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山東省省級預算審查監督條例》和《山東省財政監督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財政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由省級財政安排,支持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於特定政策目標或者工作任務,在一定時期內具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設立、使用、監督各環節應當相互協調、相互制約,遵循依法管理、科學公正、權責對等、績效優先、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應當進行清理、整合、規範,建立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切實減少項數和規模,不再投向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

第五條 專項資金使用應當突出公共財政導向,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

第六條 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按職責分工共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一)省財政部門負責專項資金管理的牽頭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組織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及執行、組織實施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和財政監督檢查等。

(二)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專項資金的具體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負責申報和執行專項資金預算,具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管理、信息公開,保障專項資金按規定用途安全有效使用。

(三)省審計部門負責對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省監察機關負責依法依規查處專項資金違紀違規行為。

第二章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

第七條 嚴格控制專項資金。未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不得設立專項資金,不得在政策性檔案和工作會議中對設立專項資金事項作出規定。除救災等應急支出外,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資金或者調增專項資金規模。

第八條 專項資金設定應當符合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的要求。屬於省級事權的,專項資金原則上在省級列支和管理。屬於市縣事權的,省級一般不安排專項資金。屬於省和市縣共同事權的,省級通過安排專項資金承擔相應支出責任。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重複安排,不得增設與現有專項資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專項資金。對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對象相近、管理特點類同的專項資金,應當實行部門內部或跨部門整合。

第十條 大幅度壓減或者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資金。凡屬“小、散、亂”、效用不明顯、投向一般競爭性領域,以及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預算。對政府有明確承諾或者項目尚未建成、確需繼續投入的,要控制預算規模,設定過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第十一條 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嚴格控制引導類、救濟類、應急類專項資金。清理、集中涉及固定資產投資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重要基礎設施和重點公益類項目建設。

第十二條 需要省級預算安排配套資金的,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向省財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有關檔案依據,由省財政部門審核後,優先通過既有相關專項資金安排。確實無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規定程式納入省級預算。

除國務院及其授權部門、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資金。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應當明確執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確規定外,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自動撤銷。確需延長的,應當在執行期滿前,按照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式審批。

第十四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科學規範、突出重點、注重績效、厲行節約的原則,編制和申報專項資金預算。省財政部門應當嚴格審核專項資金預算申請,採取專家論證、第三方機構評估等方式,增強預算編制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 專項資金預算執行

第十五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項目前期論證,提前編制規劃和申報項目,提高專項資金提前下達比例和年初預算到位率,確保預算儘快執行。

第十六條 對具有地域管理信息優勢的專項資金,應當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選取客觀因素,合理確定權重,按照科學規範的分配公式切塊下達,由市縣按規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十七條 對用於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區跨流域的投資項目以及外部性強的重點項目的專項資金,應當主要採取“項目法”管理,推行競爭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確保資金分配規範、公正、透明。

第十八條 對具有一定外部性確需保留的競爭性領域專項,應當採取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模式,吸引帶動社會資本。對不適宜採取基金管理模式的,應當採取事後補助、間接補助的方式,減少事前補助、直接補助,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應當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專項資金用途。確需變更的,用款單位應當按照項目和資金管理許可權逐級上報原審批主管部門批准。重大變更事項應當報省政府批准。

第二十條 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結餘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對當年預算中超過9月30日仍未分配且無正當理由的專項資金,應當收回省級財政統籌安排。對結餘或者結轉2年及以上的專項資金(不含正在執行的政府採購資金),應當及時收回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第四章 專項資金績效管理

第二十一條 按照“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運用”的要求,專項資金實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

第二十二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在申報專項資金預算時,制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準確反映預期實現的產出和效果。省財政部門對績效目標進行審核通過後,及時下達給省業務主管部門,作為預算執行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按照政府支出特點以及可測量、可比較、可追蹤的原則,科學設定共性指標,並區分不同專項資金,研究設定差別化的個性指標,提高績效評價的有效性、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執行完畢或階段性任務完成後,省業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績效自評,並將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部門。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選擇資金量大、影響面廣、關注度高的專項資金進行重點績效評價,逐步提高重點績效評價資金占專項資金支出的比重。

第二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行專項資金第三方績效評價,公開選定第三方機構,委託其按照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獨立開展評價,提高評價質量和公信力。省財政部門應當對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工作進行規範和指導。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資金管理和以後年度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達不到績效目標的專項資金,省財政部門應當督促省業務主管部門加強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並視情況報省政府批准調整或撤銷。

第五章 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省業務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監督等作出規定。省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項資金管理與監督,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的問題。省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應當督促指導省業務主管部門開展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並對重點專項資金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和專項審計。

第二十八條 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應當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監督。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報告支出預算時,要重點報告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結構和用途等。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虛報、冒領和騙取專項資金。省業務主管部門和市縣有關部門要對專項資金申報材料進行審核把關,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單位或個人弄虛作假、冒領騙取專項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進行記錄和懲戒。

第三十一條 對專項資金申報、使用和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違法違紀違規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規定處理。

第六章 專項資金信息公開

第三十二條 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要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健全完善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三條 省業務主管部門負責公開除涉密內容外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分配結果,並按規定逐步擴大公開範圍,細化公開內容,最終實現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使用、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

第三十四條 審計發現專項資金存在問題的,相關單位要認真整改,並及時、全面、準確公開整改情況。

第三十五條 省財政部門應當對省業務主管部門專項資金信息公開進行督促指導,並將信息公開情況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和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解讀

