國人工作許可和居留許可。符合在華永久居留條件的,可以申請外國人永久居留身份證。
第八條 戶籍辦理。引進高層次人才及其配偶、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子女要求將戶口遷入山東省的,可以選擇在省內合法穩定住所落戶,無合法穩定住所的可以選擇在工作地集體戶落戶。
第九條 住房保障。支持各地通過新建或購買合適的商品住房作為人才公寓、人才周轉房等。降低柔性引進人才在魯購房門檻,來魯開展項目合作的省級以上人才工程入選者在購買省內首套住房時,享有本地戶籍人員同等待遇。符合住房補貼政策的,用人單位應一次性發放住房補貼。高層次人才未購買自用住房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租房提供便利,同時按規定發放相應的租房補貼。
第十條 編制管理。全職引進到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可在用人單位編制員額(人員控制總量)內直接辦理納入實名制管理手續;已滿編超編的,可先使用事業單位精簡壓縮等方式收回的編制辦理入編手續,待自然減員後,改為占用用人單位編制。支持有條件的地方設立高層次人才臨時周轉編制專戶。
第十一條 職稱評審。引進高層次人才首次參加職稱評審時,不受本人任職和年限限制,可按照業績、能力、水平直接申報相應的職稱,其海外工作經歷、學術和專業技術貢獻可作為參評依據。打通高層次技能人才與工程技術人才職業發展通道,高層次技能人才可參加工程系列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審。
第十二條 崗位聘用。全職引進到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首次進行崗位聘用時,相應崗位沒有空缺的,可根據資格條件突破單位崗位總量和最高等級結構比例限制,使用特設崗位聘用。
第十三條 薪酬管理。全職在山東省事業單位工作的高層次人才,經批准實行年薪制、協定工資制的,其薪酬在管理期內納入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管理,但不作為績效工資調控基數;高層次人才轉化科研成果獲得的股權、期權及分紅激勵,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鼓勵各地、各用人單位通過項目資助、生活資助等方式,柔性引進、靈活使用海內外高層次人才。
第十四條 配偶就業。引進高層次人才的配偶一同來魯並願意在山東就業的,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根據有關政策規定妥善安排其工作。暫時無法安排的,用人單位可以按照所在市城鎮居民最低工資標準的2倍,以適當方式為其發放生活補貼,發放時間不超過3年。
第十五條 子女入學。支持外籍人員子女學校建設,進一步提高普通中國小辦學條件和教學質量,保障海外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海外留學歸國高層次人才的子女選擇當地公立中國小(含幼稚園)就讀的,由當地教育部門按規定優先為其協調辦理入學手續,享受當地學生同等待遇;選擇國際學校或民辦學校的,由當地教育部門負責協調入學。按照“一事一議”辦法引進的高層次人才及國家“千人計畫”入選者的子女,根據相關規定可在居住地所在設區市行政區劃內安排入學。
第十六條 醫療保健。高層次人才憑“山東惠才卡”可享受設區的市、縣(市、區)指定三甲醫院預約就診、專員陪同、專家診療的就醫綠色通道服務。符合保健證辦理條件的,由用人單位提出申請,衛生計生部門按規定辦理保健證,憑證可到保健定點醫療機構就診,費用按原渠道解決。用人單位每年為高層次人才免費安排一次健康體檢。
第十七條 社會保險。高層次人才申請辦理各項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提供預約服務,受理材料後即時審核、限時辦結。中央和省直駐濟事業單位柔性引進的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人事)關係的,可隨單位在省社會保險事業局參加省直各項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 交通服務。高層次人才在省內各大機場、客船(輪渡)碼頭和火車濟南站、濟南西站、青島站、青島北站出行時,憑“山東惠才卡”、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當日當次飛機(客船、火車)票,本人及一名陪同人員可享受綠色通道服務。在機動車登記、駕駛證申領審驗時,可優先辦理。
第十九條 旅遊服務。高層次人才憑“山東惠才卡”享受免費進入山東省內3A級以上旅遊景區及國家森林公園服務。
第二十條 健身服務。高層次人才憑“山東惠才卡”享受在山東省內各級體育部門所屬公共體育場館免費入場館健身服務。
第二十一條 休假療養。高層次人才優先受邀參加各級、各部門組織的專家休假活動。按照國家和省重點人才工程政策享受休假療養待遇。
第二十二條 工商服務。高層次人才申請工商註冊服務時憑“山東惠才卡”享受綠色通道服務,即時審核、限時辦結。
第二十三條 稅務服務。高層次人才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一)辦理有關涉稅事項時,稅務部門提供預約、“一對一”個性化諮詢服務,可享受納稅綠色通道服務。
(二)從海外引進的符合條件的高層次人才,取得的一次性補助,按照國家稅收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5年內境內工資收入中的住房補貼、一伙食補貼、搬遷費、探親費、子女教育費和交通費等,按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稅前扣除。
(三)學成後在海外停留時間不超過2年的留學歸國高層次人才,自入境之日起1年內憑有效出入境證件、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等材料,可向海關申請辦理購買國產免稅汽車手續。
第二十四條 科研服務。在不涉及國家秘密或商業秘密的前提下,高層次人才需要藉助省內科研平台進行資料查閱、實驗和產品研發的,對其使用的科研場地、儀器設備等按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海關服務。高層次人才進出境時,海關給予綠色通道待遇的通關便利。
(一)海關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及時辦理引進人才個人進出境物品審批、驗放等手續。對在節假日或者非正常工作時間以分離運輸、郵遞或者快遞方式進出境的物品,有特殊情況需要及時驗放的,海關可以預約加班,在約定的時間內為其辦理物品通關手續。
(二)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引進人才可免稅進境合理數量的下列科研、教學物品: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用的少量的小型檢測、分析、測量、檢查、計量、觀測、發生信號的儀器、儀表及其附屬檔案;科學研究和教學必需的少量的小型實驗設備;各種載體形式的圖書、報刊、講稿、計算機軟體;標本、模型;教學用幻燈片;實驗用材料。
(三)回國定居或來華工作連續1年以上(含1年)的引進人才可免稅進境合理數量的以下自用物品:首次進境的個人生活、工作自用的家用攝像機、照相機、攜帶型收錄機、攜帶型雷射唱機、攜帶型計算機每種1件;日常生活用品(衣物、床上用品、廚房用品等);其他自用物品(國家規定應當徵稅的20種商品除外)。
第二十六條 金融服務。相關金融機構、保險機構和外匯管理機構為高層次人才提供綠色通道服務。
(一)高層次人才在省內指定商業銀行、商業保險機構憑“山東惠才卡”享受綠色通道視窗或預約專員服務。
(二)各級外匯管理局、外匯指定銀行為高層次人才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優先開立外匯資本金賬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提供外匯資本金結匯等服務,優先辦理貿易項下進出口托收、信用證、匯款等業務。
(三)高層次人才來山東省設立的外資、合資、合作企業取得的人民幣利潤,或在山東省工作期間取得的合法人民幣收入,或需對外支付的進口貨款和私人匯款,可按有關規定到銀行辦理匯兌手續及相關金融業務。
