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管理,促進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更好服務“三農”,根據財政部《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管理辦法》(財金〔2016〕123號)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是指中央及省級財政對有關農業保險經營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開展的符合條件的農業保險業務,按照保險費的一定比例,為投保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等提供的補貼。
本辦法所稱經辦機構,是指保險公司以及依法設立並開展農業保險業務的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是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企業以及其他農業生產經營組織。
第三條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願、協同推進的原則。
(一)政府引導。財政部門通過保險費補貼等政策支持,鼓勵和引導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投保農業保險,推動農業保險市場化發展,增強農業抗風險能力。
(二)市場運作。財政投入要與農業保險發展的市場規律相適應,以經辦機構的商業化經營為依託,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逐步構建市場化的農業生產風險保障體系。
(三)自主自願。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經辦機構、市級財政部門等各方的參與都要堅持自主自願,在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基礎上,申請中央及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
(四)協同推進。保險費補貼政策要與其他農村金融和支農惠農政策有機結合,各級財政、農業、林業、畜牧、金融辦及保險監管等有關單位要積極協同配合,共同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四條 中央及省級財政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以下簡稱補貼險種)標的為關係國計民生和糧食、生態安全的主要大宗農產品,以及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檔案精神確定的其他農產品。
鼓勵各市縣結合本地實際和財力狀況,對符合農業產業政策、適應當地“三農”發展需求的農業保險給予一定的保險費補貼等政策支持。
第五條 財政補貼險種主要標的:
(一)中央財政補貼險種標的(以下簡稱中央險種)主要包括:
1.種植業險種:包括小麥、水稻、玉米、棉花、花生。
2.養殖業險種:包括能繁母豬、奶牛、育肥豬。
3.森林險種:已基本完成林權制度改革、產權明晰、生產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和商品林。
(二)省級財政補貼險種標的(以下簡稱省級險種)主要包括:
日光溫室(僅指冬暖式日光溫室蔬菜大棚),蘋果、桃,冬棗、鴨梨(局部試點)。
(三)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確定的其他品種。
除冬棗、鴨梨外,對於上述補貼險種,各市縣均可自主自願開展。
第六條 中央險種補貼政策。在各市縣自主自願開展農業保險並符合條件的基礎上,省財政結合中央資金,按東、中、西部地區分別確定補貼資金分擔比例。
(一)種植業。農戶自行承擔20%。東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35%,省級財政承擔15%,市縣級財政承擔30%;中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35%,省級財政承擔25%,市縣級財政承擔20%;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35%,省級財政承擔35%,市縣級財政承擔10%。
(二)養殖業。農戶自行承擔20%。東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40%,省級財政承擔15%,市縣級財政承擔25%;中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40%,省級財政承擔20%,市縣級財政承擔20%;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40%,省級財政承擔25%,市縣級財政承擔15%。
(三)森林。
1.公益林。農戶自行承擔10%。東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50%,省級財政承擔15%,市縣級財政承擔25%;中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50%,省級財政承擔20%,市縣級財政承擔20%;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50%,省級財政承擔25%,市縣級財政承擔15%。
2.商品林。農戶自行承擔20%。東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30%,省級財政承擔20%,市縣級財政承擔30%;中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30%,省級財政承擔25%,市縣級財政承擔25%;西部地區,中央財政承擔30%,省級財政承擔30%,市縣級財政承擔20%。
對東部地區的榮成、高青、利津、墾利、沂源5縣(市、區),按照中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其餘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區)及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按照西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
第七條 省級險種補貼政策。農戶自行承擔50%。東部地區,省級財政承擔15%,市縣級財政承擔35%;中部地區,省級財政承擔20%,市縣級財政承擔30%;西部地區,省級財政承擔25%,市縣級財政承擔25%。
