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

基本信息

頒布單位:山東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2012-8-10

修訂依據

(2008年12月23日日政辦發〔2008〕65號發布 根據2012年8月10日日照市人民政府令第75號《日照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日照市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等8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的決定》修訂)

日照市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節能,約束能源浪費行為,依據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超標準耗能加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政辦發〔2007〕10號)、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日政發〔2007〕2號)和《關於印發日照市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日政發〔2007〕43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超標準耗能是指用能單位超過國家、省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頒布的各項能源效率、能源消耗限額標準使用能源。
第三條 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按照單位產品實際消耗能源量與限額標準的差額,分別乘以核算期內合格產品產量、能源基準價格以及相應的加價倍數計算。
其中,產品所消耗能源是電能的,直接按電能計算加價費;所消耗能源是電能以外其他能源的,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的折算係數,折算為標準煤計算加價費。
第四條 對超過限額標準用能的單位實行加價,以能源基準價格為基礎,按照以下標準徵收。
(一)超標準10%以內,超耗部分加價1倍;
(二)超標準10—20%(含10%),超耗部分加價2倍;
(三)超標準20%以上(含20%),超耗部分加價3倍。
根據省的要求,結合實際,能源基準價格為:電每千瓦時0.6元,標準煤每噸700元,並根據省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確定的價格適時調整。
第五條 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節能監察機構負責徵收,並全額上繳市財政,作為市政府節能專項資金的組成部分,由財政、經貿、物價主管部門共同監督使用,主要用於支持節能技術產品的研發、節能技術改造和節能獎勵,重大事項經市政府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各區縣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負責轄區內超標準耗能加價政策的貫徹落實。對用能單位超能耗行為提出初步審查意見,上報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區縣節能主管部門初步審查意見和市及以上統計部門定期公布的用能單位各項能耗指標,認真核實用能單位的相關數據,確認用能單位的超標準耗能行為。
第七條 市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及節能監察機構對確認的超標準耗能單位下達《徵收超標準消耗能源加價費告知書》(以下簡稱告知書)。
第八條 超標準耗能單位接到告知書後,對告知書決定沒有異議的,應當在20日內,通過非稅收入代收銀行上繳到財政專戶。
第九條 超標準耗能單位收到告知書後,可以向節能行政主管部門陳述意見,或申請聽證。其中,對市級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做出的徵收超標準耗能加價費決定不服的,可以在60日內,向省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或市政府申請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條 超標準耗能單位逾期不履行超標準耗能加價費繳納決定的,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條 對超標準用能單位除實行加價政策外,同時限期進行整改,在規定期限內能耗標準仍不能達標的,依法責令其停產或關閉。
第十二條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已實行差別電價政策的部分高耗能企業,其用電暫不實行超標準耗能加價。
第十三條 從事超標準耗能加價費徵收管理工作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節能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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