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於2018年8月27日印發,共五章十五條,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

辦法發布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財金〔2018〕55號

各市財政局、發展改革委、金融辦、人民銀行各市中心支行(含分行營業管理部),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全省金融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魯政發〔2013〕17號)、《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加快全省金融業改革發展,我們研究制定了《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發展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金融工作辦公室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
2018年8月27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和全省經濟工作暨金融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全省金融工作,促進地方金融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省委、省政府關於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有關要求和《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支持新舊動能轉換重大工程的若干財政政策〉及5個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8〕37號)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創新發展引導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是指由省財政設立,用於推動我省金融改革、促進金融業創新發展、發揮金融服務實體經濟作用等方面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金融機構(註冊地青島的除外)包括:

(一)取得金融許可證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郵政儲蓄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民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村鎮銀行、信託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

(二)取得保險業務許可證的保險公司。

(三)取得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公司。

(四)依法設立,從事相關地方金融活動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民間融資機構、開展權益類交易和介於現貨與期貨之間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場所、開展信用互助業務試點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私募投資管理機構、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授權省人民政府監督管理的從事金融活動的其他機構或組織等。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專項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引導資金列入年度省級財政預算,實行“專款專用、總額控制”,在每年預算額度內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範圍和條件

第六條 引導資金獎補範圍涵蓋以下方面,分別按照本辦法規定劃定使用範圍和獎補條件。

(一)“齊魯金融之星”補助政策。對省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的“齊魯金融之星”,在管理期內給予每人每月1000元津貼補助。相關補助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93號)有關規定執行。

(二)新設金融機構總部獎勵政策。大力發展金融總部經濟,對符合條件的金融總部給予500萬元一次性獎勵。相關補助按照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七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魯商發〔2018〕2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多層次資本市場補助政策。對我省已完成規範化公司制改制,申請在主機板、中小板、創業板、境外資本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經具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或機構正式受理的企業,按照不超過申請募集規模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上限為200萬元。對重組上市並將註冊地、納稅地遷至山東省內的,給予最高一次性補助100萬元。對在新三板掛牌融資的企業,按照不超過股權融資規模2‰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助,獎勵資金不低於10萬元,上限為100萬元。對我省在齊魯股權交易中心和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且直接融資規模高於100萬元的企業(不含青島註冊登記的企業),給予每家10萬元補助。

(四)直接債務融資獎勵政策。建立直接債務融資引導獎勵機制,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債券市場融資,對省內企業債、公司債及直接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企業、主承銷機構及擔保增信機構,分別給予一定獎勵。相關補助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直接債務融資引導獎勵辦法〉的通知》(濟銀髮〔2018〕171號)有關規定執行。

(五)市場化債轉股獎勵政策。積極穩妥降低企業槓桿率,鼓勵引導銀行機構向發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暫時困難的優質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對實施市場化債轉股落地項目的債權、債務方單位,按照分別不超過落地實施金額的萬分之一給予不低於10萬元,不超過50萬元一次性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於工作經費補助,可將一定比例(不超過50%)獎勵工作團隊。

(六)地方普惠金融發展獎勵政策

1.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對納入全省地方金融企業績效評價系統並取得銀行、證券、保險業務許可證的地方法人機構(對應第三條1-3款)及資產管理公司,評價達到一定等級(銀行類、資產管理公司AA級、證券類和保險類BB級)的,對其上年度主營業務收入(按營業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之差核算)同比增長超過7%的部分,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增量獎勵,獎勵資金上限為200萬元。

2.“雙優”小額貸款公司獎勵。對全省績效評價A級以上、分類評級1級以上、累計平均貸款利率不高於全省累計平均貸款利率的小額貸款公司,按照不超過上年度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每季度末貸款餘額的平均值)3‰的比例給予獎勵,獎勵資金上限為80萬元。已享受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再重複獎勵。

3.降低擔保費率補貼政策。鼓勵融資擔保公司加大對小微企融資增信服務力度,在妥善防控風險和可持續經營的前提下,適度降低擔保費收取標準,降低企業融資成本。對於符合下列條件的融資擔保業務,給予擔保費補貼。(1)單戶業務規模小,對單戶小微企業年內累計新增擔保額不超過500萬元。(2)擔保費率低,年化擔保費率2%(含)以下,且不得通過財務諮詢、財務顧問或賬外收取等形式轉嫁擔保費。(3)擔保機構合規經營,開展業務的融資擔保公司應當信用良好、合規經營、風控能力較強、最近1個年度未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

