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警務處

1920年2月9日,山東省公署設定省警務處,劉煜為處長。

1927年《山東警務處組織章程》規定,警務處承省長之指揮監督、管理全省警察事宜。警務處設秘書2人,專辦重要文電,審核警務事宜;設視察長1人,視察員8人,每半年分別派往所屬各廳、局、所巡視官警辦事勤惰及應興革事宜,報警務處長核辦;設技正1人,辦理一切技術事項;設一等雇員5人、二等雇員6人、三等雇員6人,專司繕寫文牘和保管卷宗備事;設巡官2人,巡警20人,專備守望、護衛遞送文書等事。處下設有4科,每科設科長1人,科員3人。第一科,掌管機要交涉,文牘收發、會計庶務、典守印信及不屬各科事項;第二科,籌備改良警務擴充警額並警察訓練調遣以及一切行政警察事項;第三科,考核備屬警務成績及警察官吏進退功過和公共衛生事項;第四科,厘定章程,審定各屬現行警察章程,解釋法令並稽核各屬裁判違警事項。1928年日本侵略軍在濟南製造了“五三慘案”,張宗昌逃離濟南,省公署、省警務處自行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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