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推進普惠金融發展規劃(2016-2020年)》(國發〔2015〕74號),加快建立普惠金融服務和保障體系,加強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金〔2016〕85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23號)、《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實施創業擔保貸款支持創業就業工作的通知》(銀髮〔2016〕20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就業創業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5〕21號)和《山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魯財社〔2016〕6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普惠金融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及省級財政用於支持普惠金融發展的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包括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項目以獎代補等方面。

第三條 專項資金遵循惠民生、保基本、有重點、可持續的原則,綜合運用業務獎勵、費用補貼、貸款貼息、以獎代補等方式,引導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金融機構以及社會資金支持普惠金融發展,彌補市場失靈,保障農民、小微企業、城鎮低收入人群、貧困人群和殘疾人、老年人等普惠金融重點服務對象的基礎金融服務可得性和適用性。

第四條 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分配,由省財政廳按年度將中央及省級預算指標切塊下達。市縣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下達的預算指標,按照有關要求統籌使用。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規範的基本原則,確保資金使用合理、安全、高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引導金融服務向普惠方向延伸。

第六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和資金撥付,並組織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二章 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政策

第七條 為發揮財政資金對縣域經濟發展的支持和推動作用,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給予一定獎勵,引導其加大涉農貸款投放力度。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縣域金融機構當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超過13%的部分,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2%的比例給予獎勵。對年末不良貸款率高於3%且同比上升的縣域金融機構,不予獎勵。

第九條 獎勵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縣域金融機構收入核算。

第十條 本章所稱縣域金融機構,是指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區域內具有法人資格的金融機構(以下簡稱法人金融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不含農業發展銀行)在縣及縣以下的分支機構。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符合《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髮〔2007〕246號)中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農林牧漁業貸款”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支農貸款”3類貸款。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平均餘額,是指縣域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餘額平均值,即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餘額之和除以月數。如果縣域金融機構為當年新設,則涉農貸款平均餘額為自其開業之月(含)起每個月末的涉農貸款餘額平均值,可予獎勵的涉農貸款增量按照當年涉農貸款平均餘額的50%核算。涉農貸款平均餘額以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提供的數據為準。

第三章 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政策

第十一條 為引導和鼓勵金融機構主動填補農村金融服務空白,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符合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給予一定補貼,支持農村金融組織體系建設,擴大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各項條件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財政部門可按照不超過其當年貸款平均餘額的2%給予補貼:

(一)當年貸款平均餘額同比增長;

(二)村鎮銀行的年均存貸比高於50%(含50%);

(三)當年涉農貸款和小微企業貸款平均餘額占全部貸款平均餘額的比例高於70%(含70%);

(四)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補貼資金於下一年度撥付,納入金融機構收入統一核算。

第十四條 農村金融機構可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為自該農村金融機構開業當年(含)起的3年內。農村金融機構開業超過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後,無論該農村金融機構是否曾經獲得過補貼,都不再享受補貼。如果農村金融機構開業時間晚於當年的6月30日,但開業當年未享受補貼,則享受補貼政策的期限從開業次年起計算。

第十五條 對以下幾類貸款不予補貼,不計入享受補貼的貸款基數:

(一)當年任一時點單戶貸款餘額超過500萬元的貸款;

(二)註冊地位於縣級(含縣、縣級市、縣級區,不含縣級以上城市的中心區)以下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在經監管部門批准的縣級經營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

(三)註冊地位於縣級以上區域的新型農村金融機構,其網點在所處縣級區域以外發放的貸款。

第十六條 本章所稱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是指經銀監會批准設立的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社3類農村金融機構。

本章所稱存(貸)款平均餘額,是指金融機構在年度內每個月末的存(貸)款餘額平均值,即每個月末的存(貸)款餘額之和除以月數。如果金融機構為當年新設,則存(貸)款平均餘額為自其開業之月(含)起每個月末的存(貸)款餘額平均值。

本章所稱月末貸款餘額,是指金融機構在每個月末的各項貸款餘額,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具體統計口徑以《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統計制度》及相關規定為準。

本章所稱年均存貸比,是指金融機構當年的貸款平均餘額與存款平均餘額之比。

本章所稱涉農貸款,是指符合《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髮〔2007〕246號)規定的涉農貸款,不包括金融機構的票據貼現、對非存款類金融機構的拆放款項,以及自上年度以來從其他金融機構受讓的信貸資產。

