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

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是由山東省內從事農藥生產、加工、科研開發和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是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也是省農藥行業對外交流的視窗。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是由山東省內從事農藥生產、加工、科研開發和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本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聯合組成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接受山東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和山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是農藥行業的協調、服務和自律性組織,是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也是我省農藥行業對外交流的視窗。
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成立於1994年,主要是由單位會員組成,現有會員單位162名。
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經主管政府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農藥行業的管理,提出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建議,組織行業交流,向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農藥產品技術、市場和科研信息,組織行業內品種技術協作,組織人才培訓,培養著名企業和知名品牌,增強會員單位在國內外市場上的應變能力和競爭能力,通過正當途徑與手段,保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
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常設辦事機構是秘書處,秘書處下設財務部、培訓部、會刊編輯部。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英文名稱為:Association of pesticide Industry, Shandong Province。縮寫為:“APIS”。
第二條 為了促進山東省農藥工業的健康發展,提高我省農藥工業的技術水平,推動技術進步,提高經濟效益,維護我省農藥行業的合法權益,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農業發展的需要,由合法的省內農藥生產加工企業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本著平等、互利、自願的原則,聯合組成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本協會是按照市場化原則、獨立的非營利性的山東省地方社團法人,是農藥行業的協調、服務和自律性組織,是政府與行業、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是我省農藥行業對外交流的視窗。會員單位隸屬關係、企業性質不變。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政府、為行業、為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山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山東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和中國農藥工業協會的業務指導,接受山東省民政廳及其委託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常設機構住所為:濟南市歷下區歷山路80號,郵政編碼為250013。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民經濟發展規劃開展調查研究,提出行業技術經濟政策和發展規劃建議,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和委託,參與對農藥行業依法管理。
(二)積極組織會員參與國內外市場開拓與競爭,推進企事業間的聯合和合作,密切農、工、商關係,搞好產銷銜接,培育與發展農藥商品市場。
(三)向政府和會員單位提供國內外農藥工業經濟技術、市場預測和科研信息。協助或組織會員對新品種、新劑型、新技術和套用技術等科研成果的評價、鑑定、推廣和轉讓。組織協調會員之間的重大技術協作、技術攻關和技術交流。協助會員依法保護智慧財產權。
(四)受主管部門或企業委託,組織制訂產品技術標準。組織會員開展農化技術服務,指導農民科學、安全、有效地用藥,提高農藥用藥水平,保護生態環境。
(五)組織我省行業內同品種技術協作。根據國內外市場需求,指導會員調整生產規模、品種結構、銷售價格,提高會員單位的經濟效益。優先對會員提供“三證”辦理、農藥產品國外註冊登記等方面的諮詢服務。
(六)組織與協助會員開展培訓,加強信息服務,推進會員單位技術進步和現代化管理,增強會員在國內外市場競爭中的應變能力和竟爭能力。
(七)加強國家和地區合作,組織會員開展國際和地區間交往,促進會員單位的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主動參與協調對外貿易爭議。
(八)維護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在會員單位的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根據會員單位的要求,協會有責任依法採取保護措施,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九)根據國家法律和市場經濟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制訂我省農藥行業行規行約和自律公約,大力推動行業誠信建設,規範會員市場行為,維護農藥市場秩序。
(十) 經政府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十一)創辦刊物、網際網路等傳媒,開展諮詢服務。
(十二)承辦國家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山東省石油化學工業協會、中國農藥工業協會委託的有關事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即山東省內的農藥生產加工企業以及與山東農藥配套的原料、中間體、助劑、包裝材料、包裝機械和施藥機械等生產貿易企業和科研院校。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地市級農藥(工業)協會可以成為當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並願在協會中積極工作;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凡農藥生產企業必須經國務院化學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批准;
(四)在本行業和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山東省農藥工業協會入會申請表》;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優先享有協會爭取到的國家扶持支農企業的物質、信貸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四)優先享有協會提供信息、諮詢、技術等優惠服務:
(五)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及行業的合法權益;
(三)向協會提供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改革、建設等方面的情況與經驗,提供有關材料;
(四)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按時照章交納會費;
(五)及時向協會反映行業生產、經營、科研活動中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提出建議。
第十二條 會員單位更改名稱或更換代表時,應當在變更營業執照後或更換代表後一個月內,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更換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有退會的自由,但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常務理事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由協會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除名,收回會員證,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協會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收回會員證,並通知全體會員。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每四年召開一次。主要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研究和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協會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理事單位法人代表或其委派的熱心協會工作的本單位領導成員擔任。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其委派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或其委派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召開理事會時,每年至少一次邀請全體會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外,還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
(二)由理事長提名,聘任協會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聘任副秘書長;
(三)聘任協會下屬專門委員會或分支機構、實體和機構負責人;
(四)討論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或其委派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或其委派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協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長、副理事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秘書長由理事長提名,常務理事會聘任。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服務,公正廉潔,實事求是,思想作風好;
(三)熟悉協會業務,在我省農藥行業內有較大影響;
(四)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原則上應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不是現職國家公務員。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指導、檢查秘書長及秘書處工作。
第三十條本協會設立秘書處,為協會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組織領導秘書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會員大會決議;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聘任;
(五)決定秘書處及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協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經費包括下列支出:
(一)協會日常辦公費用;
(二)勞動工資、社會保險金、福利及勞務的報酬;
(三)會議、宣傳、資料、書刊、網站的費用;
(四)向會員單位提供的資助;
(五)協會興辦的各項事業費用;
(六)獎勵對協會工作做出成績的會員單位或個人。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和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8年2月24日經全體會員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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