第八條 產糧大縣補貼政策。在上述補貼政策基礎上,中央及省級財政對財政部產糧(油)大縣獎勵辦法確定的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水稻、小麥、玉米)保險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將縣級財政補貼比例降至零,省財政結合中央補貼資金,對東、中、西部地區分別承擔65%、70%、75%,剩餘補貼資金由市級承擔。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和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符合產糧大縣標準的,對東部地區的榮成、高青、利津、墾利、沂源5縣(市、區),按照中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其餘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及縣級現代預算管理制度改革試點縣(市、區)按照西部地區補貼政策執行。農戶自行承擔20%。
第三章 保險方案
第九條 經辦機構應當公平、合理地擬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經辦機構應當在充分聽取省政府農業保險相關負責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第十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責任應涵蓋我省主要的自然災害、重大病蟲害和意外事故等。有條件的市縣可穩步探索以價格、產量、氣象的變動等作為保險責任,由此產生的保險費,由市縣財政部門給予一定比例補貼。
第十一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金額,以保障農戶及農業生產經營組織災後恢復生產為主要目標,主要包括:
(一)種植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以最近一期價格等相關主管部門發布或認可的數據為準,下同),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
(二)養殖業保險。原則上為保險標的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
(三)森林保險。原則上為林木損失後的再植成本,包括災害木清理、整地、種苗處理與施肥、挖坑、栽植、撫育管理到樹木成活所需的一次性總費用。
鼓勵各市縣和經辦機構根據本地農戶的支付能力,適當調整保險金額。對於超出直接物化成本的保障部分,應當予以明確,由此產生的保險費,有條件的市縣可以結合實際,提供一定的補貼,或由投保人承擔。
第十二條 逐步建立農業保險費率調整機制,合理確定費率水平。連續3年出現以下情形的,原則上應適當降低保險費率,省財政廳依法予以監督:
(一)經辦機構農業保險的整體承保利潤率超過其財產險業務平均承保利潤率的;
(二)專業農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整體承保利潤率超過財產險行業平均承保利潤率的;
(三)前兩款中經辦機構財產險業務或財產險行業的平均承保利潤率為負的,按照近3年相關平均承保利潤率的均值計算。
本辦法所稱承保利潤率為1-綜合成本率。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當合理設定補貼險種賠付條件,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補貼險種不得設定絕對免賠,科學合理的設定相對免賠。
第十四條 經辦機構可以通過“無賠款優待”等方式,對本保險期限內無賠款的投保農戶,在下一保險期限內給予一定保險費減免優惠。
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各級財政按照相關規定,以農業保險實際保險費和各方保險費分擔比例,計算各方應承擔的保險費金額。
第十五條 補貼險種的保險條款應當通俗易懂、表述清晰,保單上應當載明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各級財政承擔的保險費比例和金額。
第四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中央財政承擔的保險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中央財政預算。省級財政承擔的保險費補貼資金,列入年度省級財政預算。各市縣承擔的保險費補貼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預算安排,省財政廳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七條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實行專款專用、據實結算。保險費補貼資金當年出現結餘的,抵減下年度預算;如下年度不再為補貼地區,中央和省級財政結餘部分全額返還財政部和省財政廳。
第十八條 各市財政局應編制轄區內當年保險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並對上年度中央及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於每年2月底前報送省財政廳。當年資金申請和上年度資金結算報告內容主要包括:
(一)保險方案。包括補貼險種的經辦機構、經營模式、保險品種、保險費率、保險金額、保險責任、補貼區域、投保面積、單位保險費、總保險費等相關內容。
(二)補貼方案。包括農戶自繳保險費比例及金額、各級財政補貼比例及金額、資金撥付與結算等相關情況。
(三)保障措施。包括主要工作計畫、組織領導、監督管理、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相關措施。
(四)直接物化成本數據。價格等相關主管部門發布的最近一期農業生產直接物化成本數據(直接費用)。保險金額超過直接物化成本的,應當作出說明,並測算市縣財政應承擔的補貼金額。
(五)產糧大縣情況。對申請產糧大縣政策支持的,各市單獨報告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種植面積、投保面積、保險金額及財政補貼比例等。
(六)相關表格。填報上年度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結算表(附屬檔案1、3),當年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測算表(附屬檔案2、4)以及《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到位承諾函》。
(七)其他材料。應當報送或有必要進行說明的材料。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於每年3月底前,編制全省當年保險費補貼資金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並抄送財政部駐山東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同時,對上年度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進行結算,編制結算報告送專員辦審核。專員辦收到結算材料後1個月內,出具審核意見送財政部,並抄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在收到專員辦審核意見後10日內向財政部報送補貼資金結算材料,並附專員辦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各市財政局應加強和完善預算編制工作,根據補貼險種的投保面積、投保數量、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和保險費補貼比例等,測算下一年度各級財政應當承擔的保險費補貼資金,於每年8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匯總審核後,於每年10月10日前上報財政部,並抄送專員辦。
