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山東省焦化行業協會經山東省經貿委批覆同意、省民政廳批准登記,於2008年7月正式成立。受山東省經貿委指導和監督。本會是山東省區域內焦化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開展活動的全省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管理組織,是依法成立的社團法人。
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揚“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的工作作風,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組織全省焦化行業團結協作,交流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通過各項服務和組織、引導、協調、自律,共同促進焦化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焦化行業健康發展。
業務範圍
一、開展焦化行業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調查研究工作,蒐集分析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動態,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在發展中的共性問題和要求,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經營決策提供服務,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提供參考依據。
二、當好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有關任務。依法進行行業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參與市場準入、節能減排、扶優汰劣等工作,參與地方或者行業產品標準的制修定,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開展國內外市場信息蒐集、整理、分析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實現會員單位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行業價格信息交流、新技術推廣及套用和先進技術成果的有償轉讓,組織和推動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開展橫向聯合和相關行業之間的經濟技術、戰略夥伴合作,促進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不斷提高。
四、組織本行業專業技術培訓、崗位技能培訓、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機構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維權方面的服務,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針對影響和阻礙行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願望和訴求,提出解決措施或建議,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搞好生產總量、產品質量、市場價格、節能減排、綜合利用、市場行銷、行業形象等方面的行業自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安全生產措施等。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維護會員單位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行銷秩序。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協助解決在市場競爭中發生的問題,組織會員單位按照市場規律,從生產總量、質量、價格方面調控市場,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實現互利共贏,促進行業和諧、健康、有序發展。
八、編輯出版會刊、信息資料、統計資料、論文集,建立行業網站,及時發布和傳播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相關政策法規,交流全行業在經營管理、技術創新、企業文化、市場信息、行銷理念、新產品開發等方面的經驗做法,以及國內外相關的行業資訊,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推廣和套用,進一步提升行業及會員單位適應市場發展需求的能力及水平。
九、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加強業內企業信息化管理、質量管理和戰略管理。構建企業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以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為主體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認證的規定和要求,建立技術協作平台,促進行業整體技術及裝備水平的進步,轉變及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
十、承擔政府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組織機構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選舉和罷免理事;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決定終止事宜;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不超過一年。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中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團體會員單位的理事和常務理事均由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新的主要負責人繼任。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由大型企業會長單位現職主要領導人擔任;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山東省焦化行業協會
英文譯名為:ShanDong Cok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縮寫為:SDCIA
第二條性質:本協會是全省學術性、信息性民眾團體,由從事焦化行業的企業和相關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經依法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本協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發揚“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的工作作風,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產業政策,組織全省焦化行業團結協作,交流技術信息和市場信息,為會員單位的共同利益服務,維護全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通過各項服務和組織、引導、協調、自律,共同促進焦化行業技術進步,推動焦化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山東省經貿委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會址:本協會住所在濟南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焦化行業經濟改革和發展的調查研究工作,蒐集分析國內外經濟技術和市場動態,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行業和企業在發展中的共性問題和要求,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相關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議,為會員單位的改革、發展和經營決策提供服務,為政府實施巨觀調控提供參考依據。
二、當好政府的助手和參謀,承擔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辦理的有關任務。依法進行行業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參與市場準入、節能減排、扶優汰劣等工作,參與地方或者行業產品標準的制修定,參與有關行業發展、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開展國內外市場信息蒐集、整理、分析工作,為會員單位提供信息、技術、諮詢服務,實現會員單位信息資源共享。組織開展行業價格信息交流、新技術推廣及套用和先進技術成果的有償轉讓,組織和推動企業在自願的基礎上開展橫向聯合和相關行業之間的經濟技術、戰略夥伴合作,促進行業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不斷提高。
四、組織本行業專業技術培訓、崗位技能培訓、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介活動。開展與國內外同行業以及相關行業協會、機構之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
