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所有組織和公民都應遵守《軍事設施保護法》和本條例的規定,依法履行保護軍事設施的義務。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軍事機關應加強保護軍事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廣大軍民的國防意識和法制觀念。
第四條 軍事設施的保護實行分類保護、確保重點的方針。
第五條 軍事設施的保護工作應與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統籌兼顧。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的前提下,兼顧地方經濟建設和人民民眾的生產、生活。
第二章 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的設立與職責
第六條 省和市(地)以及有軍事設施的縣(市、區),成立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護委員會)。保護委員會由軍地雙方有關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第七條 保護委員會主任由同級人民政府負責人兼任,第一副主任由軍隊負責人兼任,副主任及委員由參加單位的負責人兼任。
第八條 保護委員會的辦事機構,省級設在省軍區司令部,市(地)級設在軍分區(警備區)司令部,縣級設在人民武裝部,由當地人民政府和軍隊有關單位指定人員共同組成。
第九條 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保護軍事設施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協調解決劃定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工作中的問題;
(三)檢查了解軍事設施安全保護情況,依法協調處理保護軍事設施與地方經濟建設和民眾生產、生活的關係。做好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工作;
(四)組織和開展保護軍事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
(五)擬定保護軍事設施的具體措施,經軍事設施管理單位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過後公告施行。
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第十條 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所需的活動經費,由各級自行協商解決。
第三章 軍事禁區的劃定和保護
第十一條 軍事禁區是國家採取特殊措施加以重點保護的軍事設施區域。軍事禁區按照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十二條 軍事禁區(不含空中軍事禁區)的範圍,一般應與房地產管理範圍相一致,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國有土地使用證》所確定的面積為準;涉及房地產糾紛,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一時不能解決的,應當在確保軍事設施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暫按歷史形成的雙方實際管理範圍執行。有特殊保護要求需要適當擴大的,應商得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同意,逐級報有關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下列軍事禁區應在其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
(一)軍事禁區面積較小,僅在禁區內採取防護措施,不足以滿足軍事設施安全保密需要的;
(二)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具有重大危險因素的;
(三)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具有防電磁輻射、電磁干擾等特殊技術要求的。
第十四條 軍事禁區的安全控制範圍,應根據軍事禁區內軍事設施的性質、國家軍用技術標準、保密以及防電磁輻射、電磁干擾的技術要求、當地地形、歷史沿革和保障周圍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需要等情況,與軍事禁區同時劃定。其範圍應在滿足上述需要的前提下,儘量控制在最小地域。在城市規劃區內,應與城市規劃相協調。
飛機、艦艇洞庫的軍事禁區,其外沿與軍事管理區相連的不再劃定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其外沿與地方地產毗鄰的,根據保護軍事設施的需要劃定外圍安全控制範圍。水域軍事禁區水上部分,不劃安全控制範圍。
第十五條 戰略、戰役地位重要,軍事設施比較密集的地域,除對軍事設施劃定軍事禁區外,可以將整個地域劃為安全控制範圍。
第十六條 軍事禁區的劃定工作,由濟南軍區和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各級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具體承辦,在劃定某一軍事禁區的具體範圍時,應有當地人民政府、軍分區(警備區)或縣(市、區)人民武裝部以及駐軍(含武警支隊)和地方有關部門參加。
第十七條 軍事禁區劃定後,逐級上報省保護委員會審核,經有關軍事機關和省人民政府批准並辦理手續。有特殊保護要求的軍事禁區的劃定,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具體條件,按照劃定的範圍,在陸地軍事禁區邊緣修築圍牆,設定鐵絲網等障礙物;在水域軍事禁區邊緣設定障礙物或界線標誌。上述設定經費,由軍隊安排解決。
在陸地軍事禁區外圍劃定安全控制範圍的,應在其外沿設定安全警戒標誌。標誌牌的製作和經費由省人民政府統一解決,設定地點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商定後,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和地方公安部門共同負責設定和管理。
第十九條 禁止陸地、水域軍事禁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船舶進入禁區,按規定批准的除外。
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應對進出軍事禁區的人員、車輛、船舶進行嚴格的檢查、登記,並限定活動時間、活動範圍,規定活動路線。必要時由軍事禁區管理單位派員監陪。
第二十條 禁止航空器進入空中軍事禁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許可的除外。
因執行專業飛行任務和其它飛行活動,確需進入陸地、水域軍事禁區上空的航空器,應按有關規定報批。
第二十一條 禁止一切民用船舶進入水域軍事禁區,按規定批准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在軍事禁區外圍安全控制範圍內,當地民眾可以照常生產,但是不得進行爆破、射擊以及其他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
第四章 軍事管理區的劃定和保護
第二十三條 軍事管理區是國家採取嚴格措施加以保護的軍事設施區域。軍事管理區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四條 軍事管理區範圍的劃定和圍牆、鐵絲網、界線標誌的設定、看管,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十二、十六、十七、十八條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以外的人員、車輛、艦舶進入軍事管理區,須經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許可。
