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山東省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由山東省人民政府2001年頒發的關於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法規,針對農村宅基地的問題,對村莊宅基地規劃管理、宅基地審批、違規處理的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也對縣、鄉鎮領導提出了管理要求。

【發布單位】81502
【發布文號】魯政發[2001]89號

【發布日期】2001-08-31
【生效日期】2001-08-3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魯政發〔2001〕89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近年來,隨著我省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農村住宅建設進入了新的發展時期。各地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農村宅基地總體上納入了依法管理軌道。但當前也存在一些問題,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建新不拆舊、一戶多宅、超標準占用宅基地以及未批先占、搶占、越權批地、非法轉讓宅基地等問題,既影響了保護耕地基本國策的貫徹落實,也不利於農村村莊建設和經濟發展。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重大意義
農村宅基地問題,面廣量大,情況複雜,涉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長期以來一直是農村基層工作的熱點、難點問題之一,也是加強村莊規劃建設管理,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個重要環節。農村宅基地管理不好,不但會出現村莊建設“攤大餅”,嚴重侵占良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擾亂土地管理和村莊建設秩序等問題,而且也容易產生宅基糾紛和資源浪費,引發社會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給農村社會穩定帶來不利影響。搞好農村宅基地管理,對於有效地節約和保護土地,保持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促進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可持續發展有重大意義。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把農村宅基地管理作為關係農村社會經濟發展大局的大事,切實抓緊抓好。

二、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村莊規劃管理
各地要按照《山東省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辦法》的規定,以縣域規劃、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結合鄉鎮建制調整和小城鎮建設工作,抓緊編制、修訂、完善村莊建設規劃,並嚴格監督實施規劃。村莊建設規劃不得突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範圍和用地面積,嚴禁占用基本農田。要充分挖掘現有村莊用地潛力,充分利用閒置宅基地和空閒地,進行舊村改造。要嚴格執行《村鎮規劃標準》,嚴格控制宅基用地標準,並從提高農民物質文化生活和改善村容村貌出發,合理劃定功能區。做好與原有規劃的銜接,充分利用現有住宅,不搞大拆大建,儘可能減少既有宅基的拆遷和調整,以減少矛盾和糾紛。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建設要依照城市規劃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並納入城市規劃控制範圍。鄉鎮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村莊規劃建設檔案,並妥善保管。
村莊建設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實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和變更,在村莊規劃區內進行的各類建設,必須符合村莊建設規劃。在建設公益設施和劃定村民宅基地等實施規劃的過程中,要本著科學引導、循序漸進、量力而行的原則,充分做好村民的思想政治工作,正確處理新建與拆舊的關係,確保農村社會穩定。
鼓勵農村撤村並點和農民到中心鎮置業購房居住。在城市近郊區特別是城市規劃區的村莊,當地人民政府可以視情況不再劃定宅基地,按照城市規劃統一建設住宅樓或住宅小區。

三、嚴格依法審批農村居民宅基用地
農民建房安排宅基,要本著有利於保護耕地、有利於實施規劃、有利於綜合治理“空心村”和改善村容村貌、提高農民生活居住的環境質量的原則來進行,必須限制在規劃確定的村莊建設用地範圍內,嚴格控制新建宅基占用耕地。確屬按規劃占用耕地的,要由村委會統一組織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並按照“占一補一”的原則,開發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農民建房實行一戶一宅制。凡年滿20周歲、在本村落戶的農村公民,可憑身份證按照有關程式申請一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標準要符合《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鼓勵子女與父母同宅。非本村戶籍的公民,一般不得申請宅基地,因故確實需要的,必須具有戶口遷移證明,方可安排一處宅基地。
村民申請宅基地須經村民會議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同意,由村委會張榜公布。申請宅基地獲本村通過的,應依法辦理規劃選址定點和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縣級人民政府要簡化農民宅基地審批手續,提高宅基地審批工作效率,並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

四、依法妥善處理農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村集體組織要制定村莊建設綜合改造計畫,加快村莊改造建設步伐。異地建新宅且另有一處舊宅的,應騰出舊宅基地,由村集體依法收回。安排新宅基,暫不拆建原宅基地上的房屋的,有償交由村委會統一安排作為舊宅拆建臨時周轉用房。對於位置優良地段和空閒地,村集體組織可組織有資格申請宅基地的農戶公開招標,中標人優先選擇宅基地。

對由於歷史或規劃原因超過本村戶均宅基面積且超過法定宅基地標準的舊宅基地,不能退出的,村集體組織可通過宅田掛鈎辦法扣減承包田。對按規劃要求拆舊建新但建新宅後拒不拆除的空宅,以及居住人戶口已遷出本村且不居住的空宅,其宅基地可由村集體依法收回,拒不交回的,經縣(市、區)政府批准,可由村集體組織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費標準為每年每平方米1-5元;但影響村莊規劃實施的,必須依法拆除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騰出宅基地。除上述情況外,各地不得隨意擴大宅基地有償使用範圍,變相加重農民負擔,不得強行拆除農民正在使用的房屋。舊宅調整要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妥善解決好拆遷戶的安置問題。對於違反規定和亂收費的,一經查出,要嚴肅處理並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村民未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違法占地建房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所建房宅符合規劃,經戶主申請免予拆除處罰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處罰,並依法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對不符合規劃的,必須予以拆除。嚴格禁止村民或村集體組織以任何名義向本村以外的公民轉讓、買賣宅基地,擅自轉讓、買賣的,土地、建設等行政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並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依法處理。經縣(市、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允許進城務工經商村民、戶口遷移到外地且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將其擁有的房屋連同宅基地,有償轉讓或出租給符合建房條件的本村村民,但轉讓或出租後不得另行申請宅基地。對村、鄉鎮越權批地建房或擅自買賣、轉讓宅基地的,要依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五、切實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
各級領導特別是縣、鄉鎮政府領導一定要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領導。村級領導班子要增強工作責任心,及時發現和化解矛盾,協調處理好乾群關係。要加強鄉鎮土地和村鎮建設管理隊伍建設,搞好部門協調,切實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耕地保護與村莊建設工作。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搞好宅基地的審批管理,對於急需建房的農戶,只要基本報件齊全、用地合法,就要及時辦理用地手續,切實搞好用地服務。要加大執法力度,搞好宅基地的日常監督監察工作,建立巡迴檢查制度,做到預防為主,防處結合,加大對農宅違法用地等問題的預防措施。要加強對農村幹部、民眾的法制宣傳,摒除傳統落後意識,強化土地公有觀念,提高農民守法、用法的自覺性,保持農村社會穩定,促進全省經濟健康發展。

二00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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