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

《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共八章、三十四條(含附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這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073號),為加強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保障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該規定公布之日起,學校在兩年內仍未達到該規定要求的辦學條件,應改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終止辦學。

概述

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是省教育廳頒發的旨在促進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監看發展的管理規程。有利於一般教育向特色教育轉變,由學歷教育向能力教育和終身教育轉變。有利於開創山東民辦教育事業發展新局面,為科教強省、富民興魯做出積極貢獻。

規程內容

山東省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管理規程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民辦教育規範管理引導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意見》(魯政發[2007]3號),為加強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保障舉辦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健康發展,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稱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教學內容屬於高等教育層次但不具備頒發國家高等教育學歷證書資格的各類培訓、進修、輔導、補習等非學歷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第三條學校及其舉辦者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則,保證教育質量。
第四條 學校的基本職責是:根據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組織職業培訓和進修;按照國家考試的有關規定,開展助學輔導,提高受教育者的政治、文化、技術素質。
第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管理和指導。要認真履行職責,積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維護學校的正當權益,保護其辦學積極性。

第二章 設定標準

第六條 舉辦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除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外,還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校舍須為一校一處的獨立院落,占地面積不少於30畝,建築面積不少於5000平方米,生均建築面積不少於10平方米。校舍應當安全、衛生,不得使用危房或不適宜學生學習的建築。
租賃校舍辦學者,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賃契約,其租期不得少於5年。租賃校舍辦學或用地、校舍產權不能過戶到學校名下的學校,其辦學註冊資金要按一定比例存入審批機關指定的銀行專戶,本金和利息歸學校所有,資金使用受審批機關監管。
(二)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具有10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學或管理經歷,身體健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三)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專職管理人員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30。學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大專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財會人員應當具有法定任職資格。
(四)學校應當根據在校生規模配備專兼職教師。專兼職教師與學生比例不得低於1:20。其中,專職教師不得少於教師總數的三分之二。學校專兼職教師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教師資格和相關專業技術資格。
(五)學校應當配備相應的專業圖書和期刊,其中紙質圖書不少於5000冊,生均達到10冊以上。
(六)辦學註冊資金不得少於50萬元。
(七)教學內容符合高等教育層次,開設專業不少於2個,制定與所設專業相適應並符合國家規定的課程計畫,配備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教材和輔導資料。
(八)學校應當根據所設專業和學生人數配備相應的實驗、實訓、實習設備。自購教學設施設備總價值不得少於50萬元。

