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准的《山東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廳字〔2014〕16號),設立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掛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牌子,為省政府直屬機構。
一、職能轉變
(一)增加的職責。
負責全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作。
(二)加強的職責。
1.加強地方金融監管,加快推進全省金融業改革發展,促進全省金融業轉型升級。
2.負責推動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
3.加強有關地方金融組織和金融活動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省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改善金融發展環境、促進金融業發展的建議。
(二)協調、配合中央駐魯金融監管機構對全省各類金融機構的監管;負責對地方金融組織和相關金融活動實施監管;負責聯繫協調駐魯金融機構,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三)負責地方金融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省屬金融機構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省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改革和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和推動企業上市工作,根據省政府授權,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有關事項提出審核意見;指導非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參與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協助駐魯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參與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和協調工作。
(五)擬訂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管理政策;負責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變更審批和監管工作。
(六)指導、協調、推進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協調有關部門推動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的設立、變更審批和監督管理。
(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
(八)負責全省交易場所開展權益類交易或者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業務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全省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的審批和監管;負責全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作。
(九)擬訂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的政策措施,負責對依法開展信用互助業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監督。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金融業發展績效考核。
(十一)承擔省金融改革發展領導小組和省維護金融穩定工作領導小組(省打擊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二)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金融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設11個職能處室。
(一)綜合處。
負責文電、會務、應急值班、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安全、保密、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負責辦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省金融業發展績效考核工作;負責全省地方金融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人事處。
負責辦機關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省地方金融系統隊伍建設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辦機關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協管設區的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省金融人才隊伍建設規劃、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政策法規處(掛行政許可處牌子)。
研究分析金融形勢、國家金融政策,擬訂全省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分析全省金融業統計數據和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措施和建議;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執法監督等相關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和金融業務宣傳工作;負責對全省綜合性金融改革和創新試點進行協調指導;牽頭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職能轉變相關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辦理和組織協調工作。
(四)銀行一處。
參與擬訂駐魯銀行業發展規劃並協調組織實施;調度分析駐魯銀行業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配合做好駐魯銀行業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駐魯銀行業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推進產融結合,促進全省財務公司及新型金融業態加快發展;牽頭省內重點區域帶動戰略的金融支持工作;負責全省網路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工作;負責山東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監督管理。
(五)銀行二處。
參與擬訂地方銀行業發展規劃並協調組織實施;調度分析地方銀行業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配合做好地方銀行業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地方銀行業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指導、協調、推進全省農村金融機構改革發展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規範發展工作;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監管工作。
(六)資本市場處。
參與擬訂全省資本市場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調度分析全省資本市場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做好監管工作;負責駐魯證券、期貨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省屬證券、期貨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協調和推動企業上市工作,對擬上市企業發行股票提出審核意見;指導非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工作,參與省屬國有控股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工作;協助駐魯證券監管機構做好上市公司的規範發展工作;參與省級股權投資引導基金管理和協調工作;擬訂私募投資管理機構業務監管規則並組織實施。
(七)保險與擔保處。
參與擬訂全省保險業發展規劃並協調組織實施;調度分析全省保險業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配合做好保險業機構的監管工作;負責駐魯保險機構的協調服務工作;負責省屬保險機構重大事項的指導、協調工作;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農業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治安保險等政策性保險工作;擬訂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調度分析全省融資性擔保行業運行情況,提出有關政策建議;負責全省融資性擔保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風險狀況的監管工作。
(八)金融穩定處。
負責全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機制建設;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防範化解地方金融風險,處理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和重大事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加強地方金融組織的金融信用環境建設。
(九)交易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省交易場所開展權益類交易或者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業務的有關政策並實施監督管理;調度分析全省相關交易場所行業運行情況,提出政策建議。
(十)農村合作金融處。
擬訂全省農民專業合作社信用互助業務的政策、規劃、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對依法開展信用互助業務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指導、監督,並對業務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十一)民間融資監管處。
擬訂民間融資、民間資本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協調民間融資行業規範發展,負責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民間資本管理業務和民間融資登記服務業務的監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辦機關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日常工作由人事處承擔。
四、人員編制
省金融辦(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機關行政編制64名(含專職黨務工作人員),配備主任(局長)1名、副主任(副局長)4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2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4名。
五、部門職責分工
關於行政複議工作。省法制辦負責統一受理、審理省級行政複議案件。省金融辦負責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及行政複議答覆材料,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