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辦法

政府令

山東省人民政府令

第289號

《山東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辦法》已經2015年5月6日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郭樹清

2015年5月19日

《山東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辦法》經2015年5月6日山東省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5年5月19日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公布。該《辦法》分總則、內容與形式、社會支持、保障與激勵、法律責任、附則6章31條,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辦法內容

山東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防震減災知識,是指與防震減災相關的法律法規、科學知識和技能等各類知識的總稱。

第四條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屬於社會公益事業,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部門協同、社會支持、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的領導,建立工作協調機制,並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納入防震減災規劃和科學技術普及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自身職責,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納入本部門的年度工作計畫,推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有關單位做好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國小教育重要內容,指導、督促學校開展適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教育和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等部門應當協調、支持各類媒體、文藝團體等單位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作品的創作、發行、傳播等工作。

第七條 每年5月12日防災減災日所在的一周為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宣傳周。

第二章 內容與形式

第八條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防震減災法律、法規、規章等知識;

(二)地震成因、地震類型、地震成災機理等基本知識;

(三)地震安全文化和地震預防文化;

(四)地震監測預報、震災預防、地震應急救援等知識;

(五)建(構)築物防震抗震知識;

(六)應對地震引發的建(構)築物倒塌等直接災害的知識;

(七)預防和應對地震引發的火災、疫病、地質災害、海嘯、水災、有毒氣體泄露、放射性物質污染等次生災害的知識;

(八)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衛生救護、心理援助等技能;

(九)防震減災其他相關知識。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確定的年度宣傳主題,結合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規劃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計畫,採取多種形式開展普及工作。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可以採取下列形式:

(一)舉辦公益性防震減災講座、知識競賽、文藝演出、展覽等活動;

(二)定期舉辦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專題活動;

(三)開展防震減災知識進機關、進學校、進社區、進家庭、進企業和進農村等活動;

(四)創作、發行、傳播防震減災知識書刊、電子音像等作品;

(五)利用公共場館、科普教育基地和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六)開展防震避險演練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

(七)其他形式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新聞出版廣電、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科協等部門和單位,組織開展創建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示範學校、示範社區、示範企業、示範基地和農村民居地震安全示範工程等活動。

第十一條 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應當依法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名義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三章 社會支持

第十二條 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納入科普工作重要內容,利用現有科普渠道和科普場館、設施組織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十三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可以結合自身優勢,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災害防禦協會應當總結、推廣防震減災經驗,編輯出版防震減災科普作品,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納入職工安全培訓計畫,普及地震災害緊急處置、應急避險、搶險救援等防震減災知識,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 高等學校、中國小校、幼稚園、技工院校等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結合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特點,制定防震減災知識教學計畫,傳授地震科學、應急避險、緊急疏散等防震減災知識,組織師生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演講、競賽和疏散演練等活動,培養師生的地震安全意識,提高應急避險、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條 公務員培訓機構應當將防震減災法律法規等知識納入公務員培訓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實際,宣傳普及家庭防震避震、自救互救等知識,增強防震避震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村民委員會應當宣傳普及農村民居建築防震抗震知識,引導農村居民建造抗震房屋。

第十八條 影視製作、發行、放映等單位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題材作品的製作、發行和放映。電視台、廣播電台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科普欄目,製作、播放防震減災知識公益廣告。

鼓勵報紙、期刊、綜合性網際網路站開設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欄目;鼓勵單位和個人利用網際網路傳播防震減災知識。

第十九條 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等公共文化服務機構應當結合自身特點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

鼓勵社會力量支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建設並開展普及活動。

第四章 保障與激勵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所需費用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普及人才隊伍建設,逐步形成專職、兼職相結合的防震減災知識采編、創作、宣講隊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科技館(站)、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旅遊景點、公園、學校等社會資源,設立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監督管理,定期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工作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

第二十三條 利用國有資產興辦或者支持興辦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其產權單位或者管理單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改作他用。

第二十四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理論研究,創作防震減災科普作品,發明和製作防震減災科普展品或者教具,推廣和普及防震減災科技成果。

第二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設立基金或者捐贈財產資助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