第三章 審批管理

第七條 設定學校,由舉辦者所在地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省教育廳審批(濟南市和青島市由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報省教育廳備案)。開設衛生、保全、武術、航空服務等特殊專業,須先經省或學校所在市有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
承擔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必須經相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管機構審批;與具備頒發學歷教育證書資格的高等院校聯合舉辦現代遠程教育校外學習中心、函授教育輔導站等,必須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協定書,並事先履行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請,報教育廳審批、備案手續。
第八條 學校的名稱應當體現學校所在行政區域、辦學層次、辦學類別,並冠以學校字號。學校一律稱“專修學院”,不稱“培訓學院”、“進修學院”、“大學”。
未經教育部批准,學校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際”、“國家”等字樣;未經省教育廳批准,不得冠以“山東”、“齊魯”和“省”等字樣。
如設立網站、網頁,其域名應與審批的學校名稱一致或 採用與其名稱一致的漢字拼音書寫。如使用簡稱,也應採用名稱的漢字拼音字頭書寫。網站(頁)地址應同主頁內容一併上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學校批准正式設立後,應憑《辦學許可證》及時到有關部門辦理非企業法人登記、單位代碼、收費許可和其他核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經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省市兩級共同管理,以其所在市的教育行政部門管理為主,省教育廳實施巨觀管理與協調。
省、市教育行政部門依法對批准設立的學校實行動態管理定期檢審制度,並將檢審結果長期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學校只能使用經審批機關核准的一個名稱,不得設立分支機構(含分校、分校區、教學點),不允許二個以上校區辦學,不得將承擔的教育教學任務委託或承包給其他組織和個人實施。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十二條 學校經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並領取《辦學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後方可招生,面向社會印發招生簡章(平面媒體廣告、電子多媒體等)設立招生網頁,按照招生廣告備案許可權審核備案。
學校招生必須獨立完成,不得將招生工作委託其他非教育組織、經營性中介公司和個人實施。在辦學地點之外設定招生點的,需經當地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同時在辦學地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發布招生廣告(簡章),須填寫《招生廣告(簡章)審核備案表》,事先履行審核備案手續並加蓋專用印章。在市級傳播媒體發布招生廣告,須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在省級傳播媒體或跨省發布招生廣告,須經省教育廳審核備案。
第十四條 招生廣告內容必須真實、準確、合法,主要內容包括:學校名稱、辦學性質、招生專業、開設課程、辦學形式、學習期限、招生對象、招生範圍、收費標準、報名手續、證書發放等,並註明詳細地址、聯繫電話。對招生性質、發放何種畢業文憑等內容必須準確無誤,不得含糊其辭。發布招生廣告的民辦學校名稱,必須是經審批機關批准的民辦學校全稱,不得省略“職業技術”、“專修”等字樣,不得使用縮寫簡稱,以免造成誤導。不得將自考助學、遠程網路教育等與普通全日制學歷教育混同,進行誤導性宣傳。
第十五條 招生廣告一經審定,不得隨意改動內容。招生廣告備案編號的有效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經批准的招生廣告如需改動或超過批准的有效發布期,必須重新辦理審核備案手續。《招生廣告審核備案表》應存檔備查,保存期為二年。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招生廣告的審核備案工作一律不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學校自行招收的非學歷教育學生,學校應對其發放《學習通知書》。《學習通知書》必須明確學習形式、學習年限、取得學習證書辦法、提供電子網頁驗證方法或電話驗證方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發放容易誤導為學歷教育學校的《錄取通知書》。
第十七條 學生入學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嚴禁以誤導、欺騙、強制等不正當手段搶拉生源。
學生到校後,應及時向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告知學校設定專業、頒發證書、學時、收費、教學與生活條件等方面的詳細情況,安排現場考察。學生或者學生家長滿意後,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十八條 學校必須按照物價部門核定或者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並開具國家規定的統一票據。在校內長期公示收費項目明細表。
舉辦學制一年以上的全日制非學歷教育的,學生註冊入學後,學習時間不滿兩個月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四分之一收費,滿兩個月不滿一學期的按學年收費標準的二分之一收費,滿一學期不滿一學年的按一學年收費。學制一年以下的非學歷教育,按實際學習時間天數折算收費。
不得以任何名目跨學年預收學費、住宿費,不得以“建校資金”、“教育儲備金”、實習費等名義向學生和家長集資或收費,不得自立項目或超過核定標準收取學費、住宿費。學生外出實習一學期以上不需要返校住宿的,學校不得收取當學期或當學年的住宿費。
學生退學、退費,應嚴格執行省教育、物價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 學校管理