本章所稱小微企業,是指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第四章 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政策

第十七條 為實施更加積極的就業政策,以創業創新帶動就業,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專項資金安排支出用於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創業擔保貸款給予一定貼息,減輕創業者和用人單位負擔,支持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引導用人單位創造更多就業崗位,推動解決特殊困難群體的結構性就業矛盾。

第十八條 對符合規定條件發放的個人和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由各級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貼息。

個人創業擔保貸款對象包括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含殘疾人)、復員轉業退役軍人、刑滿釋放人員、高校在校生、畢業5年內的高校畢業生(含服務基層項目大學生和留學回國學生)、化解過剩產能企業職工和失業人員、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對上述群體中的婦女,應納入重點扶持範圍。

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對象為當年新招用符合創業擔保貸款申請條件的人員(不包括大學生村官、留學回國學生、返鄉創業農民工、網路商戶)數量達到30%(超過100人的企業達到15%)以上,並簽訂1年以上契約的小微企業。小微企業應無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費等嚴重違法違規信用記錄。小微企業認定標準按照《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享受財政貼息支持的創業擔保貸款,作為借款人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應通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借款主體資格審核,持有相關身份證明檔案,且經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審核後,具備相關創業能力,符合相關擔保和貸款條件。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貼息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中央和省級統一標準,最高貸款額度為1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年,經經辦銀行認可,貸款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過1年,只擔保不貼息。貸款利率可在貸款契約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基礎上上浮1個百分點,實際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在上述利率浮動上限內與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協商確定。除助學貸款、扶貧貸款、首套住房貸款、購車貸款以外,個人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以戶為單位)自提交創業擔保貸款申請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內,應沒有商業銀行其他貸款記錄。

專項資金貼息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和貸款額度由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和經辦銀行根據小微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和實際招用符合條件的人數等合理確定。按照貼息資金來源分為中央標準和省級標準。其中,中央標準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省級標準貸款額度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對還款及時、信譽良好的小微企業,可根據其資金需求情況給予不超過兩年的展期擔保支持,不予貼息。貸款利率由經辦銀行根據借款人的經營狀況、信用情況等與借款人協商確定。對已享受財政部門創業擔保貸款貼息支持的小微企業,政府不再通過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形式的支持。

第二十條 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在規定的貸款額度、利率和貼息期限內,按照實際貸款額度、利率和計息期限計算。其中,對符合條件的個人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第1年給予全額貼息,第2年貼息2/3,第3年貼息1/3;對符合條件的小微企業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按照貸款契約簽訂日貸款基礎利率的50%給予貼息。對展期、逾期的創業擔保貸款,財政部門不予貼息。

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適當放寬創業擔保貸款借款人條件、提高貸款利率上限,具體貼息標準和條件由各市縣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符合中央標準的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各級財政按規定比例分擔;超中央符合省級標準的,由省級全額承擔(含中央標準內貸款);市縣自行提高標準的,由市縣全額承擔(含中央及省級標準內貸款)。上述各類貸款要分離管理,分賬核算,並納入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資金管理信息系統統一管理。

第二十一條 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或經辦銀行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創業擔保貸款政策有關規定,計算創業擔保貸款應貼息金額,按季度向市、縣級財政部門申請貼息資金。市級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後,在1個月內向經辦銀行撥付;對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以下簡稱直管縣),由縣級財政部門負責相關貼息資金審核撥付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機制。按各地當年新發放創業擔保貸款總額的1%,獎勵創業擔保貸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經辦銀行、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等單位,用於其工作經費補助。

創業擔保貸款獎勵性補助資金的獎勵基數,包括經省市縣人民政府同意、由各級財政部門自行決定貼息的創業擔保貸款。對主要以基礎利率或低於基礎利率發放貸款的經辦銀行,可在獎勵資金分配上給予適度傾斜。

第二十三條 本章所稱創業擔保貸款,是指以具備規定條件的創業者個人或小微企業為借款人,由創業擔保貸款擔保基金提供擔保,由經辦此項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發放,由財政部門給予貼息(小微企業自行選擇貼息或擔保中的一項),用於支持個人創業或小微企業擴大就業的貸款業務。

