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會簡介
本會宗旨是團結全省出版物發行行業,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為全黨全國工作大局服務的方向,促進出版發行業的改革和發展,維護出版發行業和發行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加強職業道德建設和行業自律,倡導會員積極發行優秀出版物,拒絕發行非法出版物,開展國內外業務交流,為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出版物發行事業而努力。
山東省書刊發行業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新聞出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協會章程
山東省書刊發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山東省書刊發行業協會。英文譯名為:The Books and Periodicals Distribution Association of Shandong。縮寫:BPDASD。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從事出版物總發行、批發、零售、進出口、古舊書收售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非國有企業單位、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合作)企業及其經營者、發行工作者自願組成的全省書刊發行行業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大力提倡以“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省書刊發行行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堅持本行業的職業道德和行業自律,倡導會員積極發行優秀書刊,拒絕發行非法出版物,加強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為繁榮和發展具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出版物發行事業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新聞出版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濟南市市中區十六里河鎮萬壽路19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對出版物發行工作的方針政策,向黨和政府反映本行業的重要情況、問題和要求,溝通本會會員與政府之間的聯繫。
(二)協助政府對本行業進行規劃、協調和監督。積極配合掃除黃色書刊和打擊非法出版活動的鬥爭、維護和規範出版物發行秩序,依法反對不正當競爭,繁榮出版物市場。
(三)制定行業規範、行業公約,推動全體會員共同執行,加強自律和互相監督。
(四)為維護本行業及會員的合法權益,採取的必要措施和行動。
(五)組織或協助會員開拓圖書市場,舉辦全國性或地區性的圖書訂貨會、圖書展銷會、組織出版物市場信息交流,為會員提供促銷服務和信息服務。
(六)開展優秀暢銷書的評選活動,為全行業提供“評優導銷”服務。
(七)促進會員之間及本會與有關行業之間的聯繫和合作,協調行業內部的關係。
(八)表彰為發展出版物發行事業作出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定期組織向由新聞出版總署主辦的有關評獎活動和評選推薦工作。同時承辦由省新聞出版局主辦的山東省書刊發行獎和主辦省書刊發行行的雙優獎。
(九)開展出版物發行的調查研究和學術交流,推廣研究成果。編輯出版本會的會刊及有關出版物。
(十)協助會員單位開展出版物發行工作人員的培訓,組織從業人員上崗和崗位等級證書的培訓和考核。
(十一)開展同行業間的對外合作和交流。
(十二)為實現本會宗旨所必要進行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凡依法從事出版物批發、零售、租賃、進出口和古舊書收售的經營單位或經營者以及有關管理者,承認和遵守本會章程,交納會費,經申請,並由常務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一)各市書刊發行業協會以及尚未建立發行業協會的市、縣新華書店,向本會申請,經批准,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省直出版物發行和進出口單位、中央和外省常駐發行單位向本會申請,經批准,為本會會員;
(三)出版發行界的知名人士、專家、學者、教學人員和高級管理人員,願意加入本會者,可以個人名義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信譽和一定的影響;
(四)出版物經營單位或經營者的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務院頒發的《出版管理條例》和新聞出版總署的有關政策規定。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以本會的名義發給會員證;
(四)會員證分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個人會員三種。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三)優先獲得本會服務的權利;
(四)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的權利;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本行業的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出書面申請,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不遵守本會章程將受到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審計署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人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請本會名譽會長、顧問;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在人為/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確良/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在人為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臨時召集或採用通訊形式研究決定有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策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熟悉書刊發行業務。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一般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室;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檢查指導協會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長辦公會,負責研究決定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協會日常和重大工作事項,檢查指導秘書長、副秘書長及有關分支機構、專業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
第三十條本會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專業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專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四)提出辦事機構、專業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方案,交會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及時向會長辦公會報告協會工作情況;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監督。會計人員調支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障、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段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經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經2001年6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