五、為會員單位提供維權方面的服務,代表本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針對影響和阻礙行業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向有關部門及時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願望和訴求,提出解決措施或建議,充分發揮協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單位和全行業的合法權益。
六、搞好生產總量、產品質量、市場價格、節能減排、綜合利用、市場行銷、行業形象等方面的行業自律。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訂立行規、行約,制定本行業質量規範、服務標準、安全生產措施等。監督會員單位依法經營,維護會員單位之間的公平競爭,維護正常的市場行銷秩序。
七、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協助解決在市場競爭中發生的問題,組織會員單位按照市場規律,從生產總量、質量、價格方面調控市場,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實現互利共贏,促進行業和諧、健康、有序發展。
八、編輯出版會刊、信息資料、統計資料、論文集,建立行業網站,及時發布和傳播黨和國家的大政方針、相關政策法規,交流全行業在經營管理、技術創新、企業文化、市場信息、行銷理念、新產品開發等方面的經驗做法,以及國內外相關的行業資訊,促進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思想、新理念、新方法推廣和套用,進一步提升行業及會員單位適應市場發展需求的能力及水平。
九、協助政府搞好行業管理,加強業內企業信息化管理、質量管理和戰略管理。構建企業信息平台,加快建立以產品標準、技術標準、管理標準和工作標準為主體的標準化管理體系,嚴格執行國家強制性標準和安全認證的規定和要求,建立技術協作平台,促進行業整體技術及裝備水平的進步,轉變及創新發展模式,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
十、承擔政府職能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熱心從事焦化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相關人員,均可加入本會。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自願並擁護本會的章程,按時交納會費,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在山東省內註冊登記的符合國家及省產業政策的焦化生產企業;焦化產業鏈上的上下游企業;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且與焦化行業有關的行業組織、事業單位、科研院所和大專院校。
二、個人會員:焦化行業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知名人士和熱心於焦化事業的社會各界人士等。
三、會員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單位會員的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委託一名企業負責人負責有關協會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單位會員需簡要說明本單位的規模、主要產品、通訊地址、聯繫電話和負責人姓名、職務;
二、協會寄給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協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三、申請入會單位填寫入會申請表,經法人代表簽字、單位蓋章,一式兩份寄回協會。
四、對符合會員資格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秘書長簽署、協會蓋章,將批准入會通知書、申請表(一份)和會員證書寄給會員單位或本人,即為本協會會員,未經批准的應予以說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批評。
五、有監督、檢舉的權利。
六、有退會的自由。
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利益。
二、支持本會工作,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
三、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保持與協會的聯繫與溝通,對本單位的重大變更,如變更企業名稱、經濟類型、法定代表、通訊地址以及有關聯絡人員等應及時通知協會。
六、履行會員代表大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十、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熱愛協會工作,辦事公道,能團結理事和廣大會員為本行業的發展盡職盡責。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代表理事會向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的辦事機構為本協會秘書處。秘書處的工作由秘書長主持。秘書長因事不能主持時,由秘書長指定的副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工作計畫,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和批准。
第三十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工作人員的聘用與獎懲;
四、簽署協會日常往來檔案,處理其他有關事務。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下設若干辦事機構。根據本會當前的實際工作需要,暫設三個專業委員會,即煉焦專業委員會、化產專業委員會、市場協調委員會。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行業、地區分會。分會在本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章 行業自律
第三十三條實施行業自律是落實國家和省產業政策、實施產業結構調整、最佳化資源配置和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形式,是焦化企業和會員單位誠實守信、遵章守紀、公平競爭、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有效途徑,也是本會開展各項活動的重要內容。
第三十四條行業自律的主要目標:
一、生產總量自律。根據市場需求及會員單位的生產能力,組織和協調企業在生產工藝允許的前提下調控生產量,保持供需平衡。
二、價格自律。根據市場的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價格協調會議,運用現代化的信息手段,定期發布焦炭價格指數,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三、環境保護自律。引導、組織和協調企業自覺遵守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和落實政府的相關政策,引進和開發先進技術,搞好節能減排。
四、循環經濟自律。焦炭生產、經營企業要最有效的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把經濟活動組織成一個“資源——產品——再生資源”的閉環流程,原則是資源“減量化、再使用、可循環”,延長產業鏈條,互為源頭,互為依託,共同發展。
五、社會責任自律。企業在獲取經濟效益的同時要承擔社會安全、國家發展、社區建設、勞工權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責任。焦化企業要嚴格執行國家勞動保護法規,尊重勞動者的合法權利,保護勞動者身心健康,關心員工生活,最大限度地調動廣大員工的生產積極性。要關心和支持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遵章守紀,依法納稅,為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做貢獻。
六、市場行銷自律。維護行銷秩序,防止競價傾銷、約束惡性競爭、欺行霸市等不正當經營行為。
七、清潔生產自律。引導焦炭生產企業遵守國家清潔生產法律、法規;組織和協調焦炭生產企業根據國家制定的煉焦行業的清潔生產標準,自覺主動地開展清潔生產,使污染物產生量、流失量和治理量達到最小,資源得到充分利用。
八、安全生產自律。積極組織和協調焦化企業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教育活動,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員工和人民民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與有關管理部門相配合,定期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九、質量、品牌自律。要通過技術和產品標準的制定與測評,引導企業強化質量管理,加強品牌建設工作。
十、企業形象自律。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加快經濟結構調整,走出一條科技含量高、經濟效益好、資源消耗低、環境污染少、人力資源得到充分利用的新路子,逐步樹立企業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良好形象。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的經費支出主要有:
一、本會開展活動的支出。
二、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保險及其他支出。
三、本會聘任人員和聘任專家的報酬及差旅費支出。
四、本會辦公設施及用品的支出。
五、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的其他開支。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協會的資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2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