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關於印發《山東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魯煤安管字〔2018〕28號
各市煤炭管理部門,各省屬煤炭企業:
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和《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防範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辦〔2017〕28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局制定了《山東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山東省煤炭工業局
2018年2月11日
辦法全文
山東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全省煤礦復工復產驗收工作,加強煤礦安全生產監督和管理,確保全省煤礦安全生產,根據《國務院關於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國務院令第446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99號)、《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切實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堅決防範遏制煤礦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辦〔2017〕28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證照齊全有效的生產煤礦在停產後恢復生產的驗收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煤炭管理部門是指負有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復工復產驗收工作,是指以下兩類:
(一)連續停工停產時間超過6個月的煤礦;
(二)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重大隱患、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發生事故等被煤炭管理部門責令停產的煤礦。
第五條各級煤炭管理部門、各省屬煤炭企業及煤礦堅持分級負責、程式從嚴的原則,開展復工復產驗收工作。
第六條煤礦復工復產前要制定詳細的工作方案,安排領導幹部帶隊深入井下,全面排查礦井各系統、各環節、各崗位,特別是採掘工作面和重要硐室是否存在安全隱患;要針對查出的隱患,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落實治理責任,徹底治理隱患;隱患治理完畢,煤礦企業或煤礦要先行組織驗收。
第七條煤礦先行組織驗收合格後,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省屬煤礦和中央企業煤礦向省級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簽字;市屬煤礦向市級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由市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其他煤礦向縣級煤炭管理部門申請驗收,由縣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簽字。驗收申請以正式檔案形式按程式上報。
第八條相關煤炭管理部門在收到煤礦復工復產驗收申請後,組織專業技術力量進行現場驗收,不得委託下級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替代驗收。
第九條復工復產驗收標準按照《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要求及評分方法(試行)》(煤安監行管〔2017〕5號)執行,達到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條件的煤礦,驗收結論為合格;否則,驗收結論為不合格,並責令限期整改後重新申請驗收。
第十條為體現煤礦安全生產標準化動態監管要求,復工復產驗收時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與有效期內原有安全生產標準化等級不一致的,從其低者。
第十一條各級煤炭管理部門組織驗收合格並履行局長(市長、縣長)簽字手續後,以正式檔案通知煤礦復工復產;復工復產通知抄送省級煤炭管理部門和相關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故意隱瞞問題違規申請復工復產的煤礦,嚴肅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6個月內不再受理復工復產驗收申請。
第十三條嚴格煤礦復工復產現場管理,復產前嚴禁以治理隱患名義進行採掘活動,重大隱患整改要安排礦領導幹部現場指導;恢復通風、供電及啟封密閉,要嚴格執行瓦斯檢查排放制度,制定安全技術措施,由專業救護隊實施瓦斯排放;衝擊地壓礦井復產前要對衝擊地壓危險程度進行評價,採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十四條由於節假日放假、檢修維護等原因停產停工的煤礦,由煤礦企業或煤礦自行組織驗收,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或礦長簽字確認後方可復工復產。簽字確認手續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