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從2015年6月8日起,山東將對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實行動態管理,及時調整行政權力清單,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根據2015年5月15日印發的《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各級編辦是本級行政權力清單的管理機構。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的,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或單位向本級編辦提出申請,並按照規定程式予以調整。法制辦負責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

通知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 動態管理辦法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5〕8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5月8日

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範行政權力運行,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15〕21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4〕14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適用本辦法。

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按照《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執行。

行政權力動態調整遵循合法合理、公開透明、規範有序、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三條 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是本級行政權力清單的管理機構。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的,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或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式予以調整。

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增加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需增加行政權力的;

(二)上級政府下放行政權力,按要求需承接的;

(三)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應增加行政權力的;

(四)其他應當增加的情形。

第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

(一)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

(二)上級政府取消行政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

(三)因行政機關職能調整,相關行政權力不再實施的;

(四)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五)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或下放的情形。

第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

(一)行政權力的實施依據發生變化的;

(二)行政權力事項的名稱、承辦機構、法定時限、收費依據及標準等要素需進行調整的;

(三)行政權力事項(含子項)合併及分設的;

(四)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發生變化的;

(五)其他應當變更的情形。

第七條 對第四條、第五條所列情形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審核並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後,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對第六條所列情形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式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因頒布法律法規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發布後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式報批,法律法規生效後予以調整。

出現第四、五、六條所列情形而行政機關未按時申請的,機構編制部門可以提出調整建議,按程式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權力事項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機構編制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投訴或舉報。

機構編制部門和行政機關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予採納。

第九條 機構編制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行政機關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自行更改權力事項要素、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各級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動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部門主要職責、職責邊界需要調整的,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後,報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相應調整部門責任清單。部門事中事後監管制度、公共服務事項需要調整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審定後,相應調整部門責任清單。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6月7日。

抄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5月11日印發

政策解讀

辦法明確了行政機關應當申請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以及應當申請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不同情形,其中應當申請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情形有六種,如因法律法規頒布、修訂、廢止,導致原實施依據失效的;上級政府取消行政權力事項,需對應取消的;市場機制能夠有效調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行業組織或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直接面向基層和民眾、量大面廣、由下級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等情形,這符合了簡政放權的大趨勢。

另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權力事項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編辦和行政機關應通過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這些意見建議,且應予採納合理化建議。

辦法還指出,行政機關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自行更改權力事項要素、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編辦應當督促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據了解,去年以來,山東省抓住清權、減權、優權、制權四個關鍵環節,對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裁決、行政監督等10類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梳理,編制公開了省市縣三級行政權力清單。

修訂解讀

一、修訂《辦法》的背景
根據《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4〕141號)規定,行政權力事項分為行政審批(含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監督以及其他行政權力等10類。2014年和2015年,我省相繼出台了《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對行政審批事項、其他九類行政權力事項動態管理分別作了規定。隨著改革推進,形勢任務發生變化,一方面按照國務院部署,我省集中清理了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各級行政審批目錄中不再保留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另一方面,我省建成了省級政務服務平台,將行政許可事項納入平台的動態管理系統、實行網上辦理,今後,其他九類行政權力事項也要納入平台運行管理。兩個辦法需要根據形勢的變化進行修訂。鑒於行政許可為十類行政權力事項之一,省編辦將兩個辦法進行整合修訂,對十類行政權力事項管理作出統一規定,形成了修訂後的《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徵求了17市編辦意見,經省政府同意,以魯政字〔2016〕76號檔案印發。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修訂後的《辦法》共十三條,對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監督及其他行政權力事項等動態管理做了規定,重點明確了適用範圍、動態調整情形和程式、責任追究等內容。主要對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
一是進一步規範了調整情形。對原有兩個辦法調整情形進行規範,明確為:法律法規、國務院決定、規章以及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規範性檔案頒布、修訂、廢止或失效的;上級政府明確要求調整的;行政機關職能發生變化的;其他應予調整的。
二是簡化了調整許可權和程式。簡化了原有兩個辦法的調整許可權和程式,明確承接、取消、下放、整合行政權力事項的,需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政府審定公布後方可調整。除此之外,有法定依據新設行政權力事項、調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統一簡化為由機構編制部門審核調整清單,不再報政府常務會議、編委會議、政府分管領導審定。
三是強化了責任追究。修訂後的《辦法》明確行政機關不按照《辦法》要求提出調整申請的或者清單之外實施行政權力事項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同時,為嚴肅清單管理,進一步規定了對拒不整改造成嚴重後果的,由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辦法》修訂後,有法定依據新設行政權力事項和調整事項要素的管理許可權調整至機構編制部門。據此,機構編制部門可根據法律法規等調整情況,直接在清單中增加有關事項,也可對權力事項的類別進行調整。對因這兩種情形導致事項總數和各類別數量發生變化的,將結合承接、取消、下放、整合權力事項有關情況匯報,一併向本級政府說明,並向社會公布。
修訂後的《辦法》自2016年4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4月11日。山東省人民政府2014年印發的《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魯政字〔2014〕187號)和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5年印發的《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魯政辦字〔2015〕8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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