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山東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 保證金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魯政辦字〔2016〕157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山東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實施方案》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9月23日
山東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 保證金工作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和《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有關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149號)精神,認真做好全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落實國務院部署要求,全面清理規範建築業企業在工程建設中繳納的保證金。除依法依規設立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外,其他保證金一律取消。對取消的各類保證金此前已經收取部分,以及保留的保證金逾期未返還和超額收取部分,深入組織調查摸底,限期督促返還。修訂完善保留的4類保證金的管理制度,嚴格規範實施,加快推行銀行保函繳納方式,構建信用體系約束新機制。通過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在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最佳化服務改革,減輕企業負擔、激發市場活力,加快建築業轉型升級等方面取得明顯成效。
二、職責分工
(一)省有關部門工作職責。省直有關部門負責統一組織實施,監督指導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清理規範工作由省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牽頭,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建設領域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利等有關部門分別做好各自專業工程領域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對保留的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等部門組織修訂配套管理制度。
(二)各市、縣(市、區)工作職責。各市、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要組織住房城鄉建設、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方案,摸清底數,督促及時返還保留的4類保證金逾期未返還和超額收取部分。對擅自設立的其他保證金一律予以廢止,對過去出台的有關政策檔案進行規範,並按返還時間節點,制定切實可行的退還措施,具體負責清理和退還工作。
三、工作重點
(一)全面摸清底數。2016年10月10日前,由各市按照“一個企業不落、一個項目不落”的原則,組織摸清本地區有關行業領域施工企業在工程建設中繳納保證金的底數,包括應取消的保證金種類、涉及項目、收取單位、收取金額,保留的保證金中超額收取和未按規定或契約約定返還的項目、收取單位、應返還金額,與清理規範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規定等,建立工作檯賬。
(二)限期督促返還。由各市、縣(市、區)政府按照“誰收取誰返還、誰主管誰監督”的原則,組織制定返還計畫,落實返還工作責任,2016年10月10日前將取消的各類保證金此前已經收取部分全部返還到位,12月底前將保留的4類保證金逾期未返還和超額收取部分全部返還到位,並按規定或約定支付逾期返還違約金。對市場主體間按契約約定收取但未按時返還的保證金,各市、縣(市、區)要限期督促返還,必要時協調通過司法渠道解決。
(三)嚴格規範管理。各地要立即廢除不符合要求的地方性政策規定,停止收取取消的各類保證金,不允許以各種名義擅自新設立保證金。要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制度規定,規範保留保證金的收繳管理,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其中,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最高不得超過80萬元;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契約金額的10%;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不得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竣工前已繳納履約保證金的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由施工單位、建設單位分別按契約價款的1%繳納,並實行差異化管理,對2年內未發生拖欠的可減免繳納,發生嚴重拖欠不良行為的按2%繳納。
(四)創新管理方式。推行銀行保函方式繳納保證金制度,具備條件的也可採用工程擔保機構擔保方式繳納。加快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加大信用信息公開力度,推進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由省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儘快修訂完善工程建設領域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工程質量保證金、農民工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規範保證金的收取、使用、返還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交通運輸廳、水利廳等部門建立全省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協調聯動機制,共同推進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各市、縣(市、區)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加強組織領導,細化實施方案,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工作成效。2017年1月15日前,各市形成本市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總結,上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二)強化監督檢查。各市要加強對所屬縣級政府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的監督檢查,省直有關部門要抓好對主管行業領域的調度督導,倒排工作計畫,加快工作進度。各市要按月將工作進展情況形成《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情況匯總表》(附屬檔案1、附屬檔案2)及工作總結,於每月6日前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首次請於2016年10月10日前報送,一併上報《信息報送負責人聯繫表》(附屬檔案3)。10月起,省直有關部門將對各市開展督導檢查,發現不按要求清理規範、瞞報保證金收取等情況的,嚴格追究責任,並向相關市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三)完善社會監督。充分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清理規範保證金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各市、縣要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信箱,並向社會公布;對投訴舉報事項逐一登記,認真查處。對繼續收取已取消保證金、擅自新設保證金項目、違規提高收取標準、不按時返還保證金的,省有關部門要嚴肅查處,及時曝光典型案例,作為失信不良行為予以記錄公示。
附屬檔案:1.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情況匯總表(一)
2.清理規範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工作情況匯總表(二)
3.信息報送負責人聯繫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