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音樂家協會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成立於 1951 年 5 月。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全省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主席團。歷任主席團主席:牟英、李淦、劉鳳錦、張風良、於仲德。現任主席:張桂林。協會下設藝術指導、創作、理論、鋼琴、小提琴、電子琴、手風琴、二胡、古箏、古琴、鋸琴、琵琶、管樂、聲樂、吉它、少兒音樂、音樂傳媒、合唱聯盟等 18 個專業委員會,會員近 3000 名。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是在中共山東省委宣傳部、山東省文聯黨組領導下由山東省音樂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音樂界的橋樑和紐帶。山東省音樂家協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花、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鏇律,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促進山東省音樂藝術的繁榮發展,為山東的經濟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設,構建山東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山東省音協本著“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團結隊伍、面向基層”的指導思想,堅持“三貼近”,每年都組織詞曲作家深入基層創作採風,或組織演員送文化下鄉。幾十年來,從音樂創作、學術理論研究到開展各項音樂活動,碩果纍纍,在社會上產生了廣泛、顯著的影響。僅就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組織創作的歌曲《阿里,阿里》、《不屈的尊嚴》、《中國娃》、《常回家看看》、《年是什麼》《期待相聚》、《貼心人》、《咱老百姓》、《中國永遠收穫著希望》、《口碑》等,榮獲全國“五個一工程”獎;編輯出版了《希望的旗幟》、《春天的鏇律》、《愛國教育庫·歌曲卷》、《山東抗戰歌曲選》、《黃河口之戀》等歌曲集;參與編寫、出版了《山東民間樂曲集》、《中國民間歌曲集成·山東卷》、《中國民族民間器樂曲集成·山東卷》、《中國曲藝音樂集成·山東卷》、《中國山東戲曲音樂集成·山東卷》、《山東非物質文化遺產叢書·音樂卷》、《山東藝術精品系列光碟·音樂部分》等大量音樂理論專著和評論文章。舉辦了 1-6 屆“泉城之秋”藝術節、 1-6 屆山東省“齊魯風情”青年歌手暨新作品演唱大賽、沿黃九省民歌邀請賽、 1-3 屆中國(國際)吉它文化節、 1-3 屆山東管樂大賽、全國手風琴邀請賽等諸多在全國、全省有較大影響的音樂比賽。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一直承辦中國音協在山東考區的全國音樂考級。

協會章程

總 則

第一條山東省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隸屬山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由全省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組成的專業性人民團體,具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能;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音樂界的橋樑和紐帶;是廣大音樂家聯繫人民民眾的橋樑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弘揚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山東省音樂家協會是中國音樂家協會和山東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二條山東省音樂家協會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高舉旗幟,服務大局、面向基層、創新發展,團結、組織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為繁榮發展我省音樂事業、建設山東經濟文化強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建設學習型音樂家協會,堅持繼續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建立創新型、高效率的運行機制;堅持在繼承優良傳統的基礎上開拓進取,成為黨和政府開展音樂工作的得力部門。

第四條加強同中國音樂家協會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音樂家協會的業務聯繫;加強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的音樂團體、音樂界的交往,為弘揚、傳播中華民族優秀文化和實現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第五條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在上級主管部門領導下,加強行業教育、行業管理、行業自律。並依法維護廣大會員的權益。

任 務

第六條山東省音樂家協會對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積極組織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開展深入生活、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研究、產業運作等工作。學習、借鑑國內外優秀音樂文化成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音樂表演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第七條倡導德藝雙馨,努力提高廣大會員的思想道德、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建設高素質人才隊伍。

第八條 加強與黨政有關部門、高等音樂院校、院團、企業界、商業界、傳媒界等密切合作,共同致力於繁榮發展山東的音樂事業和音樂文化產業。

第九條積極開展國際音樂交流活動,推動山東音樂走向世界。開展交流活動期間,維護國家利益和文化安全。

第十條認真組織山東省“泰山文藝獎”音樂類作品創作征評和山東國際大眾藝術節音樂展演活動,對成績突出的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和表彰。

第十一條 尊重人才,尊重藝術,採取有效措施,做好 為藝術家服務的工作。

會 員

第十二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山東省市級音樂家協會及四大企業音樂家協會,為山東省音樂家協會團體會員。

省內各大產業和行業音樂家協會,凡贊成本會章程,提出申請並經本會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省直高等音樂院校、院團及中國人民解放軍駐魯部隊的專業文藝團體視同於團體會員。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團體會員的權利:推選山東省音樂家協會代表大會代表,參加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活動,介紹其會員加入山東省音樂家協會,對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團體會員有退會自由。

團體會員的義務:遵守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章程,支持、配合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工作。

第十四條 凡戶籍在山東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音樂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較高的思想文化素質,符合入會條件,贊成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章程,由本人提出申請並經所在團體會員或有關部門推薦,報本會審批、履行手續後, 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依據本章程,另行制定個人會員入會條件細則,經主席團批准後,由駐會領導機構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及為協會做奉獻的義務;有選舉權、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機構進行監督和提出意見、建議及要求的權利。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六條 會員如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違反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經主席團討論決定,可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會籍、取消會籍的處理。

組織機構

第十七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全省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行使權力。經理事會授權日常工作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十八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全省理事會或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九條 全省代表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選和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特邀產生。全省理事會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名額分別提名,代表大會主席團根據需要可提出有關方面的理事候選人。全省理事會中的團體會員代表,在不擔任該團體會員主要領導人職務後,則該團體會員應推舉另位主要負責人接任,並報主席團備案。

第二十條 全省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全省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重大問題;

三、修改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章程;

四、選舉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理事會全體會議或主席團(擴大)會議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團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二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省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主席、副主席和主席團委員;

三、聽取和審議山東省音樂家協會年度工作報告;

四、決定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理事會權力範圍內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主席團由主席、副主席、主席團委員和秘書長組成,並設副秘書長。由山東省音樂界德藝雙馨、樂於奉獻、具有領導組織協調能力者擔任主席團的領導職務。因工作需要,個別在外地工作的山東籍德才兼備、具有較大影響力和感召力的音樂人才,也可進入主席團。

主席團成員按照《山東省音樂家協會主席團工作規則》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團聘任,協助主席團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設名譽主席、顧問若干名。名譽主席由主席團推舉產生,顧問由主席團聘請。

第二十五條 主席團成員和理事會理事,負有關心、支持山東省音樂家協會建設和發展的責任;負有參加並帶領廣大音樂工作者開展社會公益、文化下鄉、藝術採風創作等活動的責任;負有參與省音協文化產業運作,為音樂藝術走向市場、謀求兩個高效益、做實做強音協工作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於違犯國家法律、法規,違反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按照管理許可權,經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經費及資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經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社會贊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經費、資產及國家撥給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的不動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山東省音樂家協會簡稱山東省音協。會址設在濟南。

第三十條 本章程經山東省音樂家協會全省代表大會通過實施。本章程解釋權屬山東省音樂家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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