出台背景

財政專項資金是為促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特定政策目標設立的財政資金,是政府履行職能和實施巨觀調控的重要手段。多年來,專項資金在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重大決策部署、促進全省經濟社會事業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於很多相關方面的改革尚不到位,專項資金管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突出表現在支出邊界不清、結構固化、項目較多、分配零散、交叉重疊、管理不嚴、效益不高等方面,成為全國共性的難題。

去年以來,為解決專項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推進專項資金管理改革,我省採取了一系列措施,難題逐個破解,成效不斷顯現。結合2014年省級預算編制,按照“壓減一批、結合一批、整合一批、調整一批、下放一批、併入一批”的思路,大力清理、整合、規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將專項轉移支付由243項減少到99項,壓減近六成,有效解決了專項過多過散、交叉重疊的問題;創新管理方式,在全國率先建立了專項資金“信用負面清單制度”,對財政專項資金領域中弄虛作假、虛報冒領、騙取套取、截留挪用等失信、失范行為,在嚴格依法依規處理、處罰的基礎上,納入信用負面清單,根據情節輕重,對責任主體以後年度申請財政資金予以限制,有效解決了專項資金虛報冒領、擠占挪用等問題;開展專項資金專項治理,查處了一批違規違紀問題,確保了專項資金髮揮應有效益,有效解決了專項資金管理不嚴、效益不高等問題。

在採取這些措施的基礎上,如何讓專項資金管理改革的理念和措施長效化、常態化,從根本上規範專項資金管理成為關鍵。為此,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管理辦法》,從健全動態管理機制、規範預算編制執行、最佳化支出結構、強化管理監督等方面,制定了嚴格的管理程式和行為規範,為加強專項資金管理、實現依法理財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依據。

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總體上體現了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關於深化財政改革的決策部署,體現了新《預算法》的規定要求,主要實現了五個方面的突破和創新:

一是大力清理壓減專項資金。清理壓減專項資金是當前深化財政改革的重點任務。結合《管理辦法》印發,省政府對清理壓減整合專項資金、改革資金分配使用方式、推進專項資金績效管理、構建監管長效機制等四個關鍵問題提出了目標任務和具體要求,明確提出要在“十三五”前大幅度壓減或取消競爭性領域專項;現有屬於下級政府事權,以及數額相對固定、補助政策和標準明確或帶有財力補助性質的專項資金,應轉為一般性轉移支付;2015年預算省級保留的專項資金規模統一壓減10%,收回的資金主要用於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公共服務支出,促進全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二是最佳化專項資金支出結構。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關改革部署,《管理辦法》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切實減少項數和規模,突出公共財政導向,主要用於公共服務支出,不再投向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事項;除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專項資金不得同財政收支規模、增幅或生產總值等掛鈎;專項資金不得重複安排,對使用方向相似、扶持對象相近、管理特點類同的,應當實行整合;除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權部門規定外,任何部門不得自行要求市縣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資金,需省級預算安排配套資金的,有關部門應提供國務院或者其授權部門的檔案依據。對現有投向競爭性領域的專項,《管理辦法》要求逐項甄別、分類處置、儘快退出,凡屬“小、散、亂”、效用不明顯、投向一般競爭性領域,以及可以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替代的,一律不予安排預算;對政府有明確承諾或者項目尚未建成、確需繼續投入的,要控制預算規模,設定過渡期限,到期全部取消。

三是改革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式。為增強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的科學性、規範性和透明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式進行了規定。其中,大力推行因素法分配方式,促進簡政放權,增強市縣政府統籌發展的能力,並要求各級對上級切塊下達的資金切實承擔管理責任,只能用於公共服務和公益性項目建設,不得投向具有競爭性的企業或產業;對用於全省重大工程、重點項目的專項資金,主要採取項目法管理,推行競爭性分配方式,擴大公開招標、公開評審範圍,建立有效的監督制衡機制,增強資金分配的透明度;對具有一定外部性確需保留的競爭性領域專項,採取基金等市場化運作模式,吸引帶動社會資本,不適宜採取基金管理模式的,也應採取事後補助、間接補助的方式,減少事前補助、直接補助,確保資金安全有效使用。

四是構建專項資金動態管理機制。為解決專項資金結構固化、只增不減等問題,《管理辦法》對專項資金設立、退出等作出嚴格規定。一方面,嚴把“入口”, 嚴格新設專項資金條件,規定未經省政府常務會議批准,不得設立專項資金。除救災等應急支出外,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新設專項資金或者調增專項資金規模。另一方面,暢通“出口”,規定專項資金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和退出機制,設立執行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期滿自動撤銷。確需延長的,需按照新設立專項資金的程式審批。同時,為加快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進度,明確對當年預算中超過9月30日仍未分配且無正當理由的專項資金,收回省級財政統籌安排;對結餘或者結轉兩年及以上的專項資金,及時收回同級財政統籌安排。

五是強化專項資金管理監督。《管理辦法》在明確部門管理職責和工作要求的基礎上,重點加強外部監督,加快構建專項資金設立、使用、監督相互協調、相互制約的新型管理體系。一是強化人大和政協監督。要求專項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管理,要主動接受人大和政協監督。向省人代會報告支出預算時,要重點報告專項資金預算規模、結構和用途等。二是積極推行績效評價。要求加快建立差別化評價指標體系,大力推行第三方績效評價,強化績效問責,提高評價質量和公信力。三是推進專項資金信息公開。要求健全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及時公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分配結果以及審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最終實現專項資金申報評審、分配使用、績效評價等全過程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管理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新修訂的《預算法》的重大舉措,也是深化財政改革的重要成果,標誌著我省財政資金管理水平邁上了新的台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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