本章所稱擔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資設立的,用於為創業擔保貸款提供擔保的專項基金。擔保基金由政府指定的公共服務機構或其委託的融資性擔保機構負責運營管理。

本章所稱經辦銀行,是指由各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等方式確定的為符合條件的個人和小微企業提供創業擔保貸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

第二十四條 對創業擔保貸款財政貼息政策,2016年9月24日(含)之後發放的貸款,執行本辦法;2016年9月24日之前發放的貸款,按照原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中央以獎代補政策

第二十五條 為吸引社會資本參與公共服務項目的投資、運營管理,提高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和效率,中央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符合條件的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和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給予一定獎勵,提高項目操作的規範性,保障項目實施質量,同時鼓勵融資平台公司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債務。

第二十六條 對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中的新建項目,財政部將在項目完成採購確定社會資本合作方後,按照項目投資規模給予一定獎勵,具體為投資規模3億元以下的項目獎勵300萬元,3億元(含3億元)至10億元的項目獎勵500萬元,10億元以上(含10億元)的項目獎勵800萬元。對符合條件、規範實施的轉型為PPP項目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財政部將在擇優評選後,按照項目轉型實際化解存量地方政府債務(政府負有直接償債責任的一類債務)規模的2%給予獎勵。中央財政PPP示範項目中的存量項目,優先享受獎勵資金支持。享受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項目,通過轉型為PPP模式化解的項目債務應屬於清理甄別認定的截至2014年末的存量政府債務。

第二十七條 PPP項目中央財政以獎代補資金作為綜合財力補助,納入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融資平台公司收入統一核算。新建示範項目獎勵資金由財政部門統籌用於項目前期費用補助等相關財政支出。

第二十八條 享受中央財政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和財政部等部門出台的一系列制度檔案,科學編制實施方案,合理選擇運作方式,認真做好評估論證,擇優選擇社會資本,加強項目實施監管,切實保障項目選擇的適當性、交易結構的合理性、合作夥伴選擇的競爭性、財政承受能力的中長期可持續性和項目實施的公開性。

項目採購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採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等規定,充分引入競爭機制,保證項目實施質量。項目契約約定的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期限原則上不低於10年。

享受中央財政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必須納入財政部PPP綜合信息平台項目庫,並按規定將項目信息及獲得的獎補資金信息錄入PPP綜合信息平台。

第二十九條 不符合示範項目要求被調出示範項目名單的項目,採用建設-移交(BT)方式的項目,通過保底承諾、回購安排、明股實債、融資租賃等方式進行變相融資的項目,以及契約變更成本高、融資結構調整成本高、原債權人不同意轉換、不能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能降低項目債務成本、不能實現物有所值的地方融資平台公司存量轉型項目,不享受中央財政以獎代補政策支持。已經在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中獲得獎勵性資金支持的PPP項目,不再納入中央財政以獎代補政策獎勵範圍。

第三十條 申請中央財政以獎代補資金支持的PPP項目,應按規定向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經市級財政部門匯總審核後報送省財政廳(直管縣按上述要求單獨報省財政廳,下同)。申請材料包括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書、項目規範實施承諾書、項目實施方案、物有所值評價報告、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採購檔案、契約文本等重要資料,以及與以獎代補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 對市級財政部門報送的申請中央財政以獎代補專項資金PPP項目申報材料,省財政廳將組織專家進行綜合評審後報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審核上報。

第三十二條 享受中央財政以獎代補政策支持的PPP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和財政承受能力論證,有效控制政府支付責任,合理確定財政補助金額。市級財政部門要統計監測相關項目的政府支付責任,加強對項目契約執行的監督管理,督促有關部門嚴格履行契約約定,有效保護社會資本合法權益,切實維護政府信用。要認真履行財政職能,因地制宜、主動作為,會同項目實施單位和有關部門,為項目的規範實施創造良好環境。積極推動項目加快實施進度,確保項目規範實施、按期落地,形成一批管理水平高、化債效果好、產出結果優、示範效應強的樣板項目。

第六章 資金審核和撥付

第三十三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審核匯總轄區內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2月28日前報送省財政廳。申請材料包括本年度專項資金申請情況說明、專項資金申報表(見附屬檔案1)、市縣財政部門審核意見、上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報告,以及與專項資金申請或審核相關的其他材料。對未按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的市縣,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不申請專項資金。

