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名稱
山東省消防工作考核實施辦法
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國務院《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國辦發〔2013〕16號)、《山東省消防條例》、《山東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201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各設區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的考核。
各設區市政府可參照本辦法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考核。
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本部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省公安廳牽頭,會同省綜治辦、省發展改革委、省教育廳、省監察廳、省民政廳、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文化廳、省衛生廳、省工商局、省質監局、省安監局等部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消防基礎建設等方面的工作情況。
第六條 考核工作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一)省公安廳根據《國務院消防工作年度考核實施細則》和省政府與各設區市政府簽訂的《年度消防工作目標責任書》及年內重要消防工作任務,於每年6月底前擬定本年度消防工作考核細則,報經省政府審定後發各設區市政府。
(二)各設區市政府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評,於當年12月底前將自查自評情況報省公安廳。
(三)考核工作組結合各設區市政府報省政府的消防工作專題報告和自查自評情況,於次年2月底前對各設區市政府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報省政府。
(四)考核結果經省政府審定後,由省公安廳向各設區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五)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設區市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省政府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第七條 考核工作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聽取各設區市政府年度消防工作目標任務完成情況匯報;
(二)檢查或抽查考核項目指標的實際完成情況;
(三)實地考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情況;
(四)向被考核單位反饋考核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考核工作組應當重點抽查被考核單位完成消防重點任務、被上級督辦或者限期整改的消防安全事項。
第八條 各設區市政府應當配合考核工作組開展工作,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年度消防工作自查自評報告;
(二)各專項考核自評結果及其依據;
(三)有關消防工作的會議記錄、情況統計報表、執法案卷等證明材料;
(四)考核工作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考核採用計分制,滿分為100分,附加分最高1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十條 經省政府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省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設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對不組織、不配合考核工作或者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