第二十六條 鼓勵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組建發展防震減災志願者隊伍。

志願者所在單位應當支持志願者參加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保障其參加活動期間的正常待遇。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照本辦法負有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職責的部門和單位,侵占、截留、挪用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經費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以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的名義進行損害社會公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並予以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擅自將利用國有資產興辦或者支持興辦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改作他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解讀

《山東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於2015年5月6日省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以省政府令第289號發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為更好地學習和貫徹實施《辦法》,現對《辦法》解讀如下: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國內外多次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經驗表明,具備防震減災意識、掌握防震避震知識的人,往往能夠正確應對地震事件,其行為選擇具有較強的理智性和科學性,能夠起到既保護自己又能保護他人的減災實效;而缺乏防震減災意識和防震避震知識的人,他們的行為選擇往往是盲目的,容易造成驚慌失措、擁擠跳樓、踩傷擠傷等人為傷害。多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宣傳、地震、教育、科協等部門和單位以及全社會積極參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全省社會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得到一定程度增強,防震避震、自救互救能力得到一定程度提高。但是,與社會公眾的安全需求相比,仍然存在很多不足,有些地方對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的認識還不夠到位,重視程度還不夠,全民參與度還不足,專業人才缺乏,現代化的傳播普及手段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為了普及防震減災知識,增強公民的防震減災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防震減災能力,制定出台一部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方面的政府規章是十分必要而且相當緊迫的。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和重點說明的問題

《辦法》分為6章,共31條,主要明確了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機制、政府及部門職責、社會責任、保障措施等,規定了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的主要內容和採取的形式等內容。

(一)關於設定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宣傳周。四川汶川8.0級特大地震後發生後,為了表達對災害遇難者的追思,增強全民憂患意識,提高防災減災能力,國家將5月12日確定為“全國防災減災日”。自2009年起,在每年5月12日前後一段時間,全國全省各級政府及其地震等部門均集中組織開展一系列防震減災宣傳教育活動,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開展避險演練和自救互救技能培訓,取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在總結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和借鑑其他領域經驗的基礎上,《辦法》第七條將每年5月12日防災減災日所在的一周確定為我省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宣傳周,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宣傳普及防震減災知識,提高社會公眾防震避震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關於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國小教育重要內容的規定。中小學生身心正處於成長階段,防震減災意識薄弱,地震應急避險和自救互救知識普遍缺乏,應付地震災害事件能力比較差。1995年蒼山5.2級地震造成320人受傷,其中56人重傷,其中絕大多數是學生在地震發生時因為恐懼而盲目跳樓受傷,或者是爭搶外逃導致踩傷壓傷。近年來,隨著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力度的不斷加大,中國小普遍開展了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提高了中國小師生應對地震災害事件的能力。在2008年四川汶川8.0級特大地震中,四川省安縣桑棗中學2300多名師生安全撤離,無一傷亡。其主要經驗就是該校歷來重視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教育,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疏散演練。通過正反兩個實例證明,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有與沒有不一樣,做的好與做的差又不一樣。因此,為了增強中小學生防震減災意識,提高防震避震能力,《辦法》第六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納入中國小教育重要內容,指導、督促學校開展適合青少年身心特點的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教育和地震應急疏散演練。

(三)關於防震減災知識普及組織領導和社會責任的規定。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是社會公益事業,也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多個部門和行業,必須依賴政府的高度重視、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以及全社會的廣泛參與。為此,《辦法》第四條至第六條明確了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原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三章規定了科學技術協會、各類團體、企業、教育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電視台、廣播電台、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等組織在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中的責任。

(四)關於防震減災知識普及保障與激勵措施的規定。為了進一步推動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辦法》對必要的保障與激勵措施作出了規定:一是規定了知識普及經費保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將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所需費用列入本單位經費預算;二是規定了知識普及人才保障,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防震減災知識普及人才隊伍建設,形成專職、兼職相結合的防震減災知識采編、創作、宣講隊伍;三是規定了知識普及場所保障,要求充分利用社會資源,建設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設防震減災知識普及場所;四是規定了知識普及作品保障,積極扶持防震減災普及產品開發,鼓勵作品創作,推廣和普及防震減災科技成果。此外,為了更好地調動志願者的積極性,維護其合法權益,《辦法》還對志願者在參加防震減災知識普及活動中的權益保障作出了規定。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