擔保期限1年(含)以上業務,按照實際擔保金額計入補貼基數,擔保期限不足1年的按照實際擔保天數折算後,計入補貼基數;採取比例分保的,按實際承擔擔保責任比例折算後,計入補貼基數。補貼基數確定後,按照不超過補貼基數2‰的比例,給予相關融資擔保公司擔保費補貼,具體補貼比例將根據補貼資金總額和符合條件的融資擔保公司申報情況綜合確定,單家融資擔保公司年度補貼不超過100萬元。各市金融辦負責選定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相關經費由各市財政予以保障。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對申報材料進行獨立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

對第(六)1-3款涉及的相關企業,未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金融企業財務快報、金融企業決算、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報告等財務數據及報告的,不享受相應獎勵政策。

4.交易場所獎勵。依據交易場所掛牌數量及增量、交易規模及增量、交收規模及增量、融資情況、稅收情況、就業情況、創新情況、合規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考評,對考核等次為“優秀”的交易場所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

5.新型農村合作金融試點獎勵。對截至上年度末取得信用互助業務試點資格兩年以上,年度信用互助業務量超過150萬元且比上一年度增長30%以上的業務增速高、經營規範、帶動能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其年度信用互助業務量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按照不超過10%的比例給予增量獎勵,獎勵資金上限為10萬元。

6.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獎勵。對最近一次分類評級達到Ⅰ級,且上年度累計投資額超過1億元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對其上年度投資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0%的部分,按照不超過5%的比例給予增量獎勵,獎勵資金上限為30萬元。

7.私募股權基金績效獎勵。對除政府引導基金參股以外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績效評價,對投資運作快、投資效益好的基金管理機構和團隊,根據績效評價結果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省金融辦會同省財政廳制定。

(七)優秀金融產品創新獎勵政策。設立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優秀金融產品創新獎,每年評選出不超過10項的省新舊動能轉換優秀金融創新產品,予以通報表彰,並給予每項不超過50萬元的財政獎勵。相關獎勵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優秀金融產品創新機構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濟銀髮〔2018〕87號)有關規定執行。

(八)其他根據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設定的獎勵政策。

第三章 資金申請、審核和撥付

第七條 申請、審核流程。“齊魯金融之星”補助資金申請審核流程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金融高端人才獎勵辦法〉〈齊魯金融之星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17〕93號)有關規定執行;新設金融機構總部補助資金申請審核流程按照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七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總部機構獎勵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魯商發〔2018〕2號)有關規定執行;優秀金融產品創新獎申請審核流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省金融辦等六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新舊動能轉換優秀金融產品創新機構評選獎勵辦法〉的通知》(濟銀髮〔2018〕87號)有關規定執行;直接債務融資補助資金申請審核流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直接債務融資引導獎勵辦法〉的通知》(濟銀髮〔2018〕171號)有關規定執行,市場化債轉股獎勵資金申報審核工作由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由財政部門負責,多層次資本市場補助、地方普惠金融發展獎勵(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除外)等的資金申報審核工作由金融主管部門負責(以下簡稱主管部門)。

第八條 各金融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以法人(或省級管理總部)為單位組織資金申報,於每年2月28日前向所在地同級主管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以每年的申報通知要求為準。

縣級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並簽章確認,每年3月10日前會同縣(區)級財政部門以正式檔案形式報市級主管部門;市級主管部門匯總各縣(區)及市屬金融機構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簽章確認,每年3月20日前會同市級財政部門以正式檔案形式報省級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匯總各市及省屬金融機構申報材料後進行審核,並於3月31日前將審核意見和資金初步使用意見報省財政廳。

第九條 資金撥付。省財政廳將根據各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資金使用意見,結合省級預算安排確定分配方案,將資金撥付至市縣財政部門,市縣財政部門應在收到資金後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相關金融機構。對省本級申請的,省財政直接撥付至相關金融機構。

第十條 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

第十一條 各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市縣兩級主管部門的績效管理工作,科學設計績效目標,不定期對引導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引導資金的籌集、撥付及績效評價等工作,並配合有關主管部門做好資金的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的申報、審核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級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市場化債轉股補助資金、直接債務融資補助資金(企業債)的申報、審核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各級金融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齊魯金融之星”補助、新設金融機構總部補助、多層次資本市場補助、直接債務融資補助(公司債)、地方普惠金融發展獎勵(地方金融企業規模增量獎勵除外)等資金的申報、審核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優秀金融產品創新獎、直接債務融資補助資金(債務融資工具)的申報、審核及監督檢查等工作。

證監部門負責配合金融辦做好直接融資補助(公司債)的申報、審核及監督檢查等工作,按規定做好合規檢查。

第十二條 申報單位需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對弄虛作假或合謀騙取、套取資金的,一經查實,依法收回補貼資金並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對於各級各部門在資金申請、審核工作中,存在報送虛假材料、違反規定分配資金,或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使用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責令改正,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省金融辦、人民銀行濟南分行、山東證監局共同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2018年6月15日至2018年10月31日之間的資金使用範圍和條件、資金管理、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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