第二十六條 劃為軍事管理區的軍用機場淨空區域內,禁止修建超高建築物、構築物和影響機場通信、導航的設施;禁止在飛機緊急起降道、疏散道、牽引道、專用道、停機坪附近曬糧、堆物等;未經批准嚴禁外來人員、車輛及牲畜在機場內活動。
第二十七條 國內民用船舶停靠軍用碼頭或需進入軍港水域時,須經軍事管理區主管軍事機關批准。
第二十八條 軍民合用的機場、港口、碼頭,應嚴格劃定各自使用區域的範圍。非軍事單位的人員、車輛、船舶未經許可,不得進入軍用區域。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在軍民合用機場、港口、碼頭區域內進行違章建築。
第十二九條 未經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批准,不得在軍事管理區及危及軍事設施安全保密的範圍內興建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項目。
第五章 未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的保護
第三十條 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軍事設施管理單位應根據其性質和保護要求,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三十一條 沒有部隊駐守的營房和已封閉的軍事設施,軍隊團級以上管理單位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政府予以保護。
第三十二條 禁止在軍用鐵路、公路專用線和軍用輸油、輸水管道限界內修築任何建築物、構築物;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公民嚴禁在軍用輸油、輸水管道上接用。
第三十三條 禁止毀壞各種助航、導航、測量、禁錨標誌和孤立分散的設防工事及民用鐵路線上的軍用站台等軍事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在沒有劃入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的軍事設施一定距離內進行採石、取土、爆破等活動,不得危害軍事設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嚴禁在國防工程坑道口周圍100米內,工事周圍50米內開礦、採石、取土、伐木和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第三十五條 軍用通信線路的保護管理,應嚴格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嚴禁任何破壞、偷盜等危及軍用通信線路及附屬設施的行為。
在通信線路附近進行建設和其他活動,不得危及通信線路的安全與影響其使用效能。可能危及通信線路安全與影響其使用效能的,應事先徵得軍級以上軍事機關的同意,並採取技術保障措施確保軍隊通信不受影響。對已經危及和影響通信線路安全及其使用效能的建築、林木,應由有關軍事機關與地方有關部門及時消除。
第三十六條 經批准保留的舊機場可以委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使用,使用單位須按軍隊主管部門的意見使用。軍隊需要時,使用單位應立即無償退還。
使用單位耕種範圍必須離開跑道和滑行道兩則三米以外,且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在淨空區域內不得修建超高建築物、構築物。
第六章 軍事設施的共同保護措施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涉及軍事設施保護的,應當徵求有關軍事機關的意見。安排建設項目或開闢旅遊點,應當避開軍事設施。確實不能避開,需要將軍事設施拆除或改作民用的,經省人民政府和有關軍事機關同意,按規定上報批准。拆除或改作民用後,應按軍事設施重置價格折舊予以補償。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新開闢的開放地區、港口、碼頭、機場涉及軍事設施安全保密時,應逐級上報,由省人民政府審查,並徵得有關軍事機關同意後,上報批准。
第三十九條 禁止對軍事設施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描繪和記述。確需在陸地、水域軍事禁區從事上述活動的應按有關規定上報批准。在軍事管理區從事上述活動的應報軍事管理區管理單位的主管軍事機關批准。
經批准進行攝影、攝像、錄音、勘察、描繪、記述和專業飛行活動的,所獲資料必須送交有關主管軍事機關審查,經保密技術處理後方可使用。
第四十條 禁止在水域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範圍內和海上訓練區域、軍用艦船航道、錨地停泊或從事設網、置柵、捕撈、養殖、爆破、起落貨物、圍海造地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對需要公安機關協助維護秩序的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可由有關師級以上軍事機關商得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同意;經省軍事設施保護委員會審核後,由省公安廳提出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公安機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照《軍事設施保護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現役軍人、軍內在編職工破壞軍事設施或進行危害軍事設施安全及使用效能活動的,由有關軍事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具體套用中的問題由山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
山東省輻射污染防治條例
為了防治輻射污染,維護環境安全,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背景簡介 防治措施 核技術利用 廢物處理貯存 輻射污染防治 -
山東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000年4月14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該《條...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第四章 第五章 -
八大關[青島市風景名勝區]
密度必須在50%以下,保護綠地,以及必須採用透空圍牆等等。這一地區修築了...,所以青島還有“東方瑞士”的美譽。地理交通“八大關景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
歷史文化 建築風格 景區特點 景區氣候 地理交通 -
八大關
密度必須在50%以下,保護綠地,以及必須採用透空圍牆等等。這一地區修築了...還有“東方瑞士”的美譽。地理交通“八大關景區”位於山東省青島市市南區匯泉...
歷史文化 建築風格 景區特點 景區氣候 地理交通 -
民四條約
在此區外保持中立的條例。由於陸軍總長說明中國沒有準備不能進行長期抵抗...合辦礦業,批稱: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愈好,可留與國人自辦...日本政府負擔中國因日德戰役所生損失之全部,並即時撤廢日本因戰事之軍事設施,先行...
歷史背景 交涉經過 條款內容 廢除條約 與袁世凱 -
二十一條
的檔案,以及在此區外保持中立的條例。由於陸軍總長說明中國沒有準備不能進行...,此條不必過於爭論。對於合辦礦業,批稱:可答應一二處,須照礦業條例辦理,愈少...廢日本因戰事之軍事設施,先行撤退占領地之守備兵;而對於第五項之各條...
歷史背景 交涉經過 條款內容 廢除條約 歷史解析 -
1993年1月5日
與山東省對口支援的基礎上,發展了與遼寧、湖北等20多個省、市、自治區之間...
邵逸夫先生捐贈 政府工作報告 關於加強車輛購置附加費徵收工作的通知 參考資料 -
環評
)建設項目、山東省鋼鐵行業建設項目實行“限批”,引起巨大反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還都以法律的形式將“區域限批...
概念 步驟 重要性 環評與巨觀調控 基本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