第二十一條 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報送專項資金申請及結算材料的地區,省財政廳不予受理,視同該年度該市不申請中央及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
第二十二條 對於各市上報的保險費補貼資金預算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將給予保險費補貼支持。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在收到各市財政局報送的材料以及專員辦審核意見後,結合預算收支和已預撥保險費補貼資金等情況,清算上年度並撥付當年剩餘保險費補貼資金。
對以前年度中央和省級財政補貼資金結餘較多的市,市財政局應當作出說明。對連續兩年結餘資金較多且無特殊原因的,省財政廳將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結合當年中央及省級財政收支狀況、各市實際執行情況等,收回中央及省級財政補貼結餘資金,並酌情扣減該市當年預撥資金。
第二十四條 省財政廳在收到中央財政補貼資金後,應在1個月內對保險費補貼資金進行分解下達,並根據各地上報的預算申請,預撥省級保費補貼資金。市級財政部門應及時下達中央及省級資金,縣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農業保險承保進度及簽單情況,及時向經辦機構撥付保險費補貼資金,不得拖欠。對於季節性較強的種植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在各險種簽單完成後及時上報當地縣級財政部門。縣級財政部門收到經辦機構報告後應及時撥付保險費補貼資金。原則上,上半年完成簽單的不晚於6月底撥付,下半年完成簽單的,不晚於11月底撥付,不得跨年度撥付。各市財政局應督促縣級財政部門及時撥付保險費補貼資金,並於每年12月31日前將資金撥付情況(附撥款憑證)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將定期通報資金撥付情況,對不能及時撥付到位、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取消其下年度保險費補貼資格。
第二十五條 各市縣財政部門應及時掌握補貼資金的實際使用情況,加強對保單和農戶繳費情況的審核,足額支付保險費補貼,確保農業保險保單依法按時生效。對中央及省級財政應承擔的補貼資金缺口,可在次年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結算申請時一併提出。
第二十六條 保險費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上級財政部門通過國庫資金調度將保險費補貼資金逐級撥付下級財政部門。保險費補貼資金不再通過中央專項資金財政零餘額賬戶和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支付。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農業保險技術性強、參與面廣,各市縣應高度重視,結合本地財政狀況、農戶承受能力等,制定切實可行的保險費補貼方案,積極穩妥推動相關工作開展。
鼓勵各市縣和經辦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防災減損工作,防範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鼓勵各市縣根據有關規定,對經辦機構的展業、承保、查勘、定損、理賠、防災防損等農業保險工作給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各市縣和經辦機構應當因地制宜確定具體投保模式,堅持尊重農戶意願與提高組織程度相結合,積極發揮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林業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組織服務功能,採取多種形式組織農戶投保。
由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鄉鎮林業工作機構、村民委員會等單位組織農戶投保的,經辦機構應當在訂立補貼險種契約時,制訂投保清單,詳細列明投保農戶的投保信息,並由投保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
第二十九條 各市縣和經辦機構應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查勘定損工作標準,對定損辦法、理賠起點、賠償處理等具體問題予以規範,切實維護投保農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經辦機構應當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協定後10日內,將應賠償的保險金支付給被保險人。農業保險契約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經辦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
經辦機構原則上應當通過財政補貼“一卡通”、銀行轉賬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農戶。如果農戶沒有財政補貼“一卡通”和銀行賬戶,經辦機構應當採取適當方式確保將賠償保險金直接賠付到戶。
第三十一條 經辦機構應當在確認收到農戶、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自繳保險費後,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經辦機構應按規定在顯著位置,或通過網際網路、簡訊、微信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認真做好保險費補貼資金的籌集、撥付、管理、結算等各項工作,與農業、林業、畜牧、金融辦、保險監管、水利、氣象、宣傳等部門協同配合,共同把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落到實處。
第六章 機構管理
第三十三條 省政府農業保險相關負責部門應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補貼險種經辦機構評選、考核等相關制度,按照公平、公正、公開和優勝劣汰的原則,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經辦機構,提高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招標時要考慮保持一定期限內縣域經辦機構的穩定,引導經辦機構加大投入,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十四條 補貼險種經辦機構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經營資質。符合保險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農業保險業務經營條件,具有經保險監管部門備案或審批的保險產品。
