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教育局:
為進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導制度,充分發揮教育督導功能,推進教育督導制度的改革與創新,加快建立保障教育改革與發展的監督保障機制,根據《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的規定,現就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督導責任區制度提出如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導責任區制度的意義
建立和完善督導責任區制度,就是要進一步明確各級督學(含兼職督學,下同)的職責,充分發揮各級督學在督政、督學工作中的作用,使教育督導工作常態化、制度化。通過各級督學在督導責任區積極開展工作,推動各項教育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落實,督促各級政府履行教育職責;督促各級各類學校端正辦學思想,規範辦學行為,全面推進素質教育;及時了解教育改革與發展的動態並提出反饋意見和建議,為各級政府和教育部門當參謀,促進各地中等以下教育均衡協調發展。
二、科學劃分督導責任區
教育督導責任區的組織形式是以區域或學校類別劃分若干個責任區,每個責任區指定若干名督學對責任區內政府及相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開展督導工作。
建立教育督導責任區以市、縣(市、區)兩級為主,由教育行政部門和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負責管理。省級根據行政區劃設定,重點負責聯繫各市及所轄縣市區。市級督導責任區負責監督、指導所屬縣市區教育政策落實及縣級督導責任區建設情況。縣級督導責任區負責轄區內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其他教育機構的監督和指導。根據需要縣級可設立若干督導責任區,每個責任區負責的學校數量,中國小一般以10—15所為宜,幼稚園和其他教育機構一般以20—30所為宜。
三、明確督導責任區督學的職責
(一)對本責任區域內政府及相關部門貫徹實施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履行教育職責的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
(二)對本責任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情況、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協調發展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
(三)對本責任區域內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效果進行督查和指導。
(四)對本責任區域內學校完善基本辦學條件情況(校舍建設與設施配備)和使用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
(五)對本責任區域內中國小校長、教師隊伍建設情況進行調研和督查。
(六)對本責任區域內中等及中等以下各類學校貫徹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素質教育實施情況進行督查和指導。對學校教育教學工作進行指導,督促學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發現、推廣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先進經驗做法,提高學校辦學水平;對學校教育教學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點、難點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門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七)對本責任區域內危及學校安全、師生合法權益和教育教學秩序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督查制止,或者責成有關部門予以制止,並上報處理結果。
(八)對教育督導部門組織督查後的整改情況進行回訪督查。
(九)及時向當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上級督導部門反映有關教育工作的典型經驗、主要問題及建議。
(十)完成當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各市、縣(市、區)可根據督導責任區的劃分情況進一步明確具體職責。
四、加強督學隊伍專業化建設
建立一支滿足督導責任區工作需要的專業化督學隊伍是責任區實施的重要保障。每個督導責任區至少配備兩名督學。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教研部門要切實轉變教育管理和指導方式,將教學研究部門中的教學研究人員和教育行政部門業務科室的工作人員,按照督學聘任有關規定,擇優聘為兼職責任區督學,從對學校的直接管理,轉變為依法監督學校辦學。兼職責任區督學要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在做好常規工作的同時,具體承擔起對責任區學校的督導責任。各級都要加強專職督學隊伍建設,注重選拔培養一批達到離崗年齡的專家型優秀校長、教研人員及教育管理人員,擔任專職責任區督學,並逐步提高專職督學的比例。
要建立督學培訓制度。新任督學須參加教育督導知識和其他相關專業知識培訓,經考核合格後持證上崗。要定期組織督學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研討活動,不斷提高督學的專業素養。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積極探索實施督學任職資格制度和職級管理制度。
五、加強督導責任區的工作考核和評價
督學開展督導活動原則上至少兩名以上督學同時參加。其工作方式:一是集中督查與調研,根據教育工作總體目標、主要任務、中心工作及督導工作的總體安排,針對所屬工作區內教育的熱點、難點問題,在教育督導部門的統籌安排下,每年集中力量開展一、二次督導活動。二是隨機督查和調研,督學可根據本責任區內教育的實際情況,以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開展隨機督查與調研。
各級都要根據責任區內學校數量合理安排對學校的督導周期,制定具體的學期、學年督導工作計畫。原則上,市級督學至少要每季度到所負責的責任區督導一次;縣級督學至少要每月到所負責的責任區督導一次,並確保每學期對本責任區內所有學校至少督導一次。各級督學要定期向政府教育督導部門報告責任區工作情況,對學校存在的特殊重大問題應隨時向督導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人報告。要建立督學約談制度,對存在問題較多或相關問題解決不得力的地方或學校,督學可以直接約談相關部門、單位或學校負責人。要建立責任區督學督導檔案,並作為對督學考核和對學校工作進行評價的重要依據。
根據《山東省教育督導條例》關於教育督導機構要“參與教育先進單位的評審,對被督導學校主要負責人的獎懲、任免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的規定,督學對責任區學校具有推薦優先權。
要建立完善督學考核獎懲機制。重點考核督學在責任區學校督導的工作量、責任區學校管理水平和辦學質量的提高情況、學校安全工作和規範辦學行為情況、責任區學校先進典型和經驗推廣情況、責任區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上級部門採納情況、責任區學校對督學的評價情況、學生家長和社會對學校的評價情況等(具體辦法由各市、縣制定)。
六、落實保障措施,確保督導責任區制度落到實處
建立督導責任區制度,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是推動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各地要統籌協調,從督導責任區工作的特點和實際需要出發,為督學在責任區開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和經費保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將對各地督導責任區制度的建立和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導評估,並將督導責任區工作情況列入對市、縣(市、區)教育工作督導評估的內容。
各市教育局和政府教育督導部門要根據本意見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具體落實方案。各市及所轄縣(市、區)督導責任區制度建設情況,請於2010年3月底前報省政府教育督導室。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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