第十九條教學與行政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依法行使決策權;院(校)長依法行使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權。
學校理事長、理事或者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聘任院(校)長必須報審批機關核准。
(二)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學校教學、行政和學生管理機構,配備專職教務和行政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三)承擔學歷教育助學以及國家資格性培訓的學校,應使用國家規定教材。所用教材應報辦學審批機關備案。
(四)學校應按教學計畫和教學大綱組織教學,保證開出教學計畫規定的全部課程(包括實驗和實習課),完成規定的課時數,嚴禁缺課、漏課或刪減課時。
第二十條學生管理
(一)建立學生入學資格審查制度、登記備案制度和學生電子檔案。學校應組織專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擬招收的學生進行資格審查。對入學一年(一年)以上的學生必須組織政審、體檢和建立入學登記備案花名冊學生電子檔案。登記備案項目應包括學生姓名、性別、年齡、文化程度、工作單位及地址、家庭住所、入學時間、學習專業(培訓項目)、身體狀況、身份證號碼等。學員無身份證者應註明並核對其家庭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機構名稱及戶口薄編號。
學生登記備案花名冊應於每年10底前報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電子學籍和學生檔案永久保留。
(二)認真做好學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採取多種形式加強文明健康的校園文化建設。嚴禁謾罵、體罰學生。嚴禁對學生實施罰款處罰。
(三)健全學生學習成績檔案。按期登記註冊學生的考核、考試或實驗、實習成績,及時存入學生學習期間的有關資料。學生完成學業並通過相應考試、考核的,按規定頒發寫實性結業證明
(四)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建立健全黨團組織、工會組織和學生組織。
第二十一教師管理
(一)學校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做好對所聘學校領導、教師、管理人員的人事管理和教育培訓工作。
(二)聘任教師的條件:忠於黨的教育事業,熱愛民辦教育,為人師表,並具有教師資格證和職稱證書,要達到高校教師相應的學歷要求。
(三)聘任教師要根據不同層次簽定聘任契約。契約內容儘量詳盡,如一方違約,應按契約法處理,避免給學校工作造成直接損失。
(四)學校要有教師隊伍建設規劃,注重培養專業帶頭人、學術帶頭人和骨幹教師。要創造條件定期開展教師培訓工作,加強師德建設,鼓勵教師取得相應的職業證書或技術等級證書,培養“雙師資格”的新型教師,大力提高教師隊伍的整體素質。
(五)按照新《勞動法》,依法保證教師的工資福利待遇,並為教職工交納社會保險費;按時支付教師講課費,在業務培訓、職稱聘任、教齡和工齡計算、表彰獎勵、計畫生育、社會活動等方面享有公辦學校同等權利。
第二十二條 安全與衛生管理
(一)學校法定代表人必須履行學校安全穩定工作第一責任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學生、教師和學校合法權益。
(二)學校應建立並落實逐級管理責任制及校園安全、校舍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學生管理、消防管理等規章制度。
(三)學校教室、實驗室、食堂、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必須符合安全衛生及消防要求。
(四)學校應建立突發事件處置預案;按有關要求配齊並及時更換學校安全設施,防止火災、洪澇、觸電、盜竊、食物中毒、踩踏、侵犯學生人身安全等各類事故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財務管理
(一)學校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學校章程,建立健全財務管理機構,配備具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會計人員,財務人員不得由學校舉辦者的直系親屬擔任。並設立獨立的、具備安全防盜條件的財務辦公場所。
(二)學校一經批准設立,須持審批機關、登記管理機關出具的相關證明,以學校名義獨立開設銀行帳戶,並報審批機關備案。學校各項收入均應存入學校銀行賬戶,嚴禁個人保管或者存入個人賬戶。
(三)學校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方針政策,按照會計制度要求認真組織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財務、資產管理制度。嚴禁巧立名目侵占、挪用、私分所收費用和學校資產。
(四)學校應接受審批機關的財務監督,年度終了,必須向審批機關報送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等財務報表;定期接受審批機會的財務檢查,參加審批機關組織的會計培訓。接受審批機關依法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財務會計狀況進行的審計,並如實公告審計結果。
學校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的比例逐年提取發展基金。財會人員調離工作時,學校必須事先報審批機關備案並嚴格工作交接手續;審批機關可以指派專人監交。

第六章 變更、終止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的分立、合併、終止,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舉辦者提出,經民辦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五條學校變更舉辦者、法定代表人,在依法進行財務清算後,由原舉辦者、法定代表人提出,經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
第二十六條學校變更名稱、辦學地址、辦學層次、電子網頁網址,變更或者增設專業,由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決策機構同意後,報審批機關批准或者備案。
第二十七條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批機關依法責令其終止辦學:
(一)連續兩年未招生或所招學生達不到規定的開班數額者;
(二)辦學條件差、教學或財務管理混亂以及發生其他違法辦學行為,經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規定標準者;
(三)發布虛假廣告、違法違規招生、欺詐招生、損害學生利益並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因違法辦學情節嚴重,依法應予吊銷辦學許可證者。
第二十八條自行終止或被審批機關責令終止的學校,自批准之日起30天內,必須妥善安置學生,做好財務結算及相關善後工作,其辦學許可證和印章由審批機關收回並註銷登記。
終止學校由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審批機關審批(濟南市、青島市辦理終止後,報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九條 學校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審批機關或者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責令限期改正並視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警告、通報批評、退還所收費用、罰款、停止招生、取消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支持與保障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管理許可權,將學校的管理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議程。科學的規範管理,提高質量,嚴格督促現有學校完善辦學條件,保證教學質量,及時監督、指導學校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幫助解決辦學中的困難和問題。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採取一人多校或包片包校等形式,向所屬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派出督導專員或督導巡查員、黨建工作聯絡員或指導員等,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加強指導和監管。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自本規定公布之日起,學校在兩年內仍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辦學條件,應改辦其他教育培訓機構或終止辦學。
第三十三條 本規定由山東省教育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