第三十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審核匯總全省專項資金申請材料,於每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和專員辦。

第三十五條 專員辦對省財政廳報送的專項資金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於每年4月30日前出具審核意見報送財政部,並抄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六條 省財政廳收到中央財政下達的專項資金預算後,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及時下撥。各市縣可予獎勵的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平均餘額增量、可予補貼的農村金融機構貸款平均餘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及獎補資金需求依據各地財政部門上報情況及財政部、專員辦審核意見確定。相應權重根據上年各方向資金使用情況、中央及省級預算安排等因素綜合確定。中央及省級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和省級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統籌使用。對上年末專項資金結餘的地區,省財政廳將減少安排該地區下一年度專項資金的數額。

市、縣級財政部門應參照中央和省財政的分配方法,在預算規模內合理確定本地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科學規劃專項資金各支出方向的資金安排,確保各支出方向的資金總體均衡,統籌兼顧本地普惠金融各領域發展需要,切實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條 用於PPP項目以獎代補的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安排,其他領域資金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市、縣級分擔比例由市級統籌確定,原則上市縣級分擔比例應主要由市級承擔,市級應占市縣分擔資金總額的30%以上。中央、省、市、縣分擔比例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對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由省財政結合中央資金,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承擔40%、50%、60%,對東部地區的榮成、高青、利津、墾利、沂源5縣(市、區),按照中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其餘直管縣及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按照西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

對創業擔保貸款貼息資金,由省級結合中央資金,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承擔50%、60%、70%,對東部地區的榮成、高青、利津、墾利、沂源5縣(市、區),按照中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其餘直管縣及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按照西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對創業擔保貸款獎補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30%,省級承擔70%。省級資金由省創業帶動就業扶持資金列支。

對未按規定分擔資金的地區,經專員辦或審計部門書面確認後,取消審核年度獲得相關使用方向中央和省級資金的資格。

第三十八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等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的預算公開,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信息公開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預算監管和績效管理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涉及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擔保基金運營管理機構、地方融資平台公司、PPP項目實施機構等相關單位應當如實統計和上報專項資金申請涉及的各項基礎數據,對各項基礎數據的真實性、合規性負責,並對所屬分支機構加強監管。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申請、審核、撥付的組織、協調和管理工作,並會同有關部門對專項資金申請的真實性、合規性以及審核撥付、使用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處理和反映,保證專項資金政策落到實處。

第四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實地抽查力度,對查出以前年度虛報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應當及時予以追回。對被騙取的專項資金,由地方政府有關部門自行查出的,由同級政府財政部門收回。由中央有關部門組織查出的,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追回並及時上繳中央財政。

第四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申報使用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處罰,並視情況提請同級政府進行行政問責:

(一)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制定和覆核過程中,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擅自改變分配方法、隨意調整分配因素以及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的;

(二)以虛報冒領、重複申報、多頭申報、報大建小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的;

(三)滯留、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

(四)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者標準分配或使用專項資金的;

(五)未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致使專項資金被騙取、截留、擠占、挪用,或資金閒置沉澱的;

(六)拒絕、干擾或者不予配合有關專項資金的預算監管、績效評價、監督檢查等工作的;

(七)對提出意見建議的單位和個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

(八)其他違反專項資金管理的行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三條 對未能獨立客觀地發表意見,在專項資金申請、評審等有關工作中存在虛假、偽造行為的第三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績效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專項資金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按照《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績效目標管理暫行辦法》(財預〔2015〕163號)等規定,設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及相應的績效指標,加強對績效目標的審核,並將審核確認後的績效目標予以下達。強化專項資金績效目標執行監控,確保績效目標如期實現。按要求開展績效評價,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政策和資金分配的參考依據,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第四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逐步探索建立普惠金融指標體系,對轄區內普惠金融發展狀況進行科學評價,為完善專項資金管理制度提供決策參考。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實施細則,並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前發布的有關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縣域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增量獎勵資金管理辦法》(魯財金〔2010〕64號)、省財政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村金融機構定向費用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魯財金〔2014〕15號)、《山東省小額擔保貸款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魯財金〔201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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