第二十七條 政策宣傳支持。高層次人才優先受邀參加省內各級、各部門組織的人才支持政策宣傳活動。申報新的國家或省重點人才工程時,享受服務專員“一對一”政策推介和諮詢服務。
第二十八條 產業環境考察。高層次人才優先受邀參加省內各級政府或相關部門、機構組織的產業環境考察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合作項目推介。高層次人才優先受邀參加各類人才交流、聯誼活動,優先獲得相關企業創新創業項目需求彙編,優先享受重點對接交流項目推介服務。
第四章 山東惠才卡
第三十條 高層次人才經以下程式取得“山東惠才卡”:
(一)直接頒發。屬本規定第六條所列高層次人才中(一)(二)(三)類的,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根據重點人才工程人選公布檔案和高層次人才基本信息直接頒發“山東惠才卡”。
(二)審核頒發。屬本規定第六條所列高層次人才中(四)類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審核後頒發“山東惠才卡”。
(三)評審頒發。屬本規定第六條所列高層次人才中(五)類的,經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綜合評審後頒發“山東惠才卡”。
屬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四)(五)類高層次人才的,由高層次人才所在(引進)單位為其填寫《山東省高層次人才審核(評審)認定申報表》,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按管理許可權經主管部門或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後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組織審核或評審並報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後,向其頒發“山東惠才卡”。
第三十一條 “山東惠才卡”設定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國家級、省級重點人才工程設定管理期的,入選高層次人才按管理期享受綠色通道服務;屬引進人才的,按照高層次人才與用人單位的工作契約或工作協定確定的服務期限享受綠色通道服務。無管理期的,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待遇享有期限一般為5年。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東惠才卡”實行動態管理。高層次人才有違法、違紀或違反其他規定行為的,由所在(引進)單位向同級服務視窗提出意見,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同意後,收回“山東惠才卡”,取消其享受綠色通道服務資格。
第五章 服務機構
第三十三條 建立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省委組織部牽頭,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具體組織,成員由本規定所列服務事項的省級主管部門組成,負責統籌協調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相關事宜。聯席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召開。
第三十四條 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全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的建立運行和協調指導,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確定服務事項並組織實施,積極構建職責明確、運轉協調、服務周到、便捷高效的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體系。
第三十五條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設立“山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視窗”,各設區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高層次人才數量較多的縣(市、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也要設立高層次人才服務視窗,按照屬地服務原則,為本區域內的高層次人才落實綠色通道待遇。
第三十六條 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應及時制定本規定所列服務事項的具體實施細則,明確落實措施、辦理流程、辦結時限和具體責任人。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設區的市、縣(市、區)對口部門和服務事項具體承接單位(機構)落實好高層次人才綠色通道服務事項。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條 建立高層次人才服務專員制度。在各級高層次人才服務視窗、服務事項主管部門、服務承接單位(機構)和高層次人才所在單位配備服務專員,負責為高層次人才提供政策諮詢、待遇落實、人文關懷、創新創業等“保姆式”“一對一”服務。全省各級、各部門高層次人才服務專員由山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視窗統一管理,並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入口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八條 建立綠色通道評估制度。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定期對全省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運行情況進行評估,並向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報送工作開展、評估情況和意見建議。各級、各部門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建設納入人才工作考核目錄。
第三十九條 建立綠色通道服務事項動態調整機制。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直有關部門積極完善全省高層次人才服務事項目錄,不斷豐富綠色通道服務內容。新增服務事項報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後向社會公布。對經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准新納入服務目錄的事項,省直主管部門應及時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向社會公布,並報省高層次人才服務視窗備案。
第四十條 健全完善綠色通道網路支持平台。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在廳入口網站設立山東省高層次人才網上服務專區,集成省、市、縣(市、區)高層次人才服務資源,打造互聯互通、資源共享的“一站式”網上服務平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各設區的市可參照本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建立高層次人才服務綠色通道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自2018年3月1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