(二)專業能力。具備專門的農業保險技術人才、內設機構及業務管理經驗,能夠做好條款設計、費率厘定、承保展業、查勘定損、賠償處理等相關工作。
(三)機構網路。在擬開展補貼險種業務的縣級區域設有分支機構,在農村基層設有服務站點,能夠深入農村基層提供服務。
(四)風險管控。具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資本實力、完善的內控制度、穩健的風險應對方案和再保險安排。
(五)信息管理。信息系統完善,能夠實現農業保險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損益,滿足信息統計報送需求。
(六)國家及省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經辦機構要增強社會責任感,兼顧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不斷提高農業保險服務水平與質量:
(一)增強社會責任感,服務“三農”全局,統籌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積極穩妥做好農業保險工作;
(二)加強農業保險產品與服務創新,合理擬定保險方案,改善承保工作,滿足日益增長的“三農”保險需求;
(三)發揮網路、人才、管理、服務等專業優勢,迅速及時做好災後查勘、定損、理賠工作;
(四)加強宣傳公示,便於農戶了解保險費補貼政策、保險條款及工作進展等情況;
(五)強化風險管控,預防為主、防賠結合,協助做好防災防損工作,通過再保險等有效分散風險。
第三十六條 省級經辦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3〕129號)規定,及時、足額計提農業保險大災風險準備金,逐年滾存,逐步建立應對農業大災風險的長效機制,並將巨災風險準備金的提取和使用情況於每年年度終了後15日內報送省財政廳。
第三十七條 除農戶委託外,財政部門不得引入中介機構為農戶與經辦機構辦理財政補貼險種契約簽訂等有關事宜。財政補貼險種的保險費,不得用於向中介機構支付手續費或佣金。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八條 各市縣財政局應對報送材料認真審核、嚴格把關,在此基礎上,專員辦和省財政廳重點審核上年度財政補貼資金是否按規定用途使用、相關險種是否屬於中央及省級財政補貼範圍、補貼資金是否層層分解下達等。
第三十九條 省財政廳將按照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建立和完善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績效評價制度,並探索將其與完善農業保險政策、評選保險經辦機構等有機結合。
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主要績效評價指標原則上應當涵蓋政府部門(預算單位)、經辦機構、綜合效益等。可結合實際,對相關指標賦予一定的權重或分值,或增加適應本地實際的其他指標,合理確定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結果。省財政廳每年8月31日前將上年度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績效評價結果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專員辦。
第四十條 財政部、省財政廳將按照“雙隨機、一公開”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對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和效果進行評價,作為研究完善政策、確定下年度補貼地區保費補貼資金等方面的參考依據。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加強對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的動態監控,定期自查本地區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工作,有關情況應及時報告省財政廳。
第四十一條 禁止以下列方式騙取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
(一)虛構或者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保險標的進行多次投保;
(二)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保或者截留、代領或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險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
(三)其他騙取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金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 對於各級財政部門、經辦機構以任何方式騙取保險費補貼資金的,財政部、專員辦和省財政廳將責令其改正並追回相應保險費補貼資金,視情況暫停其中央及省級財政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資格等。
各級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農業保險保險費補貼專項資金 審核工作中,存在報送虛假材料、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分配資金,或者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使用專項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預算法》《公務員法》《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各市縣和經辦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及時制定和完善相關實施細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19日。《山東省種植業保險保費財政補貼資金管理辦法》(魯財金〔2012〕41號)、《關於進一步擴大農業保險保費補貼品種的通知》(魯財金〔2013〕44號)、《關於明確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新增農業保險補貼品種省級保費補貼比例的通知》(